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救济
正当 程原序则 与被 害人 益 的 权利 衡
—美 刑国被事人害制 的变度迁与启
示
秦策
目
一、
从次 积 自主极的 私 人 诉 追者到消极被动 的 控 方 人
抖证
被 二 害 保人 运护动 与刑事 诉 讼 律法的 革
三变
年、《享刑害被 人权 利法 被 人害 权利 一览表四 辫控审 三 方 架 构 被 下人 的害 主体 性 一 个尚 待 开展的 论题
、
、
—
害被 人主体 与性 讼诉 结 二 被 害构人 主性 与体被告人 的正 程 序当权
附利 国犯美罪 害人 权 利 法被
一
代现事 刑诉 以讼 国 家追诉 机 关 与被 追 诉 人 之间的关 系为 主
线
,
试
建 图 立控辩 平等对 抗审判居 中 判 的诉裁讼 结构
、
。此在结 中 构
,
作京南师 大学范学 院副法教授
。
正当 程 序原则与 被 害 人利 益 的权 衡
为
犯 罪行 为和 后 的 果直接 承受者 尬 和 令人困 惑
“”,
。
—
包求容于 体现正当 却序 价 程 值如将被何害人的 合诉理
,
被 害人 ①的诉
讼 角
色 得尴显
的现 代 刑事诉讼 结 构之 中的 确 是一 个 难以回 避的问
,题
。
美国
,
在二 战 以
后 为 落 了实 告 被 人 的宪 法 利 权极 地 提大高 其在 刑 事
。
诉讼 中的了地位 和作用
,
与之
相 反被害人 的 诉讼 地却位 趋日式微 乃
,
至 沦
为 通 的普方 证控人
。
纪
世
年 代 。 害被人 保护 运动 兴 起
,
之后被 人 的这种 害 利境不 得遇普 遍 关 到 注事刑诉讼领域 展 了 一 场开
提
升其 体地 主 的位 法律改 革运
本动 文将 梳理美 刑国事 讼诉中 被
,害
人诉 讼 地 位变 的迁 轨 迹以及 相 的 法 关改律革 并 在 此背 景基础 上
对
辩控 审 三方 构架下的 被人害 体主 性题进问 行一个 粗略的思 考
。
一 从 积极 主 自的 人私 诉者追 到
、消 被 动极 的控 证方
在人 美国刑 诉 事 讼发的展 上史被 害 是人一 个 颇具 戏剧 性 的角色 ,
。
美 国
早 期的法 律 英以 国普 通 法 为 蓝本 刑 事 追 以诉 私
,
诉为主导 方式
,
。
被
害 人 不 以仅私 人追 诉者 的 身 份 与参
,刑
,
诉讼事而 且 为作案件 的 关键 当事人 他还可 以 全 程 参 与案 定 理件 世 纪 来以 着随 诉公制 度的 普 其 陈 述 受不证 隔人规 则 离的 约
束
,
。化 遍 诉公人 在 刑事 诉 讼 活动中 作 的用日 趋 著 显被人害 渐逐 格为
,降,
“
公辅诉 助人的 角 色
。”
。
而在
通 年《 邦证据 规 则 》 过 之 后 联
,被,
,
害基人本 被 位为 一 定 普种 通的证人 参 其与 刑 诉事 讼的权利 进 一被
步 压 缩 主导 从事 追刑 诉的 人私追 诉 到者一 名 随传 随 的到 证 人 被
害人的诉讼 地 可位 谓是 天壤 别 纵之观 美 国刑事 诉 讼发展 的 历
史
。
,但 是
实 践在中 某 些件案的被害人 由 死 亡 于或丧行失为能力 原因 等而 不实 能际 地参与 刑 事,
① 狭 义上的被害 是 人 指财其产 人 身 或 他其 益遭权受 犯 罪行 直为接 害的侵人 ,
、。
诉
讼 动 活其利权 只 由能他人其行 来或使 理代为 了叙 述 的便 本 文方所指 被 害人 除了包 括狭 义 上 的 被害 人之 还 泛 外 在指刑事诉讼中取 代 或理代实 际被 人来 害 参 与 事刑诉 讼 的 , ,
。
权 利
人。
,
‘’
人
诉
法 论 讼
丛
第
。卷
我们可以发现 一 些响影被害人诉讼 位急剧地变转的因素
,
一 第公诉制度的立建 普遍与 公诉 制度化在美国 立 独战争 之前 即 开 始已萌 芽最 初公 诉 人 办公 室的职责 是只与英 法律权国 机 威保持联 构络和解释 法律 果 如
参
。,
。
邢事与讼 则主诉要 辖管英与国 王室相 的刑关案件 后来事 伸延到
严 ,
,
的刑 事案重
件。
世纪 后 各 州开 通始 过立 法 将 公 诉 制度普 化遍
,
。康尼
狄是克美国 第一 个通 立过 法的方式来 设立 诉制 度 的公州
,
①
。
公诉制 在度美 建 国国 后以 得迅 到速 发 的展 其 本原根 是因它适应 了美 国民 主 化 进 程需 要 ② 但 是 的 立 上 的 确法 并 未取立得 立竿见 影的。
,
效果
美。 建 国 以国 后 当长相的 一 段 间 时 内私人追 诉 方 式然仍占据 ,
。
由
察官检处 理 案件 的范 仍围 相然当有 限 而被害由人及 代其理人 来提起 诉讼 案 的仍 件 然据占 了相 的 当比 例于是 各
,
重 要 了的地
位
。
, 以州 更为 强硬 的 手 段来 挤 直 至压 排除 私诉 方 在 式事刑 诉 中 的讼作
用“
。
年 威斯 康 星 州 高法 最 院在
、、 、
,
,
一
案 中 布
宣共政 公策刑 事 法 公律 公平 正无偏 私 地 实施 使 法庭 有任责排除
。 ”
人 私佣雇 律师 的庭出 作追为 诉人,
③
至世
纪 诉公制在度刑诉
事
,
。讼 活 动得 了垄取断 性的 地位 私 诉 式 方作的用 已经 微 乎 微 了其的地
位
。公 诉制度 的产 生和发 展 极大 地 影 响 了被 人 害在事刑 诉 讼 动中 活被 害 及人其 代人 已理经 无 权 启动 和 制 控事 刑 追诉程 序
其
, ,
。在
刑事诉 讼中 的 用作 地和 位 始开 中心 走到边从缘
第 二 犯罪 本质 观的 转
变。
统传 的通普法 尽管 也承认 犯罪 危害 了 家统治国 秩 但序是 却 从,
来 没
有 犯把罪 定 位为 仅发 生 在仅罪人 与犯 国家之间 冲的
突。
布莱
克
斯通
说
①
“
在
有所 的 案件 中 罪犯都 包含
了 一 伤害 种 每 一种 对 于公众,
俪
明玩川,
习
卿 迸嗯口
】 疏 晓翻
双
,,
‘,
认
,
。面
耐舫
州
例
〕年
版
,
,
。 ‘八州云阴吏
② 【」 美 琼
雅各比 《 国检察官究 研》叶谦 周等 中 国 译察 检版社 出美
,,
,
第
③页
。
双 正当程 序 原则 被与害 利人 的 益权
衡
犯的 罪同 样也 是对 于私 人 的 过 错甚 至 后者 的 因 素还要 稍许多 一 些
。”
,
① 然
罪不犯 是 国 对利 家 的益特 别侵犯 既
,
,
国 即不家能 垄 断对犯 、
罪的刑事追
权 诉 为作直 接 害关系 人利的 被 害人自然 权 启动 主有导
和处 分刑 追事诉
权,
。
在美 国 独立 之 新 兴后国 家 的建 立 增 强 了人 民,
。
,
的
家意国识 于关犯 本罪质 的 认 也 发识 了生 变改 人开们始 强调刑事 诉讼 活 中动家利益 国的至 上
,性
至
“
世纪
年
代 人 已 经 们更加
,接受这 样一 种关 于犯罪 本质 的认识
事 司法 过 程的一 项 能功
