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隐秘手法有哪些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隐秘手法有哪些?
文/陈杰人
3月30日,中办、国办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党政官员插手司法个案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明确要给予记录和处罚。 这是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央为弘扬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做的重要决策。如同很多人所知,过去中国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党大于法、权大于法、官员大于法,党政官员对司法的非法干预,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从这个意义上,中办和国办前述规定,确实拿准了当前司法不公的牛鼻子,值得称道。
但问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很多时候往往并不是前述规定所言“以组织发文”或者明确批示等方式,更多的是以隐秘方式或者道貌岸然的方式进行。所以,弄清楚官员插手司法的各种手段,有助于广大法官、检察官甄别、防范,也有助于人民加强监督,还有助于有关部门提高查处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常而言,官员插手司法活动、干预司法个案,除了批示和发文之外,还有如下手段: 一是借维稳之名,以宏观批示的方式,暗示个案处置的方向。比如,如果某地发生一起批评当地主要领导干部的舆论事件,导致某官员恼羞成怒。他就可能授意公安、宣传或有关部门呈报一份舆情分析报告,刻意渲染这种批评是如何如何丑化了当地形象,如何如何激起了众怒,如何如何导致人心不稳,以此为基础,官员就可以站在维稳的角度,从宏观层面批示或者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是只在口头说,不留下任何证据。很多官员现在学乖了,不会傻到在个案中批示留下文字证据。官员通常会给公检法的负责人打电话,或者叫到办公室,当面交代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末了还不望补充一句:“要依法办理。”如果真的按照他的意见处理后发生问题,他会推卸得干干净净。
三是暗示不明示。“杰人观察”曾经亲身经历过一个饭局,某领导干部把法院院长和主办庭室负责人约出来吃饭,并将某案件当事人也拉来一起出席饭局。席间推杯换盏,俨然一家人,参与饭局的人,各方都知道饭局的本来目的,特别是法院院长更明白首长的“良苦用心”,直到饭毕,领导未就案件作任何指示,甚至都未谈及案件,但每个人都心知肚明。饭后,院长交办庭长:那个案子,你懂的。于是,判决书最后也懂了。
四是通过政法委操纵司法。政法委管司法工作,很多领导干部想干预个案,都不直接向公检法打招呼,而是通过政法委书记去插手。人们无法说,市委书记找政法委书记了解和过问案情,是“干预司法”,人们更不能说,政法委书记向下属的公检法负责人过问案件是“干预司法”,于是,两个间接的关系一靠,插手司法就名正言顺了。
五是领导干部自己不直接过问,而是通过家属、秘书或者特定关系人去说情、打招呼。在一地工作久了,很多公检法的人都知道领导的亲信是谁,那个亲信过问的事,就相当于领导干部亲自打招呼。在这种“代理制”下,干预司法就神不知鬼不觉发生了。
这两天,“杰人观察”多次听到一些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的抱怨,他们的共同担心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全中国最大的法就是“领导的看法”,在这点没改变之前,所谓记录、追责领导干部插手个案,恐怕是个幻想,别的不说,领导想要办件事,哪个下属敢记录在案?又有哪个下属敢拒绝?
对于上述各种干预司法的隐秘行为,光从记录、追责方面来防范,恐怕远远不够。“杰人观察”认为,只有通过下列改革,才能真正使司法免于党政官员的非法干预。
第一,明确政法委只是宏观管理机关,不得干预个案,包括不得以维稳等名义开案件协调会,对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和判决作出任何意见。
第二,要彻底改革司法官员任免机制,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有关领导机关和官员,有权提名司法官,但无权任免司法官。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司法官未经本人申请,或者未因其违法和违反道德行为而遭弹劾,不得免职和调动。
第三,明确规定,各党政官员和当事人一样,不得私下会见办案法官和检察官。
第四,鼓励法官、检察官偷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谈话和场面,对检察官和法官提交给有关部门的偷录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查处,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鼓励民间监督官员干预司法的活动。放手发动民众监督司法工作,并在司法完全透明公开的前提下,强化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扩大异地办案的范围,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地方领导干部干预个案的案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指定干预者任职地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异地审理或办理,以切断干预之手。
第七,有关部门要以反腐败的态度和效率,抓紧查处一批非法插手个案的领导干部并公之于众。以产生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