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村镇财务管理制度
曹村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4、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5、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2、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区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3、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4、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5、根据区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月底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区非税局。
6、各村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安徽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7、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1、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缴财政,
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2、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3、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
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2、由分管领导签字报经镇长同意。
3、领导签字、由财政所会计据实报销。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镇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负责人同意。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
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九)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付款。
(十)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二)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三)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