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2.0.22层高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23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24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5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6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29低层住宅low-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
2.0.30多层住宅multi-storied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
2.0.31中高层住宅mid-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
2.0.32高层住宅high-rise residential housing
层数为10层以上的住宅。
3.1.1住宅楼栋的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2~3套住宅,不应超过6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5~6套住宅,不应超过8套住宅。
3.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储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
3.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套型分类
3.3.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2、 双人卧室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00 m; 单人卧室6 m2。
3.4.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30 m。
3.4.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0 m。
3.4.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m2。
3.5.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3.5.2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2、 一类套型4 m2; 二~四类套型5 m2;
3.5.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出屋面的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40 m。
3.5.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3.6.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3 m2;
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4 m2;
3、设置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当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
2.5 m2;当设置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2 m2;单设便器时1.1 m2。
3.6.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6.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5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2、
3、
4、
5、
6、
7、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4.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
投影面积之和;
2、
3、
4、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
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
算;
5、
6、
7、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工作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5.1.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以下标准:一类5 m2,二类6 m2,三类7 m2,四类8 m2。
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3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宜采用实心栏板。
5.1.4阳台宜设置晾、晒义务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1.5非封闭阳台地面及雨罩应设防水,并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
5.1.6每套住宅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并宜与阳台结合设置。
5.1.7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2.1套内入口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转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2.2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5.2.3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
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3.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0.90m,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5.3.2底层门、下沿距室外地面低于2.00m的外窗和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3.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3.4住宅户口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5.3.5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页,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5.3.6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6.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1.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算起。
6.1.7中高层电梯当采用单电源供电时,电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6.1.8每台电梯服务范围宜为60~80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其它方式连通。
6.1.10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50m,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是不应小于1.80m。
6.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2.2高层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外廊宜设置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m且不应影响交通。
6.2.3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2.5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应按户设置信报箱。
6.3.1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6.3.2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应根据物业管理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
6.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
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水、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6.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往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6.4.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震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6.5.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6.1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6.2设置电梯及设有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轿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6.6.3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有室内外高差,且大于0.35m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小于0.35m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3-1的规定;
表6.6.3-1坡道的坡度
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0m;
3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罩;
4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8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9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6.6.3-2的规定;