,
犯罪 被看做 是 对 国 家 的害
加。
对于个 体 的 损害 只 是附带 而的对 一这损 害救 济的已 不再被 作 为刑
。’,
②
,
随着犯 罪 质 本观的 转变 政 府在刑事诉 讼 动 中活的角色 也 始开转 变 即从公 民 个 人之 间 争 端 的 消 极仲 裁者成 为公共 秩 序的积 极倡
导 者 与 维者护公 诉 于 成 是为更 加 合 理的 一 种 追诉方 式 策 略
或,, ,
。
而
为了 在国 家诉公 与 告 被 人辩 护 之 形间 成平 等 抗 对诉讼的 局格 代
表国家 的 公诉 人 取 代被害 人成 为 刑事 讼 的诉 事当 人被 害人 也不 再是
刑诉讼 事的基本要 素 控 辩 审之 一 而成为一名 听 传 唤 候的控 方 证人
。
、、
,
权对 第 三《 利 法 案》 被于人害 权利的 遗漏
,
,
。
美 权国宪法 的 前 十条 修 正 即案《利 法案 是 》 表 述 律 正 当程法
序的 经 文典献也 美 是 刑 事诉国 讼法 的 终 极 准 与标 源渊 其 中被 为 诉 人追 设 立了 若 干重 要 列的举 性 宪 法 权 利③ 没 却有 专门提及 被
,害
。
人的权
利,
。
种 这衡 失局面 的 出 现 究 是 竟美 国宪 法 缔 造者 们的 有 意而 回
顾《 利法 案》 权 定 时 制历 的 史环 境中 ,
为 是还 一 无 心种的 遗 漏
① 灰
,
,,
二
’
,
凡
目②
蕊
刊
】此
一
即
,,
夕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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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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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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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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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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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 诚 加
,匆
,
③这 些法宪权 利括包不 受强迫 自其罪证的权 利经由大 陪 审 起 团 的权 利 免 受 诉双 迫诉重 权 的利 受 迅接速 公 开 审判 权利的 获 被知指控 性的质 理与由 的 权 获利
得 律 师帮
、
助
的权 利与 控证方对人质 的 利权 等
。
。苏
诗
,
二
诉
讼 论 法
丛
,刀第 卷。
我们会发现 这其实与 当时
刑诉讼事 运作 实的 状况际关 甚 大系,
,
美
国国的 父们在美 为国人民 斟 酌 设和各定 种宪权利法 之 恰时私 诉 。是方式盛 的 行年 代害被 在遭 人受 犯罪 害后 侵有权 进行 侦查并 向法
院起 诉一 被告 人旦的 罪 成名立相 应的 罚 也 相刑 当严厉 括 死包 刑肉 刑 枷 刑禁监 还可能 会 向被 害 人 支赔付 偿 对① 于某些 产财
,
,
,
、
、
,,
。
型
犯罪 被害 人 至甚可 以 获数得 倍 其实际于 失 的赔损偿 获受利 动
机
,
的 驱 被使害 人会 则现表出 强 烈的诉追 向 甚倾至用诉滥
权 ,
,
,
,
。
形 之相
下告被人所处 境的遇 相却当恶 劣 他 们不 仅因 被害 的追人 诉 而 不堪
重 负
会还受 到英 国 统治者 的 不公 正对
,待
。
于是,《 法利 》案权 的起,
,
草者们 为 对 被追 认诉的权利者予应 特别关注 而被 人 害的 权利不
是务 当之急
。
见可 《 利 法案》 于被 人害权利 缺 关 注乏是 定者制根 们据社权 对
,会现 实和 法 律践实进 行 衡权 结的果 它并 不 意着味被 人 害不 要 需应 有的 权保 利 障但 是这种 基 于 特定 历 史 条 件所 作 的 值价选 择 带
,
,却
。
来
严 了重 后的果 即对 于 被人 害权 的 利护丧失 保宪 了上法的 依 据这 无
疑是 后来被害 人 诉 讼 位 边地缘化 的 一 个 重要 原
, ,因
,,
。
二在 战以
“”
“”
后
美 联国 最 邦法 院透高 过第 十 四修 正 案将《 法利案 》 所 列 明 的 中权
被
告 人权利 适用到 各 州 告 人被 一 跃 成为 正 程当序 革 命 的宠
”儿,
“
被而 人害 于由 缺 宪法乏 权利 支的撑 却成为 刑 事 序程的 边缘
角
,色
。
第四 证据规 对 被 害则 的人 离隔在传 统的 普 法通上 被 害人 出 席庭 审 是被 作 为人 证离隔 则规②
, ,
“
”
。
例的外 出现 的
。
鉴
于 时当 害人 被的当事 人 地 位这 一 外 规 例 也则为
。
,
美 国的期 刑早 事讼诉 践实所 采
纳但公诉
度 的制 确 立被 害 人当
事,
①可
朋
肠姗
】
,
,
甲由吧,
,
,
‘‘
目
,石
” 到 一 秘解扣戒 脱 加幼加 凡② 了为 防在庭 止过审 中程证 之人间 相 互影响 损证 言及的 实真 性和 可性 普通靠法
, ,,
,发
出了一 条证展规则 授权据法 根官据 益要命令证 退 出法人庭使 他 听不 其到 证他所提 供 的人证 言这 是就 所 谓 的人隔证离规
则
“
,”
。
正
当程 序则与原被 害利 人益的 权 衡
人 位 地的 失丧改 变 了法
官许 可被 害 人 全 程参 庭 审与的 评 判 标准,
,
。
被 害人
本 身 的不 益 相 关 性已 不 是 一 个 要重 衡的 量 因 素关键 是 要看
被认 害人与庭参 审 对方 的 控 追诉 是 否 产生实 际的 辅 作 用助
,。
至
,
年
的《国联 邦 据证则 》 害人 与一 般证规 的人诉讼 地 位 没已有 区 美 被 联证邦据规 》则 第 条 述重了 普 通法 上 证的人 隔 离 规 则 并
别
设。置 了 三项 例
外
,
自 然 人 的当 人事
。非
然自 人 当的事 的官 当事 人 表 人明其场在对 代 表”
。
员雇或 员 其律师被 定指代表为 人的
当人事 的益 而利 言 至 关重 要 人
的“
于 被 由人害 不是 ,’ 事 当人 或者 被 害 能人 不能
”
“
当人事的 官员 雇或员
,
”
,
因而不 适用 于 前 两 项 外例
“
全面参地与法 审 理庭则 要 他看 是不是 属 于 控对方利 益 至 重关
