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但法也有其局限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的局限性问题更加凸显。本文试从法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运行,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运行之中的影响这几个方面讨论法律局限性问题。 关键词局限性 法的本质 法律运行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94-01 一、法本身的性质及法律运行方面 第一,从法的本质问题看,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志。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凭借自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或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如果是在阶级不平等或是非民主独裁统治的社会里,法律可能就会成为贯彻统治阶级或集团意志的暴力工具,从而损害了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平性,这与法律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民权益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断,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意志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立法时就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条件及相关规律的制约。如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各界反应来看,无论是制度框架的设计,还是具体内容的规定,都还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保障水平等方面,分类实施、区别对待思想还很严重。另一个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仍然明显偏小,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部财政支出的12%左右,与发达国家30%至40%的比例差距较大。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还不明朗,《社会保险法》三审推迟,但受制于历史与经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最终出台的法规恐怕还是不能完全满足广大群众的意愿,可能会形成一定的社会矛盾。 第二,从法律运行方面看,法律运行环节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环节都要受到人和环境的影响。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从根本上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关系、协调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的规定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充分发扬民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来自各各方面的意见而出台的法律,恐怕也是不能做到完善合理可行,遭到群众反感不认同甚至抵触的。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环节,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法律从业人士的专业队伍,即使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外部环境对法律运行的不正当影响,更多的也是针对执法和司法过程而来的,因为执法和司法更涉及具体的利害关系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执法和司法的自身特点,使其容易受到以不适当的、非公开的方式施加外部影响。在我国,目前反腐败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要关注问题之一,作为应该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司法系统,如果不能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做到公正廉洁,不能有所作为,失掉的将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此外,一个国家的总体国情环境,例如政治传统与现实运作、公民文化素养、民族构成、地区差别,也会对法律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法律在整个社会运行之中的影响 第一,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的作用范围确实十分广泛,主要的、重要的方面都需要法律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感情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第二,法律是许多社会关系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而且法律在有的问题解决过程中可能也不是最佳的手段。有些复杂的社会问题,除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外,还需要政策、行政、纪律、规章、习俗、道德、思想教育等其他社会规范手段并用。在有些社会关系中,法律并不是调整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伦理道德问题中,法律可能并不是最佳解决手段或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主要是调整人的行为,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还能够在调整人的内心思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法律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内容是概括的、定型的,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法律一经确定就不能不宜频繁变动。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易变的,不断会有新生事物产生,发生新的变化,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滞后性。 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忽视法的局限性,就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仅不能正确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还可能使其起到不好的反作用。当然,有些情况下由于上述所谈论的法律局限性,使得法律的预期作用与实际效果可能会有偏差,但也不能因此就说法律是无用的,这是一种不够理性的行为,如果此种思想得到蔓延,就是一种社会的倒退。探讨法律的局限性,目的是在于“看病抓药”,找到问题的所在,从症结入手,找到克服和缓解由于法律局限性所带来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