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计算具体方法--某设计公司
员工工资计算具体方法——某设计公司
006年7月14日入职,任行政专员一职,未签定合同,口头协定:试用期3个月;正常上班时间为9:00——18:00;工资为2000元/月,转正后每月2500元/月;每周休息一天;公司提供午餐和晚餐,并提供住宿;社保入职满一年后购买。
2006年11月转正。
2006年12月开始,公司不提供午餐,但补贴5元/餐(一月补30天,请假的天数相应扣除);如在晚上9点后下班,则晚餐补贴5元/餐(以考勤卡记载时间计算天数)。
2007年3月开始“职位补贴”每月200元。
2007年4月开始,公司不提供住宿,每月补贴300元。
社保从2007年8月开始购买,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22.48元,具体险种不清楚。
2007年12月18日签定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中并无工资及工资结构条款。签定劳动合同后一切照旧。
2008年2月,公司来了新财务总监,改变了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分成“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实际并无绩效考核),并要求员工签字才发工资,不把工资条发给员工。以前发给员工工资条,但员工不用签字,公司也无领导签字,也不盖公章。
2008年3月开始“职位津贴”每月再加100元,即“职位津贴”每月为300元。
2008年3月25日该员工提出离职,并于2008年4月25日正式离职
工作期间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或者周日休息),周末上班的那天上班时间为9:00——22:00。五一,十一,元旦等假期依照当时国家安排休息,无加班。
现有以下疑问:
1、
2008年2月后的对工资条的签字,对工资结构改变的确认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之前的工资条是否可以作为否定签字的工资条的证据?)
2、
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实际是对“工资总额”不理解,对工资条中那些应该算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中不清楚)
3、
是否有经济补偿?
4、
社保应补交多少?
5、
“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应得工资”包不包括问题的3、4部分
6、
企业是否还有其他费用应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