要但是 在
践 实 中公 人诉眼 中 至的 关 重 的要 人通 常并 是不 被 人 而 害 参是 案与件 查 的 调 侦 查人员 ① 而 法 庭 出 被告 人于 益
的人利
,
”
。
,
。
的考
虑在 许 可被人害 全面 参 庭 审与 方面也 显 极 为谨 得慎,
,
。
是 于在
,
法庭审 理 过程中 与件案结果 有 着 身切利害 关 系的被 人害彻 底 降格
一为 名普通 的方证 控
、人
。
二 被 害人保护运 动与 事刑诉讼 法 律 变的
革
自、
世纪
年 代
以 来 美 国 会社各 界从共 公策 制定政 者刑事,
、司
法部 门 法律 业 职 共同体 到普通 的 民 众 越来都越 识意到被 害 在
人 刑诉讼事中所 处的 困 境
,
。
有
者学 锐尖地指
“
出美
的 刑 事 司国 法制
。
度已 经忽 视 了 其本 根的 目 的月
任
统 之总后对 害 被人 利 问 题 权给予 特 了别 的关 注日
开 始这的 一 周 指定 为刑事被 人害
“
—周
护 保无辜者 和惩罚 犯 罪
。
”
里② 根
就
他
将
”年
,并
且 建 立 了 特 别
调① 跳
砂
价
,
,
而
山 活口
口’
②
日
几
耐飞助
,
,
,
,
乙 脚自
凡
,
凡
沙
左拍,
咖创
阮
“
解
即”
肠
,
祝
曰
诉 讼法 论
,
丛
第
卷
、 查
’ 对 事诉刑讼 动 活被 中害人权 益 保 障 基的本状况展 开了 全 国 组
性的 调 查并 形成 一 份 最 了报终告“
,
,
。 其中指 出在 刑事诉讼 活 动 中。
,
无辜的 犯罪 被人 害 直一忽视被他 们 对于 正 义诉的 则求 不注 受意、
,
他
人们 的 身感情 的 经和 济的 创 没伤有 得 到维 护包 法 括律改革 内的在
,
”
① 报告还 提 出 了
项改 革
建 议试 图在 兼 顾 被人告 利 和 权 被
害。
人 利益
的基 础 推动上刑诉事 的改讼革
,
这 报告份 及其提所出和 改革 。
。
建 极 议大地推 动 了 害被 人保运 动护的发
与之展 适应相法律 改 也 提 上革 日程了,
,
为 克 了被 害服人诉 讼权
之 利 足不 种 各 要求增被设 人害诉讼 权 甚利至 革整个改事 司法刑体 制的 法立提 案纷纷 出 现 以 保护被害人 利 益为旨 向的刑诉讼事法 律改革开
始动启
了过超过
。据计 自统
,
世纪
。
年 来 全以美
,。
个州 共 通总个州
件多涉及 护保被害人 的立
法而
中其最 引人为瞩 目月 大约有
,。
的就 是所
谓的 被 害 权 人利 案 法 至》上 成就
同样 斐
,然
,
年以
同不形 的通式过了关 于 被 害人 权 的宪 法利修 正 案
。②
在联 邦层 次,
在里根 政 府 关于 害被人保 状 况 护特别的调查 报
告 出台后之 不 国会 久就通 了过《、
年 被 害 人和证 人保 护
法。
这
。
是
美 国 历 上史 一 部第专 的门 联邦性 的被 害人权 利保 法
护
中规
”
定 其了被 害 人 在 刑 程量 中序 供提 响影 陈述 的权 和利获 得赔 偿权的利
年国 会 又台 出 了罪犯被 害人
法,
,
设 立
了犯罪 被害 人 基金。
“
和
法 部犯司罪被 害办公 室
人。
年 出台 害被人 权 和 利赔偿法 》 《
, 求要政府 机 构尽最 努力 大来护维 害被 权人
利,
年
控的制犯罪 。
法 体 规 》定 了 应当为 害被 人供 提 的 若干服 务 援或 助具
、
年
的
、
规 控《 暴制力 罪 犯法和律实施 法 》定 实 施 庭家 暴力性 侵害 虐 儿待童 等
罪 的犯行人为 须 向被害 必人 承担赔 义 务
。偿
夕天
的 被 年害 强人
。制赔
偿法》 进 步扩一 展了犯罪 人 向害人承被 赔担 义 偿 务范的围
则
②
①份
,
’
。
代
叨
幽
油涌
试
以
毗
,
,咧 仪
血公
】
,
几
耐
面
词兀阳
叹
,心
姆
,
腼 儿 外
哈回哪目即
西哑目 份 加 侧 刀山乙 姆目 曰
及
加
正 程当序 则原与 被 人 害利益 权的
衡
在美国三 分权 立 的宪政构架 内 联最 高法邦 院被是告 人 当程正
,
权 序 利坚定维的护者和 最 后守门人 ,
。
对 于害人 被立 权 法利 的 每一次
。
扩展 法们官 的 度则态 显超然得而 冷 静,
一 涉旦 及 体案件 他具们
。则
,
极 会其审地慎在 告人 被的宪 权利与被法害 的立人法 利权 间之 行进权 衡 谨防 告被 的正 当程 人序权利受 到 不合理的侵 蚀,
,
但
即便 此 联
如
,
。邦
法院 也 开关 始被 害注 在人 刑事 讼诉中 权 利 的保 问护 题在 案 一中 最法高 裁决 宪院法 第 八修 正案 并 年 不 的禁 止陪 审 在团 死刑案 件中 考虑 被 害 人影 响陈述 ① 同年国
会
“”
。
,
也对 《邦 事刑诉 规讼则 》 了 修订 要出求 刑缓官员 在 量 刑前向 联法 作
,
庭
提出的报 告 必中 须含包有 被 害人影 陈响述 在
”
内、
,
、
“
”
。
“被 害
人 响
影陈
使得述 被害 人能够向 庭 法述陈 己自 因 为 犯罪行 所为 导 致 的肉体
的 经 济上上 的精 神上 的 害 从 而 伤扩 大 被了 害 人在刑 诉 讼事 活 动
参与范 围
,
的
。
不
过在扩展 被害人 诉 讼 权 方利 面 联 邦法院 国与会 政府 间之
,
、
也 存在着矛 盾和 约 制的一 审面就是理一 个 型 的例 子典法
庭 审
。 理。
年著 名 的俄 克 拉何 马 炸爆 案的 当 时许 幸多 者 存向 法 申庭 要请求 参 与, ,
,
。
而
。,
被
也 年 《 害权人 和 利偿 法 赔》 赋予 了 被害人 参
与
庭 审权的利
但 是 审法主官却 为认被 人不 害 有 具 用适该 法 的 讼
诉 并 援 联引《邦证 规据 》 则
“ ”
第
,位
地作 出条 裁 凡 定 将
是。
,
量 刑 程在序 提中供 害被 影人响 陈 述 被 害的 人 得 不参与 庭 审
。
上
。 法诉院 维 了持 原裁定 并 驳 回 了复 议的 求 请 官 的法这 一 决裁其 实 的 等 于 定 否了 《人权 害利 和赔 法偿 》实 际 效力 国 会于 是 迅 速 作 被出 反 于应,
年,
匆 促 通过 月了被《 害 权人利 释解法 》专门 针对
,,
,这
一 件 作 出澄案 规 清定美 国 联邦地 区 法院 得不因 为 害被 人将 量在
刑程
中序 作出 影响述 陈 而 剥夺其 参 与 庭 审的 权利
, ,,
。
该
法在克 顿
林
。 ,
,
总统签 署 效生之 后被 害 重人新 提出 参与 审庭的 求
要但是 官法作 出 裁决 这项 申请涉 及立 法是 否 合宪的 间 题 出 决作定 为 尚 时早
于
①
诉 讼 论 法丛
第
卷
。
,
是再次拒绝 被了害人的 申 请后 一最些 被人 害不得 不 放 弃 了与
法参庭审理 的权
,
利。
①
