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坦白从宽法定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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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坦白从宽法定化的依据
作者:贺鹏 袁昊 修斌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
【摘 要】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坦白从宽从刑事审案政策上升到具体法律规定,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发挥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文章将浅析其设立的依据。
【关键词】坦白从宽; 法理依据; 心理依据
中国进入21世纪后,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人们不只是满足于物质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关注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的状态,注重民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呼声此起彼伏。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改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而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现了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力求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而其制定依据显得至关重要。
一、坦白从宽的法理依据
坦白制度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外国的沉默权制度与中国的坦白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英美等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普遍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沉默权”,我国的香港地区受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影响,在刑事审判中也有沉默权制度。“汉姆赫兹认为沉默权是英美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尊重人格尊严的表现;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曾指出:“沉默权是源于人的尊严。” 刑事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提问。其法理依据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使自己陷于不利状态,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这与人的本性不符。沉默权最经典的案例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通俗的理解,沉默权就是面对侦查讯问人员时闭口不言,不回答问题的权利,理论上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我国对刑事沉默权的探讨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樊崇义教授认为该制度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如果能合理应用沉默权,将会起到相形益彰的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刑事审判方面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首先就会说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的甚至会屈打成招,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现象,因为在最终判决确定之前,我们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地向司法侦查机关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从而获取较轻的刑罚,而沉默权的意图在于遏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