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角度看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从历史角度看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二OO八年是不平凡的一年,特别是三月上旬“两会”在全世界受到普遍关注,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民生问题。民生问题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社会讨论的范畴,它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这几千年历史中大段时间就是农民问题。恰恰今年4月又是我国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所以,本文着重从历史的角度来审视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一)剥削社会的税收与民生关系
中国税收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那时正处于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及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奴隶耕种的公田及私田,即史学上的井田制。
而税收政策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性质的逐渐转变,各国国家财政收入匮乏,各国不得不采取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进行赋税制度改革,如管仲相齐时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等,其特点主要是按田地征税,这样一来,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使得占有大量私有土地的奴隶主贵族开始采用租佃的办法经营土地,成为第一批贵族地主。由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村社的成员拥有一定的土地面积,从而转化为个体农民,然而因战争等各种原因,他们向国家缴纳赋税,负担兵役及徭役,农民问题逐渐产生,或成为各级地主的依附民,或为隶农,或“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己”(《国语·晋语一》),均受地主阶级的剥削。
秦末,国家赋税收入来源稳定,取之于民,却不用之于民。一方面把这些收入作为封建统治阶级享乐的资本。秦始皇大兴土木,修阿房宫,筑骊山墓。另一方面兴建大量宏伟工程,筑长城,开灵渠,戍边疆,修驰道等,虽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但其税收政超出了当时社会经济所能承受的负担,农民税收负担过重,如每年被迫当兵服役的不下三百万人,丁男不足,又征丁女,这样导致大量人口脱离生产,田地多荒芜,封建经济基础薄弱,最后爆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官逼民反。
西汉的“文景之治”却又是另一番景象。西汉是建立在秦末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背景之下,经济在各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各种矛盾,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并于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一度诏免田租,至景帝实行三十税一。这看上去似乎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利于政权的巩固,但这些措施实质上解决农民迫需解决的问题,由此西汉步入“人给家足,都庾皆满,而府库余财”(《汉书·食货志》)的发展道路。到汉武帝时期,由于连年征伐战争,府库空虚,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不是加重田租,而是着眼于税负承担能力强的商贾阶层,实行“算缗”政策,规定商人及高利贷者都要向政府申报财产,每2000钱纳税一算,手工业者每4000钱纳税一算。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税收转嫁的表现,将农业国征收的主税——田租赋税大部分转嫁到商业税中,可以说是成功地一次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社会分配,从而使汉朝达到鼎盛时期。
从东汉末年到魏晋南北朝,封建经济遭到破坏,豪强大族肆虐进行土地兼并,使得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或奴婢化,或为流民,这样国家农业税税源减少、不稳定,国家财政因此而枯竭,在为了片面追求财政收入,统治者对人民敲骨吸髓的压榨,农民处境更加悲惨,最后爆发黄巾起义,促使东汉政权灭亡。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曹操实行屯田制和租调制,试图缓和阶级矛盾。屯田制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自给自足。此外,曹操对屯田客之外的广大农民进行编户,确定赋税征收办法,以达稳定税源之效。租调制的实施使得自耕农的负担有所减轻,促使北方经济的发展。
北魏孝文帝实施的均田制,又无疑说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来解决各阶级、阶层、集团的经济利益。“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疆宗豪族,肆其侵凌;量地划野,经国大式,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通典·食货典·田制》)就是一个佐证。均田制的
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解决粮食问题,以及官僚,贵族争夺人口和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并减轻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唐朝的税收与农民问题反应在从唐初的均田制、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转变。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安史之乱的政治暴乱,均田制破坏,土地兼并加剧,农民生计无着,租庸调制失去了征收的根据,国家财政随之发生危机,所以,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颁行两税法。两税法一是确立纳税额,二是确立纳税人,三是按土地和资产征税,将资产首次纳入税收中,“资产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陆宣公集》)。这样削弱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
到封建社会衰落的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明朝政府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康熙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这些措施是为了顺应经济、政治的变化而对按资产纳税的发展,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对国家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封建社会的税收政策随着封建经济和政治的变化而逐步调整,目的在于缓和阶级、阶层矛盾,扭转财政困难局面,解决农民处境问题,稳定封建秩序。而王朝灭亡往往因为农民处境悲惨,国家税收制度被动摇,税收未服务农民(民生)。但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税收政策也不可能真正的解决社会的民生问题,这种税收政策性质姑且定位“取之于民,用之于治”,即是说剥削社会的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是税收缓解民生,归根结底增加统治阶级财政收入,为统治全社会提供经济基础。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的税收与民生
所谓“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见兴替。”(《通鉴纪事本末·贞观君臣论治》)
当今中国是消灭剥削,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政策与剥削社会的政策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政策。
“取之于民”。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血脉。不管是剥削社会还是为消除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稳定税源,组织财政收入。而前面的分析恰好说明这一点。 “用之于民”。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税收的本质所在。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调空经济和收入分配,从而为我国解决民生问题提供物质保障,促进社会发展,其根本落脚点是民生。从经济学角度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所以理应也必须加近距离地关注民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更多用来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结束了自先秦以来的3600多年的历史,更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但这决不意味着国家对税收征收的弱化,因为我国税收是以工商业增值税为税基,而农业生产与工业的比较效益差距很大,农业基础需要利用税收手段来进一步加强缓解贫富差距,统筹城乡发展;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2008年1月的特大冰冻雨雪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进一步减轻公民个人负担,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都充分说明了国家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也充分说明税收服务民生的道理。
关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不等于要放松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相反,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创新纳税服务最大限度地做到应收尽收,才是对服务民生,促进和谐发展最大的服务。而有很多人却并未认识到这一点,仍然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特别是本应承担更多税负的人进行偷税漏税,如明星毛阿敏的偷税漏税,带来的却是心中永远的痛;刘晓庆却因税务问题被拘押。她们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不入账。可以看出税源对税收征收的至关重
要作用。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税收与民生的关系,简言之:“税收应服务民生。”作为每一个纳税人都应站在社会的高度上明礼诚信,依法纳税;作为政府,应以历史上的户籍制度为启示,稳定税源,组织财政收入,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努力促成管税人依法管税,用税人依法用税,享税人依法协税护税的大好局面;落实政策,惠民助民;依法治税,为民护民;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大力支持社会弱势群体,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