邦法联院审 乃慎 至于 保 守 态 的使度被害人保 护 运 动倡的导者认 识到 要 根 从上本解 问题 决必 将 被 害须权人利写 进宪法 修 正案 以
,
,取
得 与 被 告权 人之利间的 平衡查
报 告 就此 曾 有提议
。
,世
纪
,年 代
里 根政府 特 的别调
,
年。第一 份 式 的宪正法 修 正 案议 建被
稿。
提
交到 国会 审议 未 但能 得通 过
到,
,其后
样这 修 的 案 经 正度数 增,
,
删反 复提 交也 得到了行 当政局的 开公支持 但最 终仍然是无果 而终
。‘
在 推动
法 修改宪的努 失力败 以 后被 害人 权 利的 倡导 者们以 务
。
实
的态 度 而 转寻求 立 保 法障的 加 强
,
又
“
年又
月
森桑布 里
纳
,
员议交提了一
份名为
涵 盖了 以前 宪 修正法案议 案 的容
,内 ,,
有所人 的 义正
的,
”
议案决列 举了被 人 害刑事诉 讼在活 动中所 应有 的 项权享 利基
。
本以
年
月
和日
日
该
,
月票 对 票在 参议 院 以 全 一体 致通 过 决议案在众 议以院 年《拼 日 布什 总经统 签 署 效 生这就 刑事是 被 人 害权 利 》法
’
形
、
又《
三。
—《又
刑
《年事 被 人权 利害法 》被人害权利 览一
表年《事 被人害权 利 法 》 以下 称《简被 害权人利 法》进一 刑
。
,
步扩
展 了现 有 的被害 权 利人保 护法 的 范 围 《 邦联刑 事 诉讼 则规 》第条 被害人将限 为被定告 人施 实犯罪 所针对 的人个 而 该法 则 将、
、
被, 害人 扩 为 直 接展 或以 最 接 近的 方式 遭受犯 罪 侵害的 人果如被 人系 未 害年成人 无资 格无 行 为能 力或者 经 已 亡 其 死 定 法的 监 护
人 ’
’①
垃
”
肠
加,
肠
州
石划
。
凡
沙,
间
翻
砂
,
,
’加
呷加
一
当程正 原序 与则被 害人 利 益 的权衡
或 不 动产 的代表者 人家 庭 员成 以及 法庭认 为 合 并适 以 加指定 的人
,
可、以 取得 害人 被在 法 中该 各的项 权 利
。
不过 具 实最 意义 的 还 践是
,,
该法 被为害 人供 了提
,项
要 重诉 的 权 利讼 体具 下
,如
安全保
障 权被 害即 享人得 有 合到理 保 护 受被免告人 侵害 的
权
利
。
这
一 权利 要政府求 取采合 理 措 施 来护刑保事被害人 的安全
,
。,
被害 安人 全问题 在 犯罪嫌 人 疑被 释或保者解强除制措 后施 显尤得为
突
。出
在美 国
生 过发这样 的案例 疑嫌人 在审程 前序 被中释 放后
,
对被
人 害施实了 报行 为复 成 造 害被人 的严 重 害伤 至甚 死 亡
,
。
这权一
,,
的利确立 接影直响 了 法官 是予嫌 给人疑 释保 还 羁是 押决的定 而 且
必 的要条
件。
害人被安全 已不 单 是作 出 放释 决定 时 的一个 裁量 因 素而 成 一 项为
官法因 必 此在释放须令 上 注 明 害被 人 安 全得 保障到的
情
况 或措施
,。
根据《 的 被人 害权利 法 》定 规如果被 人害 出提了 安
, ,全
,
性
请求 被并法 官驳 回 那么 法 必 须官在有关 记 录中 清 陈晰 述驳
回 的由理。
”“
①,
获
得通知 即对权 于涉及犯罪 疑 又人 释被 或放者 逃 的逸 何 嫌 任 开公的法 庭 程 序 假释 序 程被害人均 有 权获得 合理 的准 确的 及时
、 ,
、
、
的
通
知
,
被。害 人不 能得 获通知 就无 参 与法 关相的 法庭 程序 或 者 听
。
,
证 就不 能也 主张自 的己权利 ,
根
《 据
害 人权 利法 》 的规 定 被害 被
, ,
,
人获得通 权 知的实需落要 掌握两 原则 个一是 时及 性即 知 通 当应事
先
发 出并 为且被害 预人 留 合充 理分的 时间 二是 确准 性通 即书
中关知 于法庭程 序 的时间 地及点其 更应变当准确 无误 以 保 证被 害人 参的
与,
、
。
参
与 序权程即 被 人 不 得被隔害 离 诉于 讼 序程之外 除 非 法 庭 在 到受 晰 清而 人令 服信的 证 据 之后 确定 如被 害 果在人该 庭法程 序
,
,
,中到 听其了 的 证 他 他 言 的 证言将 会 发生实 性 质 改的
,
变, ,
。
《与 联
,
邦
条 规 定的有 所不 同被 害 人权 利法 》 被 害 人参 将证据规 则 第 与法 庭 审理 规 定 一为项 原 则有 限的隔离作 为 种一例 外时 同 法官
。①
县
抖
讼诉法 论 丛
第
卷
,
拒绝
被人 参与害审庭 不仅要需以 一 定 证的据为依 据且而这些证 据 需 要 达到 晰清而令人 信服 的 证标明 准① 这一 证 明 准 标 求要主
“张
”。
隔
离 被害 人一 方的 事人 当供提 相当 数 和量 量质 的证据 并 且 说 服要 法如果庭 作不出 样 的 这离 被隔害 人的证 将会言发 生 重 大 的改变
。
, ,
,
,。
要
为了 一进步保 障被 人 的害程序 参与权 《 害被人权 法利 》求 庭法
在作出隔 离定之决 前应 当 最尽大力 努准许 被人害 参与的并优 考
虑先离被害人 的合理 隔的代替性方 式“ ”
,、
。
一 旦 作 而 了 出离隔 的决定
。法
,
官当应在记录 中 清 晰陈述作 决出 定的 由
理
、②
、
听
意见取权 即 在涉 及放 认释 罪量 假刑释 项 的任一事公 程开序 中 害人被 的见意应 当被合 理地 加 听取以,
、
、,
。
取听 见意权 是 获得
通知权与 程序 参与 的权 自 延然 续它 实 际上 使害被人 获得了表 自
己 主张达 求请 意见 的 利 从权 而在 讼 地 诉位 上已 超过了单 纯的 证人
,
范 而 越来畴越成为 一 个 独 立的 诉 讼 参与
者
,,
。
释 放程 序
。
释
放
。程序 包 括 逮 前捕 放 释 程 和序定 罪 后 放释程 序 如假释程 序 等,
无
。
论
何种 程 序 被害 人 应有 均 参权与 来并进向 法 陈述犯 罪官行 为 的 详
情 细况以 及 为 了 保障 其人 身 全 所 安 附 加应 的特 定 释 放条 件
认 罪 程
序
,
。
作为犯 直罪侵 接对 象害 的 害被 人如 果 于辩对诉 交易 ,
的整
过个 程缺 乏 应 有 的 解 了和 参与 将他会 产生极 大 的 不公正 感
。此因 在法 官使 自由行量裁 权 定决 是 接否受或 者 否定某 个 罪 答认 辩
时
当应 许允被 害人 法 向庭 发表自己 意的见
,, ,
。
量刑程
,
序
。
在正
,
式庭 的审定 罪 序 程 被中害 人仍 然 只 是 以 证 的 身人份 庭 出 进但
人量 刑 程 序 之 后 则他成 为一 个 独 立的 与者 参 作所 出谓 影 的陈 响述”
, “
向法 说 明院本 或 家庭 因 为犯 罪 行 人 为而遭 身受体 上 的经 上济。
、
心 的理上 伤害
的
、
法官借 此 可 以 断判罪 行 的严 重 程 以度确 定 合 理
