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3.23稿)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
业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安全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安全,根据《甘肃省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对企业全面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履行职务
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依
据职责,负责对所管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利
益,严格执行决策原则和程序,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
事任免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拨、使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
交易、资产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或营业执照;
(四)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及
设备引进、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五)未经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
本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补贴、津贴、福利待遇;
(六)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企业对
外捐赠、赞助等事项,或者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决定10万元以上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七)未经批准, 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
关法律手续, 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 外注
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八)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小煤窑的开采及经
营,以职务和工作之便为小煤窑非法开采策划,提供任何技术资料和设备、材料等;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
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二)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
会,非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
损害企业利益,或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四)违反规定将业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
(五)对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弄虚作假,或授意、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或隐瞒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擅自披露本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利用企
业商业秘密、重大事项、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七)在处置材料、物资、固定资产、呆坏帐损失等重
大事项中,未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违规处置;
(八)将他人与本单位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十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的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
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任
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
活动,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等;
(三)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 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获取不正当收益;
(五)在企业关停并转、机构调整、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用发奖金、补助、津贴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
和其他一切经济活动中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未经批准兼任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单位薪酬及其他报酬。
(六)违反规定在离职、离岗、退休或退养三年内,个
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集团公司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与集团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未经集团公司返聘,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包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赞助费、
手续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二)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者由请托人出资,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或者通过赌博等其他非法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利用职权接受或者索取贿赂,接受关联企业、与
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现金、股票、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物质性的利益;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
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
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接触或暗箱操作;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
处;
(六)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物资;
(七)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亲属、朋友和子女以低价套购倒卖各种物资,或以高价从其他人手中采购物资;
(八)以解决紧缺急需物资为条件,要求对方安排或调动自己亲属工作;
(九)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在计划外采购、订货。
第十五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指使、授意下级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或从事其它非法活动;
(二)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四)违反规定指使或强令下级人员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五)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
第十六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
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第十七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国有资产出售、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
在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报销应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单位索取资助;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使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单位非法串通勾结,违反等价交换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
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八)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九)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十八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 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显失公平;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克扣群众;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在劳动用工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谋取私利或者挪用职工社保、住房基金;
(五)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
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预算指标支付业务招待费,或者利用业务招待费搞不正当开支;
(三)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境)费用等;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兴建、装修办公室、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等;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六)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购置住宅、房屋装修、物业管理、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私人物品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支付和报销;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人员个人购买通讯工具、购置电脑,超标准支付通讯和上网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或者以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九)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职务消费, 不提供原始
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带头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六)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
(七)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擅自用公款长期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八)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或者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九)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和装修住房;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价方面为自己、子女及亲属提供优惠条件;
(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十一)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十二)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商业诚信的活动。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建立健全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职能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监督落实到位的制约保障机制,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与收入、薪酬相挂钩,激励和约束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廉洁从业谈话记录、民主生活会自查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落实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受奖惩情况、职工举报及核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和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六条 结合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中高层管理人
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中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签订规范从业行为、离职或退休后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协议,并交纳或留存一定的合法收入作为廉洁从业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决策原
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实行报告制,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完善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
各单位应当将民主管理、职务消费制度建设情况和厂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在每个年度期末将本
人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纪委监察部要
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内容不实、隐瞒欺骗的要责令改正或追究责任。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度报告情况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
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要将中高层管理人员
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经常采取专题讨论、党课学习、集中培训、警示教育、廉洁文化建设等廉洁从业教育,培养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识。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化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 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
当结合年度考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其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认定,并将评估和认定的结果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检举和控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纪委监察部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
行为,应当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
情况作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考查,并将考查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
监督,严格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使用和审查处理时的参考依据,并记入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高层管理人员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时报告。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奖金。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20%;受到调离岗处理的,减发50%;受
到降职处理的,减发70%或全部扣发;受到免职处理的,全部扣发。
第三十八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 应责令其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按下列规定实行职业禁入。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违反本细则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中高层领导职务;
(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实施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中高层领导职务;
(四)中层管理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犯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对其廉洁从业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中高层管理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对中层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和区队(车间)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运作。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纪委商党委
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