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小作坊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市场准入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3.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市场准入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
3.3 审核申请资料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4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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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3.4.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3.4.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3.4.3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3.4.4 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3.5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3.6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
3.7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3.8 判定原则及决定
对设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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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的,应作出准予市场准入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5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重新审查确认,应作出准予市场准入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作出不予市场准入决定。
3.9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3.10 报告和通知
审查结论应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3.11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4.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4.1 通知检验事项
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事项。
4.2 样品抽取
审查组织部门及时安排人员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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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3样品送达
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法定的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4.4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4.5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食品科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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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申请人
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品种类别: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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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5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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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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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场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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