,① 据根《 莱 法克 律词 》典 布的解 释 清晰 而人令 信 的服 证是指 被 证据明的事具有物,
“
高 可度 能性或者合 的确理定的 较 之适用 于 大 多 民数事 审判 的优 势 盖 然标 性准这是 一 种 要 求更高 证的明负担 但 是 之刑较事 审 中判 用适的 排除合 怀理疑 标 准 则要 低 一些
。
,,
,
。
”城
’
压
肠,
山
己
以
”
夸
②抖
正 程 当 原 则序 与 害人 利益 的被权
衡刑罚的幅度
,
。在践 中 实被害 人 其 或属 未亲 必 够能提出 对绝 合 理的
,,
刑量建议 但 是 害被人影响 述陈 作用更 多的 地着 眼 于维护 人 其尊 严格以 及 平 由犯 罪复 导 致心的 伤理
,
害
与检察官进 。商议 行合的 理利
人权权利 与偿法赔》 已有规定 中、
。
这 权一 利
,在
年的 被 害,
。
为
了 加 以 落实同 年 的 《被 害人 利
权、
进 援 助法与 一》步 确明 侦查 人 员了和 公诉 人员 的 若干 义务 通如 知和 帮
被助 害人 获得 医 救 疗助公 共 扶助 法 律 救济告 知被 人害 有关
刑事
追诉 的各项 进展 案如侦件查的 状 况 嫌 疑 人逮 捕 的羁 押释 放逃逸 亡 嫌死 人疑 起 诉 的被情况 辩 交易 诉的 情 况告被 人的 被量刑与假 释 保等障 害 人 被受免 疑嫌 人 害侵 ①等虽 然 害《人权 利
、。、
,
、
、
,
,,
法 没
有 接直破 突 这些内 容但 是 根 国据 会 立法讨 论 的 关有精 神 ,
,,
对
原 有 利 权 应作 张性 解 释 可扩以 延伸 到 事诉 讼刑的 各 阶段个 和
,
各种
事 尤项 其是件 案处 分的 和关 键 阶
,段
当然②
,
商
议的 合 理权 并利,
, 不味意着 害人被有权 对 刑事追 诉 进 行指导和 控 制 它 是 要只 求检察
官将被 害人
的 注关为作进 案件 推相 的关性 因 素 因 此 害被 人 的 这 权 利并 一不会 损害 检 官 察的自 由 量裁 两 者之 间权可 以取得平 衡③
,
,
。得 获全完和 及 时赔偿的 权利
已 与证人 保护 》法 规有定
, ,
。
一这 权利
在年的 被 害人 , ,
的 被年害 强人 制 赔偿 》法要 求 就 则。
,
法
律 所列明 的 罪犯法 庭 应 向每 当一个 告 人被 发赔 偿出令而 不 考必虑 被 告人 际 实的经 状 况济《 害
人 权 利法 》 进 步一 确 获 明 得完被 全 则和及 时 赔 是偿被 害人 的一 项法 权定利 就 律法 列 明的犯罪 类 或型
刑事案,件 法官不 再 有 拥是 否 予 给 全 完偿赔 的 自裁 量权 避 由 免不合 理 序程 延 误的 利
。
权,
。
了为 留足出 的够时间 来促辩
成
②①
芬 以刃,
仪
抖
,③
旧
别
,
,
切,
比
,
脚哪
,
】
曲
尹’
,
,画
伴
,
肠
曰改
刊
左
坛
法
刮
绍
,
,
加
诉讼
法论 丛
第,
卷
诉
易 近
交上
。
年来美国联 法 邦院事案件刑 审的期理限增 了一加 倍
,以
①
被 告 享有宪人 法 六第修 正 案所 赋 予 的 及 时 判审 的 利权
。
,而被
害人 却
不 有享 似类的 权 利“
在
司法实 践 中 被告 人 和检察官均 能可
,,
根
据 自己 的 便利 和利 益 提 出期 的要 求 延 种这程 序 上的 延误往往
是害人被第二 次被害 重 要的原 因他在 遥 无遥期的 待等中 承担着 焦 和虑 压力 、 以尽快走 犯罪侵出的阴害 因影此被 人理 应享有 避 难
害。,
”
不免 合理序延程误的权 利 当 这一 权利 不然应 当绝被 对化 而 应
当
,
,
,被与 告有效人 护辩 正的当 序程权利 形合理 成的衡平
,
。
受公到平 对待 权 的利以 及 人格 尊 严和 隐 受 到 私重尊 的利权, ,
。这
权 利一在
年
被害 人 权利 和赔 偿 法》 已 有规 定 但一 被直中 。
作一 种 为 宜 性的示 利权 并未 到得 足 够的重
立视 法们则者希 它 望 够能到 得富 成效有的 落 实,
被人 害权利 法 》 的 从 述 表来看 对 这个
。
,
,
。
利 的理 权 具 解有 较 大的 弹 性 但 也 因而 获 得 会 较为丰 富的 内
“
”
,
涵
公对平待其 就实 包 着含正 程当 序的 意 旨 也 就是说 被 害人 同样 有 权得到正 当程 序的保 无 障论 侦控 是 关机 还是 判 审 机关都应 为当
。
被
人害提 供符 合 正当 序要程 求 保 的护,
。
一 定在意义 上 这 一 利 权
,可
以视 为 述前诸权利 的 种一 兜底性 利 权 使 即 属不于 前述
, ,,
种 权 利所
列明 的情 形 要 能够只 有 于 助使 被害人获 得 公 对 平 待和正当 程 序的
保
护 利有于 被害人 人格 尊严 和 隐私的尊重 侦 控机关 审和判 机 都
应 当通关过 具体 的措 施 来 以 加实落
,
,
。
如 例 于对涉 及 其 个 隐人 私的 信,
,
息 被 害
应人当 权 有绝拒 辩方 出提的 证 展 示 的据 求要对 辩于 方 提 出延 的期审 理要 的求法 庭 应听当取被 害人 的见 以 确定意 否 构成 不是合理 的 延误 。
,
铸吐。
,
勿
, 切
,
,,
饥哪
,
肠
”
叫
乒肠
仆
’
。 口卜,
,
卜
咖
伴
,
泪
”
肠
明
, 沙凡妞
脚 及 自径
坛
法
例绍
,
当正 程原序则 被 害与人 利 益的 权
四 衡辩审控 三 方构 下 被 架害人 的主性体
、 一 个待展 尚 开的题
现 论代 刑诉事 以 尊讼 个 重体权 为 核利 心 以 弘扬诉 讼 与参者 尤其,
是利 各益相关者 的 主 体性为 旨趣 优先目标 和 侧 重点又 存在 差 异权 的 《
法利 案 》通 过
,至 ,
。
在 但 不 的同历史 阶 其 发 段 展
的,,
,
梳 。 理美国 刑诉事讼 法 的 发 展 历
程
以可 看到 条清两晰 的 脉 络 是 被告一人 诉 主体讼 地位 的提升 它始 于
世纪
,
年代 正
当 序革 程命 达到 顶
点年 的被代人害保 护运 动 。
“
”
二是 被 害人 主体性的弘扬 它 发 端于、
从
美 国
的法 律实践看来 害人 被主体性 的弘扬 面 临着 种 阻 某抗 因 一
素是 它将挑 业战 已 建立 以的控 审三辩方 为基 的点衡均诉讼 结 构 是 它二将会与 被 告 的人 正程 当序 利权 发 生盾矛与 突冲
,,
。
如
何 保 在现 有
留。
诉讼
构结的 合 理 因 素并 不 损 被告人及应 有诉 讼权 利的 基 础 上兼 顾 被害 的 人 主体性 值价 则是 一 需 个 要论理反 思 和 践实 检的验问
题 一被害 主人 体性 与 诉讼结 构
刑事诉讼中 被害人主 体 性 的 弘 扬 要 求 赋予 相对其独 立的 讼诉 位地这 使 得 在 传统 控诉 机 的关 被告 人和 审 机判 关 这三方 主 体 之外 出现 了 一个第 四
