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三角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金三角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 添加日期:2011-10-17 14:37:14 作者: 阅读: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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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危旧片区改造建设,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按照宿豫区 2011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三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三角地块
二、 征收范围
东至珠江路、西至长江路、南至西湖东路、北至韶山路(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 征收部门
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四、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豫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宿豫区人民政府、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 0527—81089777 , 0527—84465083 。
附件:金三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二 〇 一一年十月十七 日
附件:
金三角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区危旧片区改造建设,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按照宿豫区 2011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金三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珠江路、西至长江路、南至西湖东路、北至韶山路 (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
征收部门: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 2011 〕 91 号 )、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 2011 〕 3 号)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 2011 〕 76 号)。
四、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住改非 ” 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 一)货币补偿
1 .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 2011 〕 76 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 10 元 / 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 20 元 / 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 20% ;办公用房,按 6 元 / 平方米
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 12 元 / 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3 .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金额 5% 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4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8 元 / 平方米 ·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补齐,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
1 .住宅房屋
( 1 )调换房源: 就地调换或异地调换(盛世家园 、 御景龙庭)。
( 2 )调换办法:调换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 “ 征一补一 ” ,互找差价。 ( 3 )被征收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和临时安置过渡费同货币补偿,其中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暂定 18 个月;如超过 18 个月,按《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 4 )调换房屋价格:
① 就地调换房价格为该项目样本房价格加 100 元 / 平方米;
② 异地调换房盛世家园和御景龙庭价格均为:多层为 3080 元 / 平方米,高层为 3180 元 / 平方米。调换房屋价格为均价,根据位置、朝向、楼层不同实行一房一价。
(5 )结算:被征收人选购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10 平方米 以内的(含 10 平方米 ),按调换房屋价格结算;超过 10 平方米 以上的、 20 平方米 以内 ( 含 20 平方米 ) 按 3700 元 / 平方米结算;超过 20 平方米 的按市场价结算。
(6 )选房:按照搬清交房时间先后依次选房。
(7 )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自缴纳契税之日起 2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
易的,经批准并返还购房优惠款后可以上市转让。
2 .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 15 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7% 的签约奖励;第 16 日至第 3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4% 的签约奖励;第 31 日至第 4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2% 的签约奖励;第 41 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 7 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8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计算。 8-1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5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1-15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0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5 -20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5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21 日后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八、救济保障
(一)被征收人为家庭经济困难且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宅房屋,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10 万元 / 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如是分户、析产的,应满足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满两年以上。
(二)被征收人为 低保、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 18 平方米 且唯一住房的,可以按照我区住房保障面积人均 18 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在盛世家园小区 ,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核定。
(三)被征收人 为 低保、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且征收补偿款在 10 万元以内的 (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符合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个人产权部分不低于 50% 。政府产权部分面积 5 年内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5 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租金。被征收人 5 年(含)内购买政府产权的,购买价格按其自有产权购得时合同价结算; 5—10 年(含 10 年)内购买政府产权的,按合同时点的定销商品房价格结算; 10 年后购买政府产权的,按合同时点的市场价格结算。
九、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市区 2003 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在扣除办理相关证件和缴纳契税的费用后,参照合法产权房屋评估。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按剩余 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可: 1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 .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 .户口迁入或分户;
5 .房产公证;
6 .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 .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 3 天。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六)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公告无法告知产权人,且经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征收补偿方案向房屋产权人代理人或代管人征求意见;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七)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宿豫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3 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未尽事项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归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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