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中驴友的安全事故及其保障措施研究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发展型消费的兴起,世界范围的旅游业愈渐兴旺,我国也不例外。驴友,伴随着自助游形式的兴起逐渐扩大了队伍,不仅包括了度假体验为目的的旅游客,也包括极限运动的户外爱好者。本文主要从近年来驴友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故出发,主要研究探讨保障驴友户外运动安全的措施。 关键词 户外运动 驴友 安全 保障措施 作者简介:王姝月、钟沅杏、邢诗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4-02 最近几年,我国的户外探险、驴行等活动越来越流行,驴友频繁涉及危险,重大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何驴行事故频发?谁来为驴友的生命系上保险绳?自助游驴友间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思探索。 一、“驴友”概述及我国“驴行”的发展现状 “驴友”是一个新词,它来源于网络,是对爱好户外运动人员的称呼。驴跟绿色环保的“绿”和旅游的“旅”读音很相似,大概涵盖了组织自助游、进行个体旅游等人员,他们相互称对方为“驴友”。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驴子是吃苦耐劳的象征,它们能背也能驼,有很好的刻苦精神,所以以此来互称抑或自称,因此,户外爱好者们将“驴友”当做自己最珍贵的资本之一,引以为豪。跟一般的户外旅游相比,驴友在户外运动过程中的衣食住行等都是靠自己自主安排并实现的,各种必备的安全用品也不例外,是一种非常独立的、自由自在的旅行方式,目的在于能更充分地去体验大自然的美景,感受大自然无穷的魅力。驴友选择的户外运动目的地一般都是那些甚少有人涉足的或者是根本还无人发现的风景秀丽的自然景区,譬如云南、川西等西部地区,这些地方已经是广大驴友们热衷的户外运动乐园。更有一部分驴友尤其喜欢挑战自己的极限,专门选择一些高山、雪山等地,渴望自己成为开辟当地户外旅行的第一人。 阿尔卑斯山地区曾风靡了登山运动,始于18世纪末。后来人们就喜欢挑战更多的探险活动及休闲活动,这些活动也逐渐传入到中国,被一些具备冒险精神、挑战精神的中国人所追捧。驴友活动跟我过传统的旅游活动及体育活动不同,它是综合了文化、运动、人际交流以及旅游等各种内容,帮助人们从平淡、乏味的现实生活中解脱出来,用最轻松的心态去感知大自然无穷无尽的魅力,促使人们培养更加积极、乐观的态度回归烦闷的生活。在我国,户外运动的形式有一定程度的演变,目前发展成为主要的徒步运动,也包括一些自驾游、登山、摄影、漂流、骑行以及滑雪等各种各样的形式,最为普遍的称呼就是户外运动自助游。再后来,人们在户外运动中逐渐组成了自己特有的小集体,具备特别的旅游文化元素,且驴友户外运动构建了自己独有的消费模式,拥有自己固定的消费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都促进驴友户外旅游取得快速的发展,前景可观。当然,发展越快,其存在的安全问题就会逐渐凸显,需要我们在享受驴友旅游的同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二、相关安全事故的列举 在2004年7月3日,3名分别来自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学生在贵州省六枝县老王山登山时发生事故,其中一人坠崖身亡。 在2005年8月4日,北大一学生在凤凰岭爬山遇险。海淀警方、999急救中心和景区管理处数十人冒雨展开3小时营救,最后该生因伤势过重身亡。 在2006年的5月3日,在库布其沙漠有三批来自北京的游客遇到险情,一共有42人,其中清华大学在读学生有5名,最终得到营救的有41人,只有一位女游客不幸遇难。 在2007年的3月10日,有11名驴友准备从门头沟的柏峪口出发去攀登灵山,但是在中途却遇到的迷路,导致一名女子直接死亡,另外一名男子因为视力受损和身体虚脱被送到医院抢救。 在2008年的5月3日,在随队穿越狼塔C线之时,当乘车到了106团煤矿周围的时候,由于山上滚落的巨石,导致其中一名驴友不幸遇难,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在2008年的12月30日,为了实现徒步攀登雅拉雪山,北京的一名驴友“彪悍的人生”也不幸猝死身亡。 在2009年的7月11日,35名驴友因遇到山洪暴发被困,上千名救援人员在重庆万州区潭獐峡流域多日搜救,最终救出了16人,其余19人全部遇难,这也被称之为户外活动最大的灾难。 在2009年的8月15日,18名驴友为了探险,在穿越浙江景宁炉西峡时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其中有3名驴友被无情的山洪冲走,未见尸体。 在2010年的7月17日,因为暴雨,导致来自上海、浙江的57名驴友被困浙江文成县铜铃山,最终不幸有1人遇难。 在2011年6月18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发生的泥石流导致由37名网友自发组织的旅游团被困,3人不幸遇难,34人获救。在2012年4月3日,深圳一驴友参加从深圳大梅沙到水祖坑的户外拉练活动,中途脱离队伍,最终遇难。 三、保障驴友户外运动安全的具体措施 从上面所列举的安全事故看来,我们认为对于驴友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应该综合考虑驴友活动的组织者、直接责任人、事故当事人以及景区等的责任。笔者认为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下: (一)户外运动的危险性应明朗化 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自发活动,每一位参与这种自发活动的人都是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驴友之间没有建立任何的合同关系,各自的义务及权利等也不明朗,导致危险事故发生时无人承担责任。