”方 ““
” 。
,
、
论界 理对 于这 种变化产 了 生两种 不 同 态的 度
,,
。
些 一 学者对这 种 变化表 示 欢 迎 并 主张 顺 应时势 在 统传 的 罪犯控
“
制式模和 正 程 序 当模 式 之外 促成一 种 新 型 的 刑事 诉 讼模“ 式 被 人害 参与 式模的 建 ① 或立 由传者统 的 方三 构造 转 型
,
”
到
四方 构造
“
—
”
“
” ”
②。
一 部另学分者 则 对 这一 变表 示 化 质 疑尤 是 其对
,
阮
试①
叫砂
,
,
,肠
肠词卯
”
目
而
概吐
几
”,
记
,
翔动之
‘
翻
双’
② 房
国保,
“
从
三构方造 到 四方构 造
“
钾
幼 肠
—
被
害人 与刑事诉 讼 模式 的 革变
载
诉讼 论法丛
第
卷
,
予赋被害 人 当以人 地 事位持 对反 态
,
① 度理由 大有致二
一其是控辩 。
平等对
抗关系去失平 衡二 是 可会损 及能被 人 的公告 正审判权
”
,
“,
者笔认 为被 害主人 地 体 位的提升并 不 以 突破 现 行的 辩 控审 三方
结
构 必要 为条 件同时通 过 合 理的制 设 置度被 害 的主人 体地 位可
以 公诉 机 与 关讼 诉 能职 的行 及 使被 告 的人公正 判审相权互 协
调 各,
得其所
。
理 如由
下
,首先
现行 控辩的审 三 方结 构具 有足够 的 弹 性空间 来容 纳被 害人主 体 作的合理用 发挥,
“
”
。
历 史从的 角来 度 各 看刑 事国 诉 结讼构 主 经 要历了 从弹勃 到式,
纠
式 再 问到混 合诉式讼 模 式 演的变,
,
。
现代各国 行 的实 合 混诉式讼
、
结 主构 包要 控 辩括 三 方 主体 以审及控 辩护 和 审判三 诉种讼 诉职这 混种 式合诉讼 结能 的分别行 使 因 又 而被为 称 三诉方 讼 造构
,
、
、
“
”
。
构
按照 法 机关 司主体 的能动 不性 同在 英美法系 国 家 大和陆 法系 国
,
,
家分别
表 为当现事人 义 主诉讼 模 和式职 权 主 义 讼诉 模式 式模之 下被 害人诉的讼 地位 存着在 差 异”
,
。
。
两诉种讼“
,
在
当 事人 义 的主三 方
诉。
讼
构结 中被害 人一 只般 被 是作为控 方证 人来 参 与诉 讼活 动其特 殊的益 和 需求利 被掩则盖在检察 控诉 官 能职的行 之 使 前 中 述美
国的 情 况就是一 个 典型的 例 证。
而
在职 权 主义 三的方 诉结构 讼
、中 、 、
“
”
,
被人害 的利保护权较 为充分
,,
。
例如德 刑 事诉 讼 法 国 为保 了障被害
人 与参讼 诉活动赋 予其 得通获知经 许 可 独 后立 阅卷 律 辅师佐 排
除公开 理审 权等 利 甚 至 可 还 通以 过 强 制 诉起程 序来 对 检 察 官 不 起 诉 或销撤案 进件制约行 权
。
有。 些大陆法 国系家还 甚 至予 被赋害人 以 上 诉。
这 对于 当事 人 义主 家来 国 是说 不可 议思 的
,
两 大诉
讼 式模 之下”
害 被人 主体 用 作的 同不显 示
“
出控
辩审 三方 构 结仍然可 以为 弘
扬 ① 于 基被 人告 正当程 序权 的利维 护 美国 有相 当一 部分 学 者 和 法 官 对 扩于展 被害
,人参
与讼 诉的利权示表疑 虑,
。
我学 者龙国宗尽 管不智反对被害人在公诉案件 成为一个 特。
殊
诉的讼参 与人 但对是于斌 予害被人 当事以人地 位 则示反 表对年第 期 作公诉为 案诉 讼件当 人事制 度 析评载 法学》 ”
,
参见 龙
宗智
“被人
害。
正 当 序 原 程则与 被 害人 利 益的 衡
权被
人害的 体主 性供 提 本基 的架
构 ,
,。
而
且这 一结 构 经 历历 史的积 淀,
,
、
与
锤 炼也具 有相 当 的学科性与合 理 性 可以为刑 司事法 公正提供 一 稳个定的基 也础易 于 在 国家 被 告 人 害人 三被方 利 益 之 取间得 合
的平衡
。理、
其
次被人 独害立 诉讼地 的位确 立 不会致导诉讼结 的失构
衡
,,
。升提被 人害 诉讼地 位的 反 对 者 认 独为 立的 被人害可 会改能
“变
两 造对抗 的 讼诉格 双 方局 抗对 变为 多 对方抗 这将导 致诉讼 秩
,
。
”
,
序的
紊乱
诚然被 人 诉害 讼地 的位 升提的 确 变改了 其对相 于 侦控
,
机 关, 的附 属 关 系 使 也有 其机在会 诉 讼 程序中 出提 不于 同侦 机控关
的意 见和请求
”
。是但将 害被人 和 察官检 分为区 同的不 益利主体
, 使
,二
者 间之 形成 种一 相互 合 配相互 约制的 关 并系不 意 味着 控 审 三 辩 结构 方全的面 打 破 和失衡 致 诉以讼 职 能复杂得 难以 操控
,、
“
,
。
是 因 这 被 害人 主 体地为 位提 升的不 是 其 体 性 主绝对的膨胀 而,
,是要 在 事刑 程序之内 人 纳被 害 的合人理 利 益、
,
。
因
此 过通 害 被 利
,
人
,益与 国 家利 益 被 告人 益 之 间 利 权衡的 以及 应相的 制 度设 置”
,“
控
辩三 方 结构 不审仅 不 失 去会平 反 而衡 会 变 得 更 全加面 均 和 富
衡于活
。
力
具 体 言 刑 而事 讼 诉中被 害 主 体人地 位 的 提 升 受 制 于下 列
,
素因
案件
范 围的限 性定
,、
。
被
害 人对于 程 序的参与以 其 利益 上
,
的相 关性 为前 提条件 由此 观之 被 人害 参与的 案 件 般一仅限 于 侵 犯
其
人 身权利财 产权利 的 件
案,
。
实 事和诉 的 同一
性
,。
对
于事
实
,的
证明 而言 管 尽害 人被或许 会 出提不 于 检同察 官 的事 实 主 张 但 基 是于 证 据裁 判 主义与 发 现 实 真目 的标 制约 对 于 案 事 实 件认定的仍然 会具 有 观性客 和唯 一
。性
同样
法在 适律 方用面 害被 可 人提能 出
, ,,
与检 察,官 不 同主 张的 者 诉 求 但 或这只 是 控观点 诉不 同的而 已 及
的 涉 然仍是 在法 框律架 之 被下 人告的刑 事 责 问任题
个诉一 或另 一 种 实体法 律 关系 的 产生。
。
这 并 有导没 另致
公诉对职 能 的 助 性辅和
,
充性 之分补
,
。 害被 与人公 诉机 均关 使行控诉 职 但能二 者 间 之仍 主有次
,
。
由
于 侦查 机关 强 的大 取 证能 力 以及 检察 官在法 律 业 务 上 的 优。
势 因
此 诉控职能 仍 主 要 控方然 员人行 使
在这
里 被 害人 控 方
,主
诉
法 论 丛讼
第
,卷
、体
作 用的增强仍然则是辅性助和补充性 的 主要 现 体对在 查侦 起诉行
为的配 合方面
。
公 诉 职对 能的监 督 性
。 在 一 意义 上定 被
害
,
,人
控诉 用 的作增 可强 以制 公诉约 的不权当 行 从使目 的上 来看 这 种
