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力面前,法官的权利也是弱势
在权力面前,法官的权利也是弱势
王琳 发表于 2010年07月28日 06:34 阅读(2507) 评论(20) 分类: 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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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今日《现代快报》F19版“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对于多数访民来说,上访已仿若行为艺术。下跪维权、停尸维权、拉横幅维权、举领袖像维权,凡此种种,都曾在公共媒体一一亮相。穿法袍维权,只是诸多上访事件中新增的一例。它并不比其他上访行为更怪异,但它却极具象征意义。
在法治国家,看不到上访。因为司法就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最后”,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就是最终的,也是必须服从的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有句名言,不是因为我们绝对正确才让我们最终裁判,而是因为我们作出的就是最终裁判所以我们才绝对正确。司法的终局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让当事人能够对自己的未来有所预期。
不要以为,美国的大法官们随便如何下判都能维持最终的公正。法官的荣耀来自于他们对个案裁判条分缕析、丝丝入扣的法律分析。在美国,法官们洋洋洒洒的判决书,通常都会成为法律从业者争相研习的对象。这其中原委,不仅在于判例法系的传统,更在于英美法官都高度认同说理是裁判的最实质内容。
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官不爱说理。裁判文书中最常见的,就是依据XX法,判决如下……。至于为什么要如此认定,为什么不依据此条款而非彼条款,当事人自己猜去吧!判决不说理,当事人也猜不到,只好通过上访去求个说法。所谓“说法”,还是“理”。
“不说理”其实并不是司法领域独有的现象。我们这个国家的治理传统,就缺少说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些都是流传已久的治国名言。演变到今天,我们的法律倒是公开了(不公开不行),适用法律的过程却还在暗箱之中。但在权利意识不断勃兴的今天,靠神秘主义来维持权力的威严与尊荣,吃不消了。于是,权利频频向权力发难,所苦苦寻求的,无非是一个“说法”,一个“理”。
公共舆论习惯把国人简单二分为官与民。但事实上,权利与权力的二分法更易解释中国问题。就象法官有权力,但他也有权利。在当事人的权利面前,他行使司法权;自己成为当事人,他就得受权力的约束。
湖北孝感市中院的前法官冯缤先生,是懂得并珍惜自己的权利的。他在中国的土地上实践了耶林的“为权利斗争”。作为权利人的他,无例外地被笼罩在体制的暗箱里。他起初是循规蹈法地起诉,试图通过正常的司法管道来维护亲属的合法权益。很快他就发现此路不通。要疏通合法的救济管道,就不能靠常法。所以当时还是法官的冯先生进行了一系列的“行为艺术”,包括身穿法官服到湖北省高院门口上访,还包括在高院堵门上访、拦车申冤。“闹访”虽不正常,却等到了案件开庭的传票。冯缤感叹,“开庭简直是我拿命拼来的”。
合法的司法救济管道,却要拿命来拼。这就是基层司法机关向我们呈现的诡异现实,为什么如此诡异,我们得不到任何解释。冯缤的官司打到了二审,这在中国的司法设置中,是终审程序。但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都没能说服当事人。一审虽然认可了冯缤妻子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却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要求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冯缤对此仍不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10年,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冯遂向湖北省高院申诉,半年过去了,冯并未收到任何回复。相反,他收到了一张免职通知书。
笔者耐心地搜寻了众多公共媒体,也包括仔细搜索了当事法院的官方网站,均未找到这张免职通知书的全文。《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如是称,这份标为“孝中法任(2010)3号”的文件显示,免除决定是在7月8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7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可没说法官上访或不服裁判就要免职。相反,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免去冯缤的法定事由何在?公众不得而知。信息不对称之下,舆论只好对当事法院进行“有罪的推定”:冯缤是因为“穿法袍上访”且不服从裁判,给法院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被免职。至于免职的书面理由,公众倒并不那么关心了。
被免职的法官冯缤,还会依据法律或继续通过“拼命”来维自己的权吗?冯缤已经脱下了法袍,如果法院仍然不能给他一个合乎法律的理据说明,答案很可能不太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