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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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灭,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的增加,实而没有减少。
2.
3.
4.
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如果一方获得利益
但是下列情况下,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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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却
3.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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