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案例分析
案例22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公顷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懂三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四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米多高,与此同时,还发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问:1、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1、 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擅自改变标准 、设计图纸)(2分)
2、自行增加层数(扩大面积)(2分)
3、擅自增加卫生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2分)
4、已构成违法建设(2分)
5、拆除第四层墙体(1.5)和增设的卫生间(1.5分)
6、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1分)补办审批手续(1)
7、对工程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分) 案例21某市市中心有一污染严重的工厂,占地3.2公顷,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厂应予搬迁,拟改为商业用地。厂方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改建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可行。然后,厂方依据初审方案找到了一个投资方,并与其签订了出让协议。投资方未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在完成基础和地下一层结构工程时,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试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工程?投资方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标准答案:一、违法建设(2),责令停工(1),罚款(1),补办手续(2);
二、申请变更用地性质(2),到计委立项(1),报送方案(设计条件0.5,送审0.5);
三、到土地局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案例20】
某市的市区北部有一段古城墙,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古城墙内外各100米为保护区,只准绿化,不许建设,由园林绿化队管理。有一投资者看中这块风水宝地,以每年支付I00万元的租金在离古城墙50米处投资建设五栋二层青瓦灰砖小别墅,在与绿化队签定了协议后,随即组织施工。此时,被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检查执法队发现,责令立即停工。
试分析:这个工程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该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属于违法建设。该工程侵占文物保护用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性质十分严重;
2.责成投资者立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形地貌;对投资者处以罚款;没收绿化队所收租金,上交国库;建议园林绿化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绿化队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分。
案例19【案例背景】某中学有两个校址,一处位于城市中心区,占地4000平方米;另一处位于中心区外围,占地8000平方米。根据国家规范,两处均不满足中、小学用地标准。因此,教育部门拟对两处用地进行合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土地出让,开发公共设施项目,用置换来的资金在中心区外围校址旁边征用一块用地,建设一座标准中学。
【案例评析】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校址用地改变使用性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予以积极支持。因为根据规划法的要求,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一个中学有两处校址,且规模都不符合标准是不合理的。市政府应该对不合理的用地进行调整。使城市功能更加合理。
案例18【案例背景】某区属企业位于工业区内,占地8400平方米,由于设施老化,产品落后,最终破产倒闭。区政府想利用原厂区土地开发住宅,并将获得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该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工业用地,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案例评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因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这个企业位于工业区内部,如果建设住宅,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子女上学、购物、文化娱乐等,另外,周围的工厂企业产生的废气、粉尘、噪声等将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不能开发建设住宅。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区政府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将位于居住区内的某些工业企业搬迁到这里,然后开发建设位于居民区内已腾出的用地,利用这方面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这样做,可以收各得其所的效果。
案例17【案例背景】某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占地面积24500平方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打算利用区位优势,将一部分多余的工厂用地出让,建设住宅。经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商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用地使用性质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研,并分析了周围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向市政府作了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了“两证一书”。
【案例评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调研后并作了分析,根据该用地所处具体位置和具体条件认为可以改变用地性质。由于该用地“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根据规划法的规定,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市政府审批的,要调整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批准,才能改变用地性质。因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合法又合理,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核发了“两证一书”,这是正确的,不是多余之举。 案例1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内,因生产不景气,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宾馆。占地面积32000平方米,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经研究并口头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由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半的建筑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始施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工程建设,责令立即停工,听后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1、受到查处的原因:属于违法建设。(2)
2、改变用地性质必须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口头意见不能代替正式批准。(2) 3、该工程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权力批准建设(2)
4、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如下处理:
A、对违法建设依法处以罚款(3)
B、建议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3)
C、责令限期改正,经处罚后,该建设单位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案例2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个约60公顷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在为耕地)占用3公顷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五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该科研单位在分房的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改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1、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败诉。(5)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是:
2、立案。(2)
3、调查取证。除了由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外,还应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要求听证权。(2)
4、审理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之当事人有复议诉讼权(2)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
6、当事人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正确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笔录--组织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告知诉权--执行、拒不执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3 某市一单位在市中心区有一片多层住宅楼。其中有两栋(每栋各六个单元门)住宅楼是临城市干路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了上述两栋住宅楼之间的空地(两栋楼山墙间距为16米),建设一栋两层轻体结构的临时建筑,使用期为两年。在建设期间,市规划监督检查科的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擅自加建了第三层,且结构部分已完成。为此,依法立案查处。随后,经科务会议紧急研究决定:对该违法建设处以数十万元罚款,并决定加建的第三层与临时建筑到期时一并拆除,同时,要求该单位在十五日内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罚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立即送达违法建设单位。
试就上述审批临建工程和处理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评析哪些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 答案:15分
1、临时建筑占用了两楼之间空地,不符合消防规定(1)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建工程,属违法行政行为(2)。(3分)
2、城市监督检查科不是行政执法主体(1)。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书由监督检查科盖章是不符合规定的(2)。(3分)
3、较大数额罚款(l),未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听证等权利(2)。(3分)
4、罚款与收缴罚款必须分离(1.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缴罚款是不符合规定的(1.5)
5、该建筑应该拆除(2),拆除被批准的临建审批者应予赔偿(1)。(
案例4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持要占用该市总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进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末予以制止。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试问: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答案:(15分)
受查处的原因是:
1.该工程建设违反了该市总体规划(3);
2.没有办理选址意见书(1)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属违法建设(1);
应作如下处理:
1.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1),并限期拆除(1); 来源:www.examda.com
2.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选址(1),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1);
3.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该市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2)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的行政责任。
案例5某市近郊区一乡镇企业为拓展其经营生产,与大王村委会协商,并报镇政府同意,租借大王村20hm2土地,建设厂房。厂房开槽施工时,城市监督检查大队发现,并责令其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市监督检查大队的处理?应该如何处置?
