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丸标准
ICS 67.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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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154-2003 DB44
牛肉丸
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0500/68—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汕头市标准化协会、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泽平、黄继彬、姚庆伟、蔡培生、陈玮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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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500/68—2003 牛肉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熟制牛肉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色泽:具有本产品固有色泽。
3.1.2 组织形态:基本呈球状,大小均匀,具有弹性,不发粘,无可见杂质。
3.1.3 滋味与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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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
3.4.1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负偏差。
3.4.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算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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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除注明外,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恢复至室温后的检样。
4.1 感官项目检验
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 用目视首先检查色泽,然后将样品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煮沸,用口感、嗅觉、目视检查其组织形态、滋味与气味。
4.2 理化项目的检验
4.2.1 水分的检验
按GB/T 5009.3执行。
4.2.2 蛋白质的检验
按GB/T 5009.5执行。
4.2.3 脂肪的检验
按GB/T 5009.6第二法执行。
4.2.4 砷的检验
按GB/T 5009.11执行。
4.2.5 铅的检验
按GB/T 5009.12执行。
4.2.6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
按GB/T 5009.44中的有关方法执行。
4.3 微生物项目的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检验
按GB/T 4789.2执行。
4.3.2 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GB/T 4789.3执行。
4.3.3 致病菌的检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执行。
4.4 净含量允差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1/3。先称包装产品的质量,再称产品包装物质量,计算。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须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并附合格证, 方能出厂。
5.2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取样时采取随机抽样,按产量的0.1%(但不得少于1kg )抽样检验。
5.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净含量允差。
5.5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5.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7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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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结果中,若感官、净含量、微生物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仅理化项目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数量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并符合GB 7718规定。
6.2 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 5296.1中的有关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7.2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冷冻牛肉丸厢内温度必须保持 -15℃以下;保鲜牛肉丸应保持0℃~6℃。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及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起卸应轻拿轻放。
7.3 产品从冷冻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冷冻牛肉丸允许升到≤-15℃,但交货后尽快降至-18℃;保鲜牛肉丸允许升至6℃,交货后应尽快降至0℃~4℃。 产品应在低温陈列柜中出售,低温陈列柜冷冻牛肉丸必须保持不高于-18℃;保鲜牛肉丸必须保持不高于4℃。
7.4 冷冻牛肉丸应贮存在室内温度保持在-18℃以下的冷冻库内,保鲜牛肉丸应贮存在室内温度保持在0℃~4℃之间的冷冻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7.5 保质期:冷冻牛肉丸为6个月;保鲜牛肉丸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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