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名词解释
外交学名词解释
2015.10.16
分类: 国关外交 外交学 名词解释
1.外交团:(00,02,06)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派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
2.外交庇护:(00)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利用使馆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在于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职务,使馆馆舍不得用于同“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因此,给予“外交庇护”是同使馆职务不相符的。所以,尽管国际法认可政治庇护,但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在国际上,只有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长期形成的惯例及签订的地区性公约,相互承认使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政治犯避难,这是一种地区性的例外。
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00)1963年3月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主持召开了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并于4月22日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按公约规定,公约于8月1日,即存交加入书30天后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对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设立,领事职务的等级与委派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便利,特权与豁免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4.外交豁免:(00)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
5.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6.多边外交:(00,06,10)多边外交是同双边外交相对而言。指有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磋商,协调及举行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以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此外交形式在二战前就曾出现,
最初是高度政治性的,往往是战争结束后交战各方举行和会,依新的实力对比重建国际秩序时采用。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815年维也纳会议。当代意义上的多边外交是二战之后发展起来的。它已演化为一种普遍性,经常性和日益制度化的外交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组织及其常设机构,由国家派出常驻代表,乃至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通过定期国际会议或多边谈判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另外还可以通过多边外交方式,利用多边场合或集体的第三方的力量,在不同层次上处理某一特定的紧张局势,促进和完成双边的对话。
7.位次:(00,10)位次的含义是“在先权的次序”。所谓位次的实质就是在先权,即谁先谁后的问题。外交实践中又称“礼宾次序”。一般,国家位次在两种情况下发生。1.各国派出的外交代表在不同场合下的席次先后。如联大开会时根据各国英文名拼法顺序同抽签轮流相结合来安排各国代表位次。各国常驻同一国使节的位次,首先看等级,等级高者在前。同等级中以就任先后次序来定位次。2.缔结国际条约时各方在文件中的次序先后。双边文件中,用本国文字写成的文本排在前面或左方,文件中提到的对方国名或元首或全权代表的姓名时,本国国名和元首姓名在前,签字时本国代表签在上方或左方。多边文件中的位次,一般只表现在并列缔约各方国名时的次序及签字的次序,现在一般采用按国名英文字母的顺序。当代外交实践中,位次都以主权平等原则来确定和安排。
8.外交报复:(01,07)自古以来,报复在国家关系中屡见不鲜。当前,国家间的报复行动更是经常发生。报复实际上国家关系中对等原则的延长,即在国家关系中既可互惠也可报复。它是受害国用来维护本国正当权益和尊严的一种手段和武器。报复必须是正当的,其标志是:
1.受害国受到不应有的伤害。2.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或谋求伤害补救而采取的。3.报复是有节制的,即同原伤害行为的程度大致相等。报复行为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外交报复。它专指原伤害行为是外交性质,受害国采取的报复手段也是外交性质。如,甲国驱逐乙国外交官,乙国同样也可以驱逐甲国外交官为报复,这就是外交报复。
9.外交调研:(01,06)外交调研的最高目的是为一国最高决策机构尽可能的提供情况,信息,观点和建议。各国的外交部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国内外机构进行调研,提供信息和观点并提出建议。驻在第一线的外交代表机关如大使馆作为一国的“驻外观察站”,向本国及时通报驻在国的情况,对其进行事前预告,事中继续报告,事后分析判断。并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提供给本国。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调研可“以一切合法手段”进行,但现实中这句话有两层含义,1.只要是合法的,一切手段都可以采取。2.不允许采取非法手段。合法活动包括占有合法材料,进行合法活动等。
外交调研首先需要较强的语言能力,掌握驻在国语言和通用语言并善于积累材料。外交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结交朋友的能力和渊博的知识,便于其展开多项活动。 外交调研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写调研报告,要求报告人具有相当的思索能力和文字修养。
10.联合国常驻代表团:(01,06)联合国会员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立有常驻代表机构,它的职能和驻在接受国首都的大使馆一样,驻在联合国所在地,代表本国同联合国组织保持经常的外交联系和交涉。常驻代表团以大使级外交代表为常驻代表,还可以有副代表,公使,参赞,1,2,3等秘书等外交官员。代表团根据本国政府的训令进行工作,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的工作,在本质上反映了本国外交政策。因为联合国是当今世界多边外交舞台活动的中心,所以各国常驻代表团要处理的问题多种多样。处理问题的同时,各国代表团需要及时的向国内请示和报告。各国代表团之间,尤其是友好国家常驻代表团之间经常保持外交接触。