很多时候,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为了避免事故责任承担,选择在发起或者组织活动的时候声明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与发起人组织者无关。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010年7月1日起,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的驴友活动的发起人或组织者,没有避险和自救能力,即使有所谓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企图通过“免责声明”来逃避责任,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户外运动应法制化 首先,我们要明确群众性户外运动的监管单位,取缔没有运营资格不受法律承认的户外俱乐部,杜绝无证领队带队出行的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已经对登山协会等授予了一定的法制权力,促使他们针对户外领队设立起专业的认证资格考核制度,只有通过的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够取得相关户外项目的领队资格证。于是,要想担任专业的户外领队任务,就必须具备专业的领队资格证,带领广大驴友开展极限运动。再者,以防意外发生,每次户外活动,发起协会应强制要求每位参加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一般的俱乐部或是领队个人,难以承担这么高的风险理赔。户外运动的法制化,将造就户外运动的产业化,这在户外运动发展成熟的其他国家已经得到实现。只有有相关资格的企业或俱乐部,才可以经营户外运动。唯有有资格的领队,才可以组织户外探险之类的活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达到规范化、法制化的水平就会创造出一大批专业的户外运动技术人员,进一步保障驴友的安全性。只要户外运动越来越安全,那么其发展就会越来越大众化,参与的人将会更多,这将促使户外运动成为一种全民生活方式。 (三)户外运动管理应制度化 首先,建立全面的安全系统。景区应依据其实际的等级及范围的大小配备相应的安全人员,还要配备专业的安全设施,建立起一系列巡逻点和行之有效的报警处,组建巡逻队时刻维护景区的秩序,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威胁。其次,景区应当确保其交通工具的安全,及时排除不合理的安全威胁。另外,在显眼和重要路段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配合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等,使游客清除了解景区地形地貌、潜在危险地带、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排巡逻队和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一旦发现驴友有不安全的行为,景区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制止,疏导游客拥挤,及时纠正不正当的运动,确保驴友安全。 (四)户外运动的事故救援应法制化 运动协会及景区应当积极联合商业救援、公益救援等,建立起综合救援机制,确保驴友在户外运动中遭遇危险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救援。各个景区的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当地的政府部门应当专门组织人员筹集救援资金,联合社会捐赠、国家财政下拨等方式构建救援基金,适当降低景区的救援压力,促使户外运动的事故救援愈加法制化。 (五)应强化驴友的安全意识 在活动开始前提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如有需要,可以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在旅行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游客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报案。驴友一旦回到自己的出发地,就立刻备齐原始的医药消费单据、医院证明、警方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等待保险保险公司理赔。 四、结语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其出游能力也越来越强,加上愈加普及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自助户外活动越来越受到广大旅游爱好者的青睐,而一系列的安全事故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务必要重视驴友的人身安全,为大家提供安全的出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韩博.北京市高校大学生户外健身登山运动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首都体育学院.2014(5). [2]刘健. 大学生户外运动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当代体育科技.2014(7). [3]李中华. 我国登山户外运动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研究.四川体育科学.2013(3). [4]张兴梅. 国内外大学生户外运动的发展现状对比研究.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 [5]王中强,沈飞.旅游景区对“驴友”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