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税收争议问题处理
代收款项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1,代收款项(土地增值税规定)
19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代收款项(加计扣除)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注:代收的有线电视、燃气初装费等公用事业项目收费参照执行
2,代收款项(营业税)
如果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统一收款,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但转付相关单位的金额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扣除,但土地增值税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开发商统一收款,但开具相关单位的发票,则不计算缴纳营业税,但转付相关单位的金额也不允许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3,代收款项(票据)
2004长春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煤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有关部门的合法票据直接开据给业户的,则不属于代收代垫款项,不征收营业税。
4,问答:房地产企业收取的煤气初装费、维修基金是否征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收取的煤气初装费、维修基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的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
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3300元/户。我公司向业主开具收款收据,燃气企业向我公司全额开具发票(按每户3300元×小区内总户数),发票名头为我公司。我公司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是否并入销售房屋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应并入销售房屋的收入额,计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