制约,仍是然 保以障 法司 机关准 确地认 定实事和适 用法 律为 旨向但
。
是 不能 把这种 督监和 约制
看成 公诉 对 能职的 种取代一 者或一 全 然独立种 的诉讼 职
能,
,
。
被二害 主人 性体 被与告 人 的 正 当 程序权 利被害人主
性体的 扬 弘要 求 赋 予与诉讼 其 地位 相适 应的 诉讼权
这 意味利其着诉控职 能增 强
,
的
。有
认为人这 使会被害人成为 法
庭 ,,
的上 第 控二 诉
人
“
”
,
检与察官形 成 共同追 诉 告 被人的 二 对 局一面
。
,
不
利 于保障 被告 人的正 程 当序权利 ,
诚然 被害人 与 被 人 之 间告
,存
在
着利益诉 求 上 对 立的和 冲 突 这 正 刑是 案事件得 以 生产 的一个 重要
原因
。
但是 是不
是任何 被害对人 利 权增的加 都 定一 味着意被
,
, ,
告
权 利人 的削 减呢
被 就害人 权 利与告 被人权利 二者关系而 言 笔者 为 不认能 把 它们看是 成 一单纯种的 零 和戏
系 游增 一 强 方 必损定他害
方,
“
,”
,
二 即 者 间 之是 种一此 消 彼长的 关
。
这 因是为 赋 予被 告 人 当正程序 权利
。
的
本 原目 标是 为 了防止 控诉 机关 所掌 的握 权公对 公力 个民 人基 本权 利的不 当侵 犯 并而非以 牺牲被害 人权 利作的为 价代,
而 且 相有 一当、
,部
分 权利 可 由以被 害人与被 告 人共同 享 相互有之 并间没 有 矛 盾
或突冲
。
例
如被害人 被与人告都有知情 权不 受强 迫 证 其自 的罪 利
、 。
权、
请申回 避 的权利运 用自己 语言文 字的 权 利 等
,
, ,
,有 些 权
看利起 来是
、
立对 的如双 方例都可 以提有供证 据 权的 利而且 证 的 内容往往是据对
立 的但 是 在证方 面据 进对行抗 本是发 真 现 实实现 公 正 司 的 法 应 有之义 因此 这 权 利 上 种的 抗对 实 其 不 以 并相互 间 之 减 损的为 条,
件
。
可 以说 许 多在情 形 下 害 被人权 利 与告 人 权被 利 是 以可 共
存,
,美
学 者国研在 后 发究现 美国有 六个州 法律的定 规 害 被人 一般 有权 席出庭 审 但是如 有 果 能可害 侵到被,
,
的而不 存 此消在彼 长 的 况
状
。
,
,
正
当 程 序原 则 与被 害 人 利 的益衡权
但 是遍
这观 个州 六判的 例并 没 出有 现 因被 害为人出 庭席审 损 而害到被告 人的公 正 审判 权的情 况① ,
告 人公 正的 审判 法 权 庭 应当对 被害适用证人据 隔 离 则
规
。,
不。否 必 被害认 人被 与 告 人之间 也存 在着 相互 对 相立 冲互突的
、,
权
利
例如 被人 因害为个人 私 隐绝拒辩提 方的出证据展示 的要 求 则必 会然响 到影被人 的告质权 被证害人 得 赔获偿权 利的增 加 精
, 如 ,
,
。神
损赔偿害和 惩 性罚赔 偿 制 度的 建
立 无疑 意 着味 被 告人 物 质 利益
减少的如 果法 庭因 为取 听被害 人的意 见而拒绝 了辩 提 出方的延 期
,
审 的理要求 则 可 能会限制被 告 人有 的辩效权 等护
,
等,
,
。
这
种权 上
,利
的
对立 与冲突并 不 怪 奇 为 因它 是 讼诉 抗性对的必 然结 果 也 是主 体
利 益 多性元 的体
现
,。
法 律
是 一权种 衡的 术 艺程 公序 正的 现实 是
。建
,
在 尊立 各重参与方主 体合 理利益 诉 求的基础 之 上的 段 也 是维持其 主 体 位地的 础
基,,
在
现 代刑 事
司
法 制体 被 下告人 的诉 讼 权 是利 其 止 防家权 力 国不 当侵 犯必的要手
。但
被是人害的 主体价性值 同 样应
,
当。成 现 代为 事诉 讼 刑 所追求 的 目标
国
刑 事 司 法 制度家无论如 何 强
,大
也不 能略忽被害 人 的合 理报诉求 和 复 思 意示 因 表这 为种忽 略 会
使国
家利 益 与 害被人 及 社 会 众 格公格 不 人查 普 兰 等人认 被 害为人 自于 社来会 众公 而且 公众 情 往 绪 往是被 害人 背 的重 要后 力量 大② 谷 也指实出 如 不 果 立建在 事刑诉讼 ,
。
,,
。
中“ 反映 犯出罪 被害 的意人 思的 制 度则刑事诉 讼 便 会法离 于游 国
,
民
之 外而 失 信任
”去
。
”因③
,
此
告 被人主体 位地的 维 并 持不 能以 被 害
,人
诉讼 地 位 的 工化具甚 客至体 化 作 为 代 价 二者 体 主性的 共 存 与双 赢才我是 们 追 求的目标 在 设 具 立 的体 利 机权 制时 我 们应当
。
,
“作
合出理 权的衡 二 者的权 利能 够得到最 大 化 现 同时 保障实司 的法客
,,
①
反
,
,
马
山
此
,,
凡
咖
飞
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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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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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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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而
,俪
,
,,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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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
血幼山 回 五翻 晚 亡
仪知纪
七
③
日
大〔 」 谷 实著 《事政刑策学
黎宏,译 法 出版 律社
年
第版 的一
,
。
页
。
诉讼
法 论
丛第
卷
观性
公与正性
”
。从
观上宏 来 被看 害 人主体 地 位的提升 不并 会 坏破控 辩审 三,
“
方结构
的基 本 均衡 相 反 的 新利益 诉求 的兼容却 使它变会得更
,
加
全 面理合 与科学
、。
而
从微 观的角来度 年被人主体地害位 的 升提
,则
,
需要 在 其与诉控 关 的配 机 与制 合方约面 作出些一 整调以 及在与 被 告人 部正 当分程序权 之 间进利一 行的定权 与协 衡调
。
国美罪被犯害 权利法人美
法国典 第
“
编犯 罪和事刑 序
” ”程
“
”第 部分 刑
事程 序 第第“
“
章
犯 罪被 害人 权
犯利罪 害被 的权人
。利