11.外交承认:(07)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有两种含义:1.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一般指新建立的国家,有时也包括更改政体或国名的国家)2.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般是指政权更迭后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两国互不承认,或只有单方面承认,是无从建立外交关系的。所以互相承认是两个主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
互相外交承认的国家也可以由于不同原因暂不建立外交关系,虽然这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立外交关系。相反,两国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时并不一定指明互相承认,因为协议建交就意味着互相承认。
12.主权平等原则:(03,05,07)主权是一国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外交是主权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行为,主权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主权平等原则是主权原则的自然延长。《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平等原则做了较完整的说明,主要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各国拥有对内的主权权力;国家的人格和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均应受到尊重;国家必须在国际法方面忠实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一国有权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也必须尊重别国主权,不应将自己的主权意志强加于另一国。
13.大使:(07)一国派往他国和国际组织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之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级外交官更高的礼遇,可以请求驻在国元首的接见.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
大使的主要职责是: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同时,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将军大使:(08)
14.外交保护:(07)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实践中,各国都是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各种保护。
15.和平法令:(06)苏维埃俄国政府公布的第一个重要对外政策法令,由В.И.列宁亲自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 2次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法令揭露和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交战双方的掠夺目的以及战争的帝国主义性质和战争的罪责。向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建议“立即缔结停战协定”、“立即就公正的民主的和约开始谈判”,立即实现“不割地(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不赔款的和平”。反对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明确指出:“如果违反这个民族的愿望”,强制其留在别国版图之内,就是兼并,即侵占和暴力行为。苏维埃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并立刻着手公布俄国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 2月至10月25日(俄历)所缔结和批准的全部秘密条约,“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不以最后通牒形式向各交战国政府提出和平条件。还向各交战国人民建议,特别向英、法、德 3国工人阶级呼吁,“帮助我们把和平事业以及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有成效地进行到底”。
《和平法令》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公布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反对并退出正在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号召各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支持被压迫民
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掀开了国际关系史上的新篇章。
16.临时代办:(02,06)在外交代表如大使或公使,即--使馆馆长缺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代理其职务的外交人员,称临时代办。临时代办由使馆外交人员中等级最高者担任,他以临时代办的名义行使使馆首长的职权。两国建交后,首要外交代表就任前,被派往接受国办理建馆事宜的首席外交人员,也称临时代办。临时代办不是依据国书就任的,因而不是正规的外交使节。有时一国为了对驻在国政府表示不满或其他原因,就较长时期的保持临时代办,而召回其大使,或迟迟不任命新大使。临时代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17.外交磋商 :(06)外交磋商主要是指两国间就两国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或相互关心的问题或国际事务进行商讨或谈判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出现在两国元首之间,也可以出现在两国首脑之间或外交代表机关领导人即外交部长之间或各级外交官员之间。外交磋商有助于双方就某一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立场,表达自己的主张见解,消除分歧和误解,进而为达成一定协议或谅解创造条件。
18.公使:(02,05)近现代外交官官名。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公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在所驻国家代表本国及本国元首,为最高级外交代表,与大使无别,仅地位低一级。此亦国际公认的准则。都称公使,当今国际间互派使者,一般都是大使,使馆中虽有公使一级的官员,因有大使在上,已非最高外交代表。但是公使作为一个高级外交职衔并未消失,现在各国向以大使为馆长的使馆派遣公使衔外交官越来越多。
19.外交职员:(0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解释,外交职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职员。使馆内包括馆长在内的所有具有外交职衔的各级外交官都可称作外交职员。除了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秘书(一,二,三等),随员称为外交职员之外,还应包括各类专业外交职员,如武官,经济参赞,文化参赞等。