10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6.6.3-3的规定。
表6.6.3-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6.6.3-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6.6.4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相关条款要求。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7.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7.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7.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7.1.3的规定取值。表7.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距地面高度低于0.8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对流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7.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5;
2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3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建筑节能
8.0.1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现阶段应按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设计,并应采取冬季保温、夏季防热以及节约采暖与空调能耗的措施,保证住宅室内基本热环境质量并节约能量。
8.0.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8.0.5应适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调设备与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能量计量措施以降低采暖与空气调节能耗。
8.0.6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
8.0.7住宅电气的节能:
1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及节能控制方式;
2住宅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应急照明必须采取自动点亮的措施;
3住宅建筑的锅炉房、热力站、水泵等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楼内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5住宅建筑的10kv变电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尽量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
建筑结构
9.1.2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宁河、汉沽为8度(0.20g);大港为7度(0.10g);除宁河、汉沽、大港以外的
市辖区、蓟县、静海等均为7度(0.15g)。
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9.1.4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9.2.3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住宅,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对土层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当两者数值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指相差15%范围)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9.2.5所有住宅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下列住宅地基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1天然地基:
a)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地基;
b)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2条第3款有关规定执行。
2人工处理的地基。
3桩基:
1)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
级的桩基。
9.2.8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同一结构单元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上。
9.2.9桩基础和人工处理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9.3.2住宅结构应避免因局部结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住宅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9.3.3住宅结构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力途径,并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相近,在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9.3.4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地区的混凝土结构住宅:当其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高度≥20m;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
38m;剪力墙结构,高度≥55m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当高层住宅高度接近(相差6m)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住宅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提高抗震等级。
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
1) 住宅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除应满足结构混凝土
耐久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
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短肢剪力墙
结构、异型柱结构不应低于C25。
2)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
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
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3)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
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结构的钢材:
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2)
3) 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9.4.3住宅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轻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宜高于C40。
装配整体式楼盖每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并应双向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为Ø4~Ø6间距150~200mm。钢筋网应锚固在墙内或梁内。预制板板封宽度不宜小于40mm,当缝宽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预制板板均应用不低于预制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低于C20混凝土灌实。
9.4.4多层及高层住宅楼盖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高层住宅屋盖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且宜双层双向配筋,当板上表面钢筋未贯通时,应在板的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钢筋间距宜为150~200mm,沿纵、
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1%。高层住宅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当高层住宅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置钢筋,且每层每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9.4.6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m2)
1楼面均布活荷载
卧室、客厅2.0
走廊、门厅2.0
高层住宅室内地下室顶板5.0
厨房2.0
卫生间2.0
有按摩浴缸卫生间4.0
楼梯2.0
走廊、门厅、楼梯(当人流可能密集时)3.5
阳台2.5
电梯机房7.0
管道转换层4.0
当进行梁、柱、墙及基础设计时,对上述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均应按照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第4.1.2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2屋面均布活荷载
不上人屋面0.5
上人屋面2.0
屋顶花园3.0
10.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最高日生活给水定额为85~120升/人•日;其中中水用水定额为30~40升/人•日。
10.1.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管网的水压不满足供水要求时,应按照天津市二次供水的相关规定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10.1.3套内给水系统(包括热水和中水系统)入户管得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乞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 Mpa。给水支管的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mm时,