节 犯 罪 被害人权
利”
犯
罪 被 害 享 人有下 列 利
。权
受到合保护 免受理犯罪 嫌疑人 侵害的 权利,
,对
于涉及该 项犯 罪 或 者 告被人 释放被 逃或 逸的 何 任公开
的法庭 程 序 或 任者何假释 程 序获 合得 准理 确 时及通知 的权 利
, , ,
、
、。
不得被离 隔于 何任述前 法 庭程 序 之 外 权 的利下 情 列况 除
外即 庭 在法受到 清 晰而令 人 信服 的证 据 之 后 定确如 果被人害在 该法 庭
序 程中 听到 了 其他证 言其 言证将会发 生 实 性 的 质改变 、 、
,
在联。 邦 区 法地 院涉及 释 放认 量 刑 的 罪任 何公 开程 序 中 者或 在任何假 释 序 中程 其意见 被 合理听 取 的利权与
本 中案的 控方 师进 律行 商 的议 理合利权 根 法 据律 获 得完全和 及 时 赔 偿 的 权
避利免 不合理程 序 误延的 利权。
,
。,
。
。
受到公平 对待 并 且其人 格 严 尊 和隐 受私到 尊 的重 权利权
利提
供
,
。
。在
任 何法 庭 程序中 要只涉 及 针 某对一 犯 罪 被 所款规 定
,
害 人的 害加 为 行法庭 应 即确当保 犯 向 被罪 害 人提
供
当正程 序原
被与害人 利 益 的衡权
,的
权
利。
法
庭 作 在出
款
项所 规定 的决 定之前 应当 取采一 切
,
措施
来准许被害 人获得可 能最的全 面 的参与 并 应且当 虑考理 的
措合施来 替代从刑事 程 序中 隔被害离人
。
对
于本 章 规 所定的 济救 的
任
驳 何决 回定笔 录 中应 当载明 其理由 。
,
。
尽最 大 力努提 权供
利府
。
政。
司 法部 的官 员 和工 作 人 员以 及 美 从国事 犯罪 侦查
,
、
调
或起 查诉 其的他 部门和机 应 当尽构 其最 大努力 注关 犯罪 害人 被被
告
或知 者供 了提 律师 建议通知
,
款 所定 规的 权利。
。
。检官应察 告当知 犯 被罪人 他 害 能就够
,所
款规定 的 权利 寻律师求 建的议
。
如
果释放 通 知 可 能 危及任 何 人 的安全 该通 知 得不。
。
发
本章或 出节另有本规定 的除外 实施 和 限制 权利
张 。
犯罪 被 人害或其 法合代 理 人 及 以政 府 律 师 以可主 ,
款
所 定规的 权
。利
。 被 控犯指 的罪人 应不获 得 本 章 本 节所或 规。
定
的任 何形 式 救的济
,
名犯 罪多 害被人
如 果
法 认庭定 由 于 犯罪被 害人数量
众
,多
以 向所 难 有犯的罪 被 人害 提供
款规所定 权 利的 么那 庭
法,
,
,应
当 设置合 理 的 程 序 保 来本 证章 本或 节的 规 定 取得 效力 且并 该 程
序
不得 使 诉 讼进的 行 不适当 变地复得杂或 发生延 误 款所 规 定 的 权利 应 当 受向理 起 申请 救济 执与
行 令就
。
,
。
诉 的 法院 出主 张提 如果 诉讼 并未 起提 应则当 向 犯罪发 生 的地地区 法 院 出 提 张 地主 区 院 应法当 即 对立 张主 被害人 权利 的 申 请 进 行
考,
虑。并 作 出决定
,
如果 地 区 。 法 驳院回 所 主 张 的权 利申请 人 可以 求
,
请
诉上法 院 发执行布令
。
上 诉 法院 可 根 以据 巡 回法 规院 则或 《 者 联
邦。
上 诉
程 规则序》 独 任法 官 命 的 发 令执行 令布
按 上 法诉院应 在当请
。
求 出提
后小
时 以 内 立 即 考 该虑申请 并 作 出 决定
,
,
本 或章本节规 如 果上 诉 法
院
。定的 执 行 得 造 不 程成序 的 止 中者或 延 期,
天
以
上
。
驳
回所 主 张的济救 应当在 书 面意 见 载中明驳 回的 理
由
诉
讼法论 丛
第
”
卷
错误
。
如果地 区 法 在院与上 诉相 关联的 程序驳中 了犯 回
罪
被,害人的 任何 权利求 则 请政府 可 在以事案 件的任何刑 上 诉程 序中
将
其主 为一项张 误错
。
救的限济制 在 任 何情况 下不 得 因为 未 提 供 章本 本 节或
规定所的 某 权 项利 而启新动的 判
。
审
。,
只
有 在 列 下形 下情 被人 害
方,
,
可 提出 新重启认 动程 序或量罪刑程 序 的 申请
该程在 序 始开 之前 或 行进之 中 被 人 害提出 了被 听 取 见意
权的利 主张而 这 一 权利主张 被 驳 回
,被害
在人
之 天内上 诉向 院法申执请 令 行并
,且
在 认
罪程序 被中告 人并 未 认可 指所控的最高 罪行
。
本
内容段 得影不响 美法国典
的权 第利。
编规 定的害人被获 赔 得
偿,
不
得起诉
。
果如 存 在 着某种 违反 可 能 导 美 致 政府国 其
或 ,,,
所 属任的何 官员或 工作人 员 承担 害损偿 赔 的责 任 那么对 本 章或
节本定 的规 释解 不得 授 被 权害 人或其他 就人损赔偿害提起 诉 讼也不 得 新设扩 大或含隐任何 义 务或 责 定职
。
义、
。
本对章 或 本节规 的定 解释
。
,
不得 损
检察害总 长或 者何任遵 其 指照 示行事 的官 员的 起裁诉量权
基 于
本章 或 节 之本 的
目
。“
犯
罪 被人 害一词 是 指或
,
以”直接 或 者 接 近 的最方 式遭受 犯 罪 侵 害的 且 人项 该 罪 属 于犯 邦
联犯罪或 者犯 触哥了伦 比 特 区 亚刑法的、
,
果如犯罪被 人害未满
岁
、
无资
格 无行为 能力 或者 已 经亡死其 定 法监 护的人 或 不 者产 动的代理
人家庭成 员以及 法 认为庭 合 并加 适 以定 的指 人可 以取得 害人
,
被、
本在 或章本 节 中的项权利 各 但在任 何 情 况 下得 不将被 人指定 告为
,
监,人或者代护人理。
。
保障遵 守 法本 程的序 章规 制定自 本法颁 之 布
,
日
。
只以
年
月
。
日
起,
年之
内 美
检 国 总察长应当 发布 犯 被罪害人权 利 实的施 规 章 并且 保 履
确行职责 的 员 遵官守 犯罪被 害人法 中所规 的义 务定内 容
。
根
据 上 规述定 所发布 的规 章 当应
当正 程 序 原则 与被 害人利 益 的权
衡 在司 部 法指内行定机 构政或官来接 受员关有 犯罪 被人害权
利障或保违 反 情 方况面 的诉 申展并开调 查
,
对于 遵守不联邦犯 被罪 人法 害的司 部 工法作 人 和 员员官,
,
责令其与有关参 培的课训程并 且在他方其面 帮 他们助对犯 罪被害 人
需求的作 更加出效 的 有应回
含有惩
规戒定 其中包 括对 于故 意 或者 无故 不 遵守联 犯邦罪被 害人法 的司 部法工作人 员 停职的 者或 聘 解并且 ,
定规检 察长 或总 指定 的人 应其 当成 该 申为诉 的最 终 裁判 者且 而 对 于检察长 的最总 终决定 诉申人 不 申请得司 法 查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