(1)城市近郊区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区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建设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报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属于违法建设。故城市监督检查大队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
(2)该乡镇企业应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后,处以罚款。交纳处罚金后当事人可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手续。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则交纳罚金后,恢复原来地形、地貌。
案例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已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绿地边缘内拟建一座16000m2的商业购物中心,解决居住区内部分居民的就业岗位问题。按程序,开发公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改变用地性质,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绝了开发公司的申请,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为什么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改变城市用地性质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居住区绿地是城市居住区内供居民进行日常休闲活动的场所,一般用地规模大概在1.5~2.5hm2左右,假如占用其一部分用地建设一座大规模百货商场,肯定要破坏公共绿地的环境,从而影响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拒绝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是合乎城市规划整体要求的。
案例7某行政单位有一片空地,单位领导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协商签署协议,由房地j开发公司开发高级住宅小区,将来收益各得50%。市民贾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付款18万元,工程完工半年后付10万元。拿到钥匙后,持有关证据去市房地产治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被房地产治理局告知,此住宅小区是属于行政单位的住宅小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无效,不能办理住房权属登记。贾某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购房损失。【问题】如何处理此案?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治理办法》等有关房地产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与行政单位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不能以单独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故而是一种欺骗购房者的违法行为。假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以独立名义开发此高级小区,必须与行政单位协商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着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且受让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非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8
随着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该市市区东部地区有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m2,按照控规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m2。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条件的目的是什么?
评析:这是一个国有土地出让的实例。关键是某开发公司在竞得4.5ha用地后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这主要是防止开发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土地开发强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本例中的条件还可以要求其在4.5ha用地内编制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准备。
案例9
1、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这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因此,林某以个体工商户为借口。想跳过规划报建程序,这明显不符和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厂的搬迁是不是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建筑、大门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设施、铁路、地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化、市政管线等。林某工厂异地搬迁,涉及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必须依法处罚。
例10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底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界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明显上述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多种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象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案例11在某大城市边缘的小河坝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北约3330平米的用地上盖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500平米,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830平米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罚。
1、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盖蔬菜大棚,进行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内部的产业调整,是允许。
2、而建设工业厂房则属于违法建设,因为该地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划区内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
3、建设工业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然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履行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应给予立即拆除。
案例12某城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城市供电紧张,市政府招商准备建设一座5万KW燃油发电厂,作为城市补充电源。当时提供选址的用地经过比较只有靠近市区边缘的一处准备搬迁的工厂,但是该工厂周边是职工宿舍区,如果发电厂建设上马,势必会给临近的居住小区造成很大的污染,为此,市政府召开多次会议,各方意见争执不下,最后决定暂缓发电厂建设。经过2年以后,该市通过省电网提供了足够的电量,彻底解决该市长期电力不足的困难。
评析
1、该项目选址,市政府还是考虑到了城市长期发展的需要,判断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即使近期有上马的必要,也还需要重点考虑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果措施不当,或措施不配套,污染项目将会给城市带来长期严重的危害。
2、在项目选址上,首先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其次,应处理好近期利益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只有多方面比较,经过合法程序,采用科学方法,项目选址才会合理可靠,上述例子由于市政府采纳了专家的意见,采取了暂缓建设的计划,从而避免了拆迁和今后的重复建设。
案例13 1993年,X市粮食局以建粮油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从小北村征走耕地109.58亩。粮食局当年征地申请的计划是:每年批发、零售粮油2500万吨,成交额可达2000万元,实现利税100万元,据说其规模要达到全省第一,使该市的经济得到繁荣。但是其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小北村村民多年来一直气愤不平。粮油批发市
场没有建起来,对国家和当地百姓的承诺没有兑现,一百多亩耕地却落到粮食局的手里,随后,这些耕地邓被侵害成若干份,每份约为420平方米,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人和一些单位手里,每份3.5万元。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粮食局自己所建的粮油批发交易大厅,仅有200平方米,而且从未开张。征用了一百多亩土地,只盖了这么小的交易厅,就连这个交易大厅现在也租给了私人,做了存放方便面的库房。二干多名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走的土地真是国家需要,他们能理解和支持。但是他们现在看到的这种情况,真是让他们不服气,无论如何要弄个明白,讨个说法。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初粮食局是以建立粮油批发市场为由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要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土地。但是粮食局却没有按规划、按原来的计划规模建设批发市场,却将大部分土地转向了房地产开发,征来的耕地被改变了了用途,其所作所为已与粮油批发交易毫无关系,实际上是改变了建设用地的性质。如果粮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建设项目,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首先,粮食局应该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并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已经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同意,将提出被改变性质的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这包括有关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与周边建设的相关关系。粮食局需要重新领取改变性质的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说,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1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盈亏,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评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却是变相出租土地。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办公司的契约。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营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份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脱逃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转贴于:城市规划师考试网
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5
评析:这个例子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可以任意扩大,城市主要功能区的选址有时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中心区这样重要片区的选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脏部位,是城市行政、商业、商务、文化的重要设施所在地,又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观区,一般项目不应该允许在中心区建设。第二,政府应处理好一个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城市中心区的建设不是1-2年就可以完成的,应该认真规划,逐步建设,任何操之过急的行动很有可能给城市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城市建设的规律,最终只能为城市带来不良的后果。
案例16
该违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修改方案,擅自加高。按照规划审批程序规定:已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再次申报设计方案要求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布局等事项时,应持函件(详细说明改变的具体理由)和有关图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后,方可受理申报。并需要重新审定修改后的规划与建筑设计。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允许,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违法事实清楚,应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