20.正式照会:(02)这是外交文书中的一种,并且是最正式和最严肃的形式,格式也最为严格。它使用第一人称,用于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使馆馆长等高级领导人和高级外交官之间的通信来往。正式照会需由发文人本人签字,但不需要盖公章。它只用于处理涉及重要外交事务和重要外交礼节的事宜。如通知一国发生的重大事件,通知建交,复交,断交,就重要问题进行交涉等。
正式照会的称呼有严格规定,如对大使和外长(包括副外长)称阁下,对临时代办称先生。在以同志互称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互称同志而不称阁下和先生。
21.国宴(02,08年考点):国宴是国家元首或首脑为国家的庆典或为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来访而进行的正式宴会,规格最高。国宴一般在国家最富有象征意义或最豪华的地点举行。如中国在人民大会堂,美国在白宫,前苏联和现俄罗斯在克里姆林宫举行。举行时间通常是国宾到达的当天晚上或者次日晚上。其地点、菜肴、餐具、风格都有讲究。宴会厅必须悬挂东道国和来访国国旗,双方领导人还应先后致祝酒词,东道国往往还要请各国驻本国使节出席。
22使节权:(00)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积极的使节权和消极的使节权。
使节权包括接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使节和向他国或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使节的权利。 使节权是主权的特征和属性。建交,建使馆,派外交官等。
① 使节权在平等基础上协商后建立,建使馆、领馆、代办处,由两国亲疏程度决定。 ② 派大使、领事、公使、代办不能由派遣国单方面决定,双方要协商。大使到任标志着两国建交,递交国书是大使就任的标志,标志着正式建交。
但是国际组织的使节权不同于国家的使节权,国家使节权建立在国家平等
地基础上,而国际组织的使节权往往不要求对等。
23.管辖豁免(02,08),外交豁免(00):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24。职业领事:(04)领事官员在国外履行领事职责也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故也可称作领事代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将领事官员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就是职业领事,也称派任领事或专业领事。一般由受过领事业务专门训练,掌握一定领事业务知识、具有派遣国国籍的公职人员担任。
25公众外交:(04)是指一国利用非政府的力量去影响对象国的公众舆论,增强对象国公众对本国的了解,进而促进国家间关系,最后达到维护国家利益之目的。公众外交在中国更多称为国际交流,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外传播,二是发展国际文化关系。
26.联合国安理会:(0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
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27.全权证书:(04)全权证书是授予代表全权谈判并签署条约或出席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我国缔约程序法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内部参加条约谈判的代表。实践中,国家主席签署条约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8.外交交涉:(03)按照主权原则,国家对外进行交涉的权力应由国家的外交机构来行使。一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根据本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拥有代表本国进行外交交涉的权力。一国日常的外交交涉,则有外交部门和驻外使馆进行。外交交涉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通过本国外交部同其他驻在本国的使馆进行联系和交涉。二是通过本国驻外使馆与驻在国外交部进行联系和交涉。外交交涉的形式有口头交涉和书面交涉两种。书面交涉的文书有正式照会,普通照会和备忘录三种。外交交涉有时也可以是表达抗议,分为口头抗议和书面抗议。
29.领区:(03)领事馆的辖区也称领事区域或领区,是领事馆执行领事事务而设定的区域。两国之间在达成设立领事馆的协议时,一般来说已经确定了领事馆辖区,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领事馆辖区由派遣国和接受国根据需要和互惠原则商定。一般限于领事馆所在的城市或所在的省区。两国确定彼此领事馆辖区的范围基本上采用对等原则,但这并不意味彼此领事馆辖区的人口面积或辖区内侨民人数绝对相等。领事馆的辖区只能由领事馆行使领事职务,并不赋予别的任何管辖权。一般情况下,领事官员只能在其辖区执行领事职务,遇到特殊情况,在得到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领事官员也可以到辖区之外执行职务
30.观察员:(03)指一国派往列席国际会议的外交代表。通常一国由于未能或不准备正式参加某一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但又与该组织或国际会议所讨论的问题有关,可应邀或请求派观察员列席,以便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按照国际惯例,观察员在国际会议中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也无权签署该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所制定的文件。
观察员制度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机构及其所召开的一些国际会议的活动。如当时美国并非是国际联盟会员国,但它以观察员资格参加了国联的许多活动。联合国组织也有非成员国的国家派出观察员列席联合国组织的会议及其所属机构的一些活动。
31.1815年《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章程》:(05,10)1814年欧洲反法联军击败拿破仑之后,欧洲主要国家召开维也纳会议。会议期间,1815年3月19日,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普鲁士、俄国和瑞典签订了关于外交使节等级和位次规则的章程,称为1815年《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章程》。这项议定书,对常驻使节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确立和发展,对国际关系中使节法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32.1928年《非战公约》:(05)《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
