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侵权中的公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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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侵权中的公证机制
作者:曾荣鑫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互联网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民事侵权领域的重要课题。但互联网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数据电文不存在连续性,具有易删改和易变性等特点,因此,公证对于互联网网络侵权显得意义重大。公证机关应积极回应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求,创新公证模式、完善公证制度,尝试通过在线公证服务系统对网络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进行公证,保障其证据效力,从而达到预防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和促进交易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公证;数据电文;公信力
计算机网络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短短几十年,以互联网为标志的计算机网络几乎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正如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福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所指出的那样:“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将彻底改变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人类未来命运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就控制了整个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网络的诞生和发展引发了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革命,具有不可估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有它的两面性,当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同时,网络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因此,计算机网络侵权也日益成为侵权法领域不容忽视的一大课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高以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领域的违法侵权活动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行为人利用网络的便利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恣意妄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侵权事件近年来大幅上升。然而,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言,“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0和1所代表的离散信号这一数字化信息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不存在连续性,其修改和删除等操作行为难以甄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因此,网络证据的原始性很难得到证实,网络信息的证据能力在法律存在严重瑕疵。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常常面临“哑巴吃黄连”的窘境,因找不到有力的证据而无法通过起诉侵权行为人来获得赔偿。有鉴于此,司法实践认为,网络取证找公证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公正制度概述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身份上或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活动。就介入民事纠纷的时间而言,公证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就提前介入,通过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文件或事实从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权威证明,以期达到防范纠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