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宜采用0.8~1.0m/s,热水支管的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10.1.4套内卫生间应设中水供水系统,其具体做法应按《天津市再生水设计规范》DB29-167-2007和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无中水水源时,应采用自来水水源暂时代替中水水源,且设计上应做好系统的切换措施,系统切换的位置应在小区入口处,严禁室内切换。
10.1.5套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1.6冷水、中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中水和热水表,各种系统水表的设置应符合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规定。
10.1.7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10.1.8给水管道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加压泵房内及高度超过50m的供水主干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严禁采用普通铸铁阀门。
10.1.10住宅的生活排水管应采用具有降噪功能的塑料排水管或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度低于50m的高层住宅排水立管宜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度超过50m的高层住宅排水立管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排水横支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于本层内。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洗衣机专用地漏,所有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多层住宅厨房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厨房器具排水支管应设在本层内,所接支管应采用45度三通与立管相接。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内排雨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
10.1.14住宅建筑应按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设施,住宅厨房内宜设置灭火器。 10.2.1住宅宜设计中采暖系统,必要时可采用独立采暖方式。
10.2.2住宅建筑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10.2.4住宅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注: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冬季采暖宜按240C设计。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20C
10.2.5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设计和管道材质等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的要求。
散热器应明装,计算所需面积时,不计入暖气罩附加。
10.2.9住宅设新风系统时,每套房屋的新风量不宜小于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面积小于90m2时,100~150 m3/h。
2住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m2时,150~200 m3/h。
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电气专业
10.4电气
10.4.1用电负荷标准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计量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能表规格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表10.4.1用点负荷标准及电能表规格
2注:1每套住宅用点负荷一般按50W/m(建筑面积)计算,当四类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套住宅的 用
点负荷大于6Kw时,应相应增大电能表的量程。单相电能表规格可选10(40)A、15(60)A; 2工程设计应以上述标准进行用电负荷计算,不再按灯具插座等容量逐一统计。
10.4.2进线方式及配电间设置
1住宅供电干线容量不大于32kW,一般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超过32 kW的以220/380 V三相四线(不包括PE线)方式供电。低压配电一般采用TN-C-S系统;
2供电进线方式: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的居民住宅区应以电缆埋地方式供电;其它地区的居民住宅区宜采用电缆埋地方式供电;
3高层住宅应设置低压配电间,中高层住宅宜设置低压配电间。低压配电间内分别设置向居民照明、公共照明、电梯、保安、消防等供电的进出线及除居民照明以外的电能计量装置。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间根据需要确定面积。
10.4.3低压配电系统及线路保护
1当三相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2低压配电干线的零线截面应小不于相线截面;
3每户住宅一般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一户一表集中安装在表箱内,每具电能表后应安装每户住宅的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备短路、过载及过电压的保护功能;
4每户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3Kw时,一般由三相供电;
5每幢住宅的低压电源进线及配电干线的线路及装置,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6每幢住宅楼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0.4.4住宅单元内标准
1各住宅单元内设配电箱,箱内应设可同时分断相线和中性线并可带负荷分断的总隔离开关,配电箱的出线断路器不少于6个。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点流动作保护装置; 2卫生间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
3插座设置标准不应低于表10.4.4中的规定。
表10.4.4住宅单元内插座设置标准
10.4.5多层住宅配电干线一般采用阻燃型塑料绝缘铜导线。
10.4.6中高层(七至九层)住宅配电干线
1楼内配电干线一般采用阻燃型塑料绝缘铜导线;
2楼内电梯可采用单电源单独供电,入户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电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3消防泵房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4.7高层住宅供电和配电干线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十层及十层以上高层住宅为一、二类高层建筑,其消防电梯、消防泵、消防控制室、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警报系统、事故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等均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而且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泵、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独立建设的高层住宅,其公用配电变电站应在楼内设置并宜设置在首层;当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变电站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但必须具有方便的维护通道和电气设备搬运通道,并应满足配电设备的防火、通风、防水的要求,同时应选择具有低噪音和电磁兼容的设备。每座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高层建筑群,当规划已设置站址及供电半径满足要求的条件下,或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独立建设的高层住宅,公用配电变电站在楼内不具备条件时,允许在楼外单独设置;
3配电变电站对土建的要求详见附录一;
4居民生活用电由专线单电源直接经断路器与楼内主干线连接,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楼内主干线宜采用母线槽,建筑面积不足10000m2的宜采用阻燃单芯交联聚乙烯线缆;
5配电变电站设置在楼内时母线槽每回路最不大超过1600A,变电站设置在楼外时住宅楼内主干线(母线槽或电缆)每回路最大不超过800A。入户电源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的预埋管;
6楼内主干线若采用母线槽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或终端箱,每层设置带开关的“T”接箱。若采用电缆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每层设分配电箱。起始供电层设置的电缆接箱或终端箱内应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功能还应符合10.4.3条5的要求。
7 35层及35层以上高层住宅的供配电:
1)35层及35层以上高层住宅的公共用电负荷,应以至少两个独立的10kV电源供电。必要时应设置自备第三电源;
2)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变电站,每个变电站内设2~4台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
3)筑物高度超过150m时,宜考虑在中间层设置满足电气、建筑防火要求的10Kv分变电站;
4)不同高压及低压电源应有不同入口、不同的缆线敷设路径;
5)配电干线的选型及敷设方式应符合相应国家规范及天津市标准的要求。
10.4.8底层商业网点的供电
一般商业网点由公用变电站低压(200/380V)电源供电。当计算负荷大于160 kVA时用户需自建专用变电站,当桩接设备不明确时应按负荷密度不低于50W/m2计算。
