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级行业协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民管〔2008〕276号)
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对象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 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 (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
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市级各行业协会要按照要求,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自律,规范行为。行业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限期整改、直接撤换直接负责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市级行业协会名单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