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检验制度
混 凝 土 检 验 制 度
1、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附录K的要求对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外加剂、水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证明等进行验收核查,向水泥供应商索要水泥熟料的化学成分和矿物组成、矿物掺合料的种类和数量等资料,并对水泥供应商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取样复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指标应满足相应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清除出场。
2、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对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外加剂、水等主要原材料的品质进行日常批量抽检。
3、混凝土在搅拌和浇筑过程中,采用专用的设备对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应满足混凝土配合比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各种拌和物性能测定值与要求值之间的最大偏差宜控制为:坍落度±20mm,水胶比±0.02。新建搅拌站首次搅拌混凝土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9142)的规定对混凝土拌和物的匀质性进行检验。检验混凝土拌和物的匀质性时,可在搅拌机的卸料过程中,从料斗的1/4至3/4之间部位取混凝土试样进行试验。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混凝土拌和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3.2混凝土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3.3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的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4、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对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的有关规定,但预应力混凝土、蒸养混凝土、喷射很凝土试件的试验龄期为28d,其他混凝土试件的试验龄期为56d。混凝土耐久性的检验评定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试验龄期为56d。
4.2 对于施工过程控制的现场混凝土试件,应根据不同要求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应根据实际结构相同的条件成型和养护。
4.3 对用于强度评定和耐久性抽检的现场混凝土试件,应根据不同要求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并在与实际结构相同的条件下成型。当混凝土结构采用自然养护时,试件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到规定龄期后进行试验。当混凝土结构采用蒸汽养护
时,试件应先在与实际蒸养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养护,再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到规定龄期后进行试验。
5、混凝土拆模且养护结束后的实体混凝土的质量按照下列途径进行检测:
5.1 应用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实体混凝土结构表面是否存在非外力裂缝。当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外力裂缝时,普通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0mm。
5.2 当对实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有疑问时,可根据《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2004),采用后装拔出法间接测定结构表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测定宜在56d左右的龄期进行,要求测得的强度值不低于设计值。当不满足要求时,可用钻芯取样法进行校核。
5.3 采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测定现场混凝土保护层的实际厚度,要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实际厚度不低于设计值。当不满足要求时,可将混凝土保护层凿开实测。
5.4 当对实体混凝土耐久性有疑问时,可根据《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2004)对钻芯取样的具体要求,在现浇混凝土实体结构商随机钻芯抽取混凝土芯样,测定实体混凝土的电通量。
6、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6.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6.2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6.3 可采取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检验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也可采取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验误差不应大于1mm。
7、混凝土表面缺陷修补后,可采用目测或用放大镜对接头进行外观检验。接茬面周边应看见挤出修补材料,不得留有缝隙。当对修补质量有怀疑时,可采取钻心取样、金属敲击法等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