10.4.9住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照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及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12/125-2001的规定执行。
10.4.10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74和天津市《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 29-58-2003的规定执行。
10.4.11住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应按照国家《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及天津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J 10366-2004的规定执行。
10.5 电 话
10.5.1进线方式:
1住宅电话电缆入户管:当采用水煤气管时用RC50,当采用硬质聚乙烯管时用PC50; 2入户管埋深0.8m(距室外地坪),管伸出建筑物外檐1.00 m。
10.5.2 分线箱设置:
1多层住宅每门栋首层设分线箱,分线箱尺寸:250mmx300mmx140mm(宽x高x深)。其它各层设分线盒,分线盒尺寸:150mmx225mmx80mm(宽x高x深)。分线箱、分线盒均暗装,下口距地1.6m;
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根据电话需要数量,确定分线盒尺寸(应预留20%冗余量)。 10.5.3线路敷设:
1多层住宅各层分线箱(盒)之间敷设电话电缆的暗管宜采用薄壁钢管KBG25。 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将垂直干线敷设在强、弱电合用竖井或弱电竖井中;
3每层分县盒至各住宅单元内电话出线口之间应敷设暗管,管材宜采用薄壁钢管或硬质聚乙烯管,1至2对电话线穿管PC16或KBG15。
10.5.4住宅单元内电话设置不低于下列标准:
1一类住宅,在起居室(厅)内设一个电话出线口;
2二~四类住宅,处在起居室(厅)设一个电话出线口外,在主卧室内增设一个电话出线口,两个电话机可共用一对线路。
10.6 有线电视
10.6.1住宅有线电视引入方式: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区,均以管道地埋引入方式。
10.6.2住宅有线电视引入管做法:
1住宅每个门栋设一组有线电视引入管。在每个门栋首层预埋两根管,当采用水煤气管时用RC50,当采用硬质聚乙烯管时用PC50,两管接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点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
2管埋深0.80m(距室外地坪),管外端伸出建筑物外檐1.00m,并在此处室外设手井。
每个门栋的有线电视引入管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点竖井的引出角度为120度。 10.6.3设备箱的设置:
1多层住宅设备箱应设在首层和楼层中部;高层住宅按需要增设设备箱(应每不超过十层,在中间位置设置可一个设备箱)。中高层及高层住宅设备箱应设在强、弱电合用竖井或弱电竖井内。其尺寸:500mmx500mmx200mm(宽x高x深),箱下口距地1.6m。竖井预留交流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中高层住宅的设备器箱若单独设置可按10.6.3条1实施。
3各层设备箱尺寸应不小于:250mmx300mmx120mm(宽x高x深),箱下口距地1.6m。 10.6.4线路敷设:
1设有简易竖井的多层住宅各层箱之间的干管应为两根薄壁钢管KBG40;有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的住宅垂直干线沿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敷设; 2每层楼设备箱至各住宅单元的埋管为KBG20或PC20,暗设于楼板或墙体内; 3线路穿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接线盒,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直线管路不超过30m,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
10.6.5住宅内电视终端盒设置不低于下列标准:
1一类住宅设一个电视终端盒;
2二~三类住宅设二个电视终端盒;
3四类住宅设三个电视终端盒;
4在起居室(厅)设一个分支分配器箱(暗装),其尺寸为:
250mm×200mm×10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0.3m,箱内应设交流20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
5户内有线电视终端均应引自上述分支分配器箱,分支分配器箱至电视终端盒应埋管KBG20或PC20;
6从电视终端盒至分支分配器箱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10.7 住宅信息网络
10.7.1一般规定:
1住宅及住宅区的信息网络系统由住宅区宽带网、有线电视网和电话网等组成,提倡采用多网融合技术;
2每户住宅内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综合接线箱;
3住宅楼内各层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等功能分隔明确、管理维护方便的一体式网络设备箱。
10.7.2住宅区宽带连接入网的形式及要求:
1住宅区宽带接入网可以采用:FTTZ(光纤到小区)、FTTB(光纤到楼)、FTTF(光纤到楼层)、FTTH(光纤到户)及×DSL(ADSL、HDSL、VDSL)HFC、无线接入等接入技术;
2新建住宅及住宅区均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应在每个住宅单元至少设一个信息插座,并且其带宽不应小于2MHZ;
3在工程设计开始前应确定宽带网接入形式,以便设计单位根据不同接入网形式,设置住宅小区及住宅楼内配线系统。
10.7.3住宅楼内信息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时的作法:
1住宅户数在24户以下时首层网络设备箱的箱体尺寸为: 500mm×500mm×200mm(宽×高×深);住宅户数多于24户不超过96户时首层网络设备箱的箱体尺寸为:600mm×800mm×200mm(宽×高×深)。其他各层的网络设备箱的箱体尺寸为:300mm×400mm×140mm(宽×高×深);
2多层住宅的网络设备箱宜在首层暗设,首层网络埋地入户管的管径不小于RC50。各层网络设备箱之间的垂直暗管宜采用薄壁钢管KBG32。网络设备箱内应预留交流220V带接地线的电源;
3中高层及高层住宅的网络设备箱宜设在弱电竖井内,应根据其建筑形式及信息插座分布确定网络设备箱的数量和容量。其网络埋地引入管应不小于RC50,并引至弱电竖井。竖井预留交流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
4从每层网络设备箱至各信息插座的埋管为KBG20或PC20,信息插座距地0.30m。
10.8 管线综合设计
10.8.5住宅水表的设置部位应便于读数、检修;不被暴晒、不致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碰撞,单排布置水表时其竖向间距不应小于250mm,双排布置水表时间排间距及竖向间距均不宜小于350mm,水表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25~1.40m。 10.8.6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及配套设施等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
共部位。
10.8.7电气竖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层住宅内应设竖井或简易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2中高层住宅内应设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3高层住宅内,应分别设强点、弱电竖井,作为电气垂直通道。35层及35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在电气竖井内预留计量装置远传线路的通道;
4电气竖井内应设接地干线,并设照明装置;
5安装弱电系统有源设备的弱电竖井(包括强、弱电合用竖井)内,应预留交流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距地0.50m);其供电可靠性应与所供电的弱电系统的重要性相适应;
6电气竖井应满足用电安全及电缆安装工艺的要求。竖井地面标高相对走廊高出20mm。合用竖井中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敷设及安装应满足国家规范的有关要求。
10.8.8电能计量表箱的安装:
1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35层及35层以上的高层住宅见10.8.8第2条)电能计量表箱应分层集中设置;电能计量表箱应设在电气竖井外,在靠近电气竖井的公共部位墙面上暗装;
235层及35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应将数层电能计量装置集中安装在单独的计量间内;
3底层商业网点各用户应单独计量,电能计量表宜在室内集中设置。
8.0.7住宅电气的节能:
1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及节能控制方式;
2住宅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应急照明必须采取自动点亮的措施;
3住宅建筑的锅炉房、热力站、水泵等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楼内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5住宅建筑的10kv变电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尽量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
配电变电站对土建的要求
1地面平均静荷载:配电变压器15kN/m2,10kv开关柜6kN/m2,低压开关柜5 kN/m2; 2低压配电室层高不低于3.60m(梁下皮至地面不小于3.00m),变压器间净高不低于
3.60m;
3建筑防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执行;
4防水要求:电气室设防火门槛;并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及贴邻;
5在住宅楼内及贴邻设置的变电所应满足隔离噪声及电磁屏蔽的要求:屋顶及侧墙内敷设钢网及阻音材料,钢网应焊接并至少两点可靠接地,噪声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变电站应考虑通风散热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时每台变压器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
2.5~3m2,并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7变配电室内不应有无关管线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