里安—凯洛格公约》或《非战公约》。1927年由法国外长A.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F.B.凯洛格倡议,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波兰、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爱尔兰、新西兰、美国、南非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1929年7月25日生效。至1933年,共有6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1928年9月22日,中国政府正式签字加入。公约内容主要有两条:1)反对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并永远放弃战争为“一种国家政策的工具”2)一切争端冲突,除以和平方法解决之外,不得诉诸其他方法。
33.呈递国书:(05)当派遣国拟派出的使馆馆长人选得到驻在国同意后,即可正式予以任命。大使赴任前,须取得由本国国家元首签署的称作“国书”的委任状。国书需向对方元首呈递,其主要内容为请对方对新任使节代表派遣国陈述的一切给予完全的信任。如果是代办级外交使节,则其委任书是派遣国外长致接受国外长的介绍信。
34.领事关系:(07)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代领事关系可在两种情况下建立:一,只要两国协议即可建立领事关系,即使两国并不建立外交关系;二,只要两国协议建立外交关系,如不另作声明,即同时等于建立领事关系。此外,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仍可继续保持领事关系。
35.外交渠道:(05,08)外交渠道主要是指主权国家之间通过政府外交部、驻外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来进行的外交交涉的途径。按照主权原则,国家对外进行交涉的权力应由国家的外交机构来行使。一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根据本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拥有代表本国进行外交交涉的权力。一国日常的外交交涉,则有外交部门和驻外使馆进行。外交交涉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通过本国外交部同其他驻在本国的使馆进行联系和交涉。二是通过本国驻外使馆与驻在国外交部进行联系和交涉。外交交涉的形式有口头交涉和书面交涉两种。书面交涉的文书有正式照会,普通照会和备忘录三种。外交交涉有时也可以是表达抗议,分为口头抗议和书面抗议。
36.外交谈判:(05)国家间的谈判即为外交谈判,其实质是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调整双方立场和主张,从而使冲突或争端得以解决。外交谈判一般有两类,一是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消除冲突,一是通过谈判发展友好关系,促进各方面的联系和合作。外交谈判可以双边参与也有多边参与。谈判的级别可以是双方或各方首席代表或代表团团长级别,也可为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高级官员和技术专家等不同级别。外交谈判的形式可以是口头谈判也可书面谈判,可以是当事国直接谈判也可以是由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代表从中斡旋或调停的谈判,即间接谈判。从谈判与外界关系上看分公开谈判与秘密谈判,另外还分为程序性谈判和实质性谈判。外交谈判应遵循以下原则:1)谈判必须自愿2)谈判双方或各方应当平等协商 3)谈判代表必须具有全权4)外交谈判必须讲信用。5)外交谈判不许干涉别国内政6)不平等条约不能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和依据”。
37.外事:(01)外事工作的定义(外交决策P44):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所进行的对外事务、对外活动及对外工作。
38.民间外交(01)
39.强权外交:(06)强权政治:资本主义列强在处理国际关系中所遵循的“强权即是公理”的霸权主义政治原则。1862年9月,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在国会的一次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
这一原则。国际关系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外交政策,均基于强权政治的原则。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尊严的粗暴践踏和侵犯。例如,1814~1815 年的维也纳会议和1919年的巴黎和会都体现这一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超级大国奉行的“实力政策”、对他国的武装干涉和侵略,都是强权政治原则的表现。强权外交、强权政治在当今国际社会还依然存在,对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均带来一定不良影响。
40.拉巴洛条约:(09)国内战争结束后,列宁提出了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1922年,欧洲经济会议在意大利热那亚举行。会上,契切林宣布苏俄愿意同资本主义国家在互惠平等的完全的无条件的承认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但协约国要求苏俄归还沙皇政府和临时政府的全部外债,归还一切被收归国有的外国企业和财产。苏俄断然拒绝,在会议陷入僵局之时,受欺压的苏俄和德国决心加强合作。1922年4月,双方在热那亚附近的拉巴洛小镇签订条约,条约规定立即恢复两国的外交关系并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双方放弃赔偿战争损失的要求,德国不对苏收归国有的德国财产提出要求。
《拉巴洛条约》是第一个在事实上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则肯定下来的国际条约,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苏维埃俄国,并在完全平等,和平共处的基础上与苏联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的条约。《拉巴洛条约》的缔结,在帝国主义列强反苏阵线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这是列宁和平外交政策的又一重大胜利,打破了帝国主义孤立苏俄的阴谋,使苏俄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形成了1924-1925与苏联建交热。同时,它也改变了德国在凡尔赛和约后的国际地位。这一条约为两国经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1.外交部和外交部长:(09)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涉和处理对外事务的机构和机构首长。具有代表本国国家和政府的特殊职责。外交部是政府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外交部长作为内阁的重要成员,在政府的位置中仅次于政府首脑。(代表国家和政府对外交涉和处理外交事务)
外交部作为最高外交决策机构和驻外机构之间的总枢纽,起到承上启下、运筹帷幄的作用。(承上启下,运筹调解)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是专职的外交执行机构和外交执行者,同时也参与外交决策。
尽管外交决策最终需要一国最高外交决策者拍板,但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最高外交决策者首先要听取外交部和外交部长的意见。(协助和参与外交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