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与自由
(一) “革命”、“解放”这一类 现代 中国 曾经是最神圣、最崇高、最严肃,令无数人为之激动为之感奋为之献身的语汇,在当代中国一旦与“性”挂了钩,成为“性革命”、“性解放”,就质变为完全贬义的东西了。“性自由” 自然 也难逃这样的厄运,虽然“婚姻自由”在现、当代中国至少在形式上被推崇为最高的婚姻价值,并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1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性羞耻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之始在敌对的意识形态下,将“性”、“自由”当作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的逻辑结果2。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语境中,性自由与性权利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尴尬地位。性自由在主流的、道德的、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一直是一种绝对的、纯粹的、否定性的概念和贬称;至于性权利—特别是女性的性权利—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肯定。3性自由的说法在中国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流行的,首先被界定为西方的一种思想潮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 社会 运动,主要指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性解放”及其带来的种种“恶果”, 政治 上表现了资产阶级的腐朽堕落,道德上体现为性的“烂交”、“乱交”与“混交”,与“性解放”、“性革命”往往作为同义语使用;此后,中国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的性现象都被当作受了“性自由”的 影响 。4中国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在使用性自由时,无不特意加上引号,这本身就传达了一种否定的信息。至于,性权利,虽然1992年出版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出现了“性权利”、“女子的性权利”的说法,但将性权利和人权挂钩却是出现在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所引发的地域上涉及全国、时间上旷日持久、范围上包括各阶层人士的大讨论中。那场讨论的文化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上“包二奶”现象的日渐增多,因此,讨论的着重点集中在婚外恋(情)、第三者、配偶权、忠实义务、同居权(义务)等涉“性” 问题 上,其实质在于:夫妻之间应否在性上相互忠实,婚外性关系是否应受惩罚。就 法律 专业而言,讨论的重心在于要不要在婚姻法中设立“配偶权”。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讨论各方都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性”这样的字眼:“性自由”固然只是批判的对象,即使“性权利”,其使用率也比较少见。人们更喜欢、更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去评述性的问题,至于用权利话语去对性评短论长似乎还不习惯,更进一步甚至可以说,就是还缺乏这样的自觉意识。5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所出现的“配偶权”,虽然使用了“权”的字眼,但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它更强调的是夫妻性忠实的义务,以至于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权”的概念6。讲性权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不知是否中国特色。不过,这种情况与当今这个权利、自由话语盛行的“走向权利的 时代 ”,似乎有几分不协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虽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7,新婚姻法最终还是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规定下来,令人遗憾地显示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不当干涉;不过,仔细研读其条文,就可发现它所要禁止的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绝对地禁绝一切“婚外性关系”并不是一回事。考虑到世界性学会1999年8月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已经通过了《性权宣言》,在性权利、性自由的呼声响彻世界的时候,中国的这种情况就更值得注意。 如果我们放眼全球,那么就世界范围而言,在西方,作为一种话语,“性权利”的概念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变得彰显起来。8这自然与西方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不无关系。此前虽不乏某些具体的涉性权利,但“性权利”作为一种统称,却极其罕见。至于“性自由”的称谓,其出现要早得多。至少十九世纪晚期在描述初民的婚姻与性文化的著作中,“性的自由”就已经出现。9自然,那时所谓的“性自由”,作为一种对文化习俗的指称,与当今作为权利、人权意义上的“性自由”颇为不同10。性自由与性权利的密切结合,或者说,从权利的角度去解析性自由,大体是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后才真正正式开始的;至于其流行,那应当是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以后的事情了。11 性权利、性自由话语的繁盛,在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而这次世界性学会议是在中国香港
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