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黄冈日报/2011年/1月/11日/第003版
理论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 胡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府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总体目标。在行政立法方面,中央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2007年4月5日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监督和保障制度。《条例》的颁布,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从先前的理论探讨阶段进入到关键性的实施和落实阶段,这是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重大进步。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实施并逐步取得积极进展,但纵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一些突出问题并没得到充分重视。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不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上述问题制约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结合实际,应当有针对性地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首先要敢于公开,摒弃官本位意识,杜绝暗箱操作,要变不主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其次,要及时公开,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再次,要全面公开,避免作出错误决策和引起群众误解。最后,要真实公开,做到客观真实地公开相关事件真相。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政府与社会公众信息互动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凡是社会公众想了解政府的信息内容只要不违反保密法律,政府就有义务提供;凡是政府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也应当主动公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展:打破过去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打破过去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上而下的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模式,提高政府内外沟通的效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全过程信息,特别是行政决策信息需要及时予以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与呼声。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多局限于办公制度公开,因此,其公开形式基本上是主动的政府公开,这对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固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办事制度公开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鉴于此,政府应扩宽信息公开渠道,赋予公民更多的政府信息请求权。积极建设电子政府,通过先进的现代化信息和通讯技术,采用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使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通过更便捷的途径,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改变行政机关与公众传统的交流方式,朝着全方位的服务方向发展。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国家法治水平,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取得实效,关键还在于政府自觉地去执行。同时,公民、社会舆论应依法行使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运行。此外,还应通过相关监督法律规范,提高新闻监督的法律效力,保证新闻媒介对政府信息的报道权以及公众对政府公开
信息的评论权。
总之,我们应当从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信息获取权,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