不锈钢抛光检验标准12
11-01
不锈钢抛光检验标准
1.0 目的:针对抛光后的产品进行外观检验,避免不良品流入客户,影响客户使用;同时避
免不良品流入下道工序,以节约成本; 2.0 范围:抛光后的产品或半成品外观 3.0 检测方法
3.1.1目力测试,视力大于1.2,一般需在600---1200LUX 荧光灯条件下进行作业(约2
盏40W 日光灯),灯管悬挂高度为80—100CM ,目测距离为45±5CM 。 3.1.2 双手带作业手套握持抛光件。产品水平放置用3—5秒的时间进行外观检查。 3.1.3在连续工作90分钟后,应稍作休息。(在连续工作90分钟后将出现严重的视觉疲
劳,误检概率急剧上升)
4.0 不锈钢抛光产品验收标准
按磨砂纸抛光工艺完工后,不锈钢镜光产品合格的表面质量按表1执行;降级接收标准
按表2执行。
表2 不锈钢镜光产品表面质量降级接收要求 尺寸单位:mm
注:1、缺点所在的表面积是指A 面、B 面和C 免得表面积。
2、表中限定了A 面和B 面缺点的个数,A 面和B 面缺陷点的个数之和,为产品表面的
缺点总个数。
3、表面缺陷点大于2时,两缺陷点间距大于20mm 。 5.0 外观标准尺度的把握
在检验产品外观时是并非越严越好,外观标准应该恰到好处;如果“过严”会导致成本浪费,“过松”又会导致客户部满意而引起抱怨。外观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产品档次定位的不同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