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的管理.条件.职责
专(兼)职治安员的管理、条件、职责
一0三团二连
专(兼)职治安员的管理、条件、职责
1、连队及团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治安员一至二名,由团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2、治安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份健康,热爱并熟悉治安工作。
3、治安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工作,管理专职警卫及“三老”看家护院队,担任本单位治保,人民调解工作。
4、治安员应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随时了解各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及时发现和控制治安危险分子,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
5、治安员应经常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一般情况下两天一次,收获季节每天至少一次,每周至少两次对专职警卫及“三老”护院队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四防”制度和措施,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治安员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监控,报告公安机关或直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本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到场,保护好案发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7、治安员应熟悉掌握本单位人口情况,对暂住人员和无户人口的管理必须做到知来源、知住址、知职业、知履历、知投亲靠友。治
安员应对本单位所有住户进行经常性巡防,对老、弱、残户至少应每周两次,对暂时外出人员应布置落实住宅防范措施。
8、治安员应抓好本单位人民调解及普法宣传工作,对民间纠纷及婚姻交通纠纷要及时发现苗头,妥善进行调处,要做好帮教对象的考察登记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交给的普法工作任务。
9、治安员应明确职责,对治安员的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要给予处理:(1)对于本单位发生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上报的,对发生的民间纠纷未能及时调处以致纠纷激化酿成刑事案件的,治安员应受到相应处罚。(2)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松懈、拖拉,致使本单位刑事案件大幅上升,群众安全感下降的,应及时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