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综合知识
简答题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有那些程序?
答:人事争议发生后,申请人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申请仲裁;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向又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必须属于认识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马克思主义哲学
简答题
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答:在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中,客观规律是第一性的,主观能动性是第二性的。客观规律制约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尊重客观实际、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能动性,只会导致实践中的失败。另一方面,正确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客观实际、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发现和掌握客观规律,积极进行变革事物、改造世界的活动。总之,我们在实践,应当将积极的工作热情和冷静的科学态度统一起来,既尊重客观规律,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宪法
简答题
简述我国宪法的保障制度。
答:我国宪法的保障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的最高法律地位;(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规定了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对规范性档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又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
简答题
1、简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内容一般包括:(1)程序公正原则;(2)向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
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合乎程序法。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论述题
试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他只要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题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力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务)或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这种重合性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是义务(职责)的双重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太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案例分析提
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的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碟予以扣押,并以同名义的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去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诉行政处罚。
问题:
(1)上述处罚决定,那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答:(1)上述处罚中,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①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政府。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东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是A市工商局。若对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政府或其三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
刑法
简答题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含义是什么?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的或者劳动者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论述题
论述渎职的法律特征。
答:渎职最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上述机关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渎职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行为方式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的主体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犯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成为该罪主体,但可以构成渎职罪的共犯。
(4)在主观方面,多数罪系故意构成,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案例分析题
段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77年8月21日,段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段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立刻骑上牛回家。段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受惊落水,段见状颇为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1) 段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2)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3)应否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段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但具体有结果发生的事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定地引起某一结果发生时,才能确定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段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饿了。因此,段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段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被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
(3)根据题意段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21岁)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放火、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不满16周岁不应该负刑事责任。本案段某不属于故意杀人,并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
简答题
违约责任的承担凡是有哪些?
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论述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有何特点?
答: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特点:(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
是社会组织,无所谓生死,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是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公民享有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如生命权、肖像权;专属于法人享有的权利,如从事某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权,公民也不享有。(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有很大差异。法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受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很不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一样,意味着法人只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不意味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
案例分析题
周某,16周岁。一天,他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他父母认为上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周某提出她是做临时工时
答:(1)周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已年满16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我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故该买卖行为有效。
(2)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你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周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周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为什么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原理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答:劳动的二重性是指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他是生产商品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次论证了具体劳动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次论证了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i,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从根本上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剩余价值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以此最终建立起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体系。
微观经济
论述题
试述垄断市场形成的原因。
答:垄断是指一个行业的全部供给有一个厂商控制的市场结构,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1)资源控制导致的垄断。当一个厂商控制了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资源时,该厂商就可有效地排斥其他厂商生产同种产品的可能性,从而形成垄断市场结构。
(2)技术专利导致的垄断。由于厂商控制了生产某种商品的专利和技术,可保证该厂商在一定的时期内生产该产品。
(3)政府的特许经营。政府往往在某种行业实行垄断政策,一般来说,这类行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即最优生产规模非常巨大,需要相当规模的前期投资。所以,该
种行业有一家厂商提供产品相对于由多家厂商提供来讲,资源使用是最优的,如铁路运输部门、电力部门等。该类行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主垄断行业。
(4)由策略性壁垒导致的垄断。厂商总是采取各种措施对其垄断地位进行保护,特别是厂商既无技术优势,有无法律保护时,厂商往往采取其他手段如巨额广告等来加大进入成本的办法,从而有效阻止其他厂商进入。
宏观经济
简答题
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需要国家的宏观经济?
答: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包括:(1)社会主义生产时社会化的大生产,生产本体要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2)我国现在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会产生一些矛盾,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3)各个社会主义企业都是独立ide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4)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5)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经济,它本身存在不少缺陷和消极因素,具有一定盲目性和自发性,国家必须对其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