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云派出所办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暮云派出所办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2011-04-15 20:49:57 点击次数:101
2011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长沙县公安局暮云派出所接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公司怡海星城二期工地安全员朱某某报警,称其施工的109号栋、110号栋工地,被何某某为首的二十多个民工强行关闭了电源,致使两栋楼停电达2小时左右,严重影响正常施工,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接报后,暮云派出所立即指派值班领导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处臵。
经查:2010年10月,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将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公司怡海星城二期109#、105#楼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湖南建帮劳务有限公司叶某某,签订施工合同后叶某某将部分建筑劳务又分包给了新化人何某某等人,但施工后由于叶某某组织的施工单位因二期基坑边坡不稳定使得105#楼迟缓开工和在109#楼施工中队伍零散、无组织协调能力、工期拖后等因素,南通三建公司于2011年元月21日与叶某某磋商达成终止劳务合同,双方按约定办理了工程款清算协议,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叶某某在与南通三建公司终止劳务合同的当日,便与其分包方何某某结算了全部的劳务费用共计69000元,并约定分包方何某某不再进入南通三建公司工地施工。何某某取得全部劳务费后,认为其在此次施工过程中利润过低,在明知叶某某已与南通三建公司终止了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仍于2月19日至21日强行进入南通三建公司撤模三天。
此次强行撤模后, 3月14日上午,何某某以叶某某未结算清劳务款(实为强行撤模三天的费用)为由到南通三建公司聚众闹事,关闭大门阻工,后经派出所和叶某某劝阻后撤离;3月27日上午,何某某又以讨要车费、误工费及撤模费为由,索要南通三建公司项目部支付30余万费用,并以关电阻工,聚众闹事的方式,致使109#楼停电6小时,后经镇政府司法所组织双方协商,但由于何某某提出过分要求未达成协议。3月30日,经长沙县劳动局、建设局等部门组织多方协调,认定南通三建项目部可给付何某某撤模费6700元,而南通三建仍同意作出适当让步再补偿5万元给何某某,但何某某拒绝接受,扬言还要炸楼、阻工。
4月11日当天,何某某又以讨要工资为由,在长沙县劳动局、长沙县建设局、暮云镇政府等部门对此事已作答复的情况下,纠集陆某、何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刘某、陆某、伍某、李某等20余人,携带锤子等工具,在长沙县暮云镇南通三建工地109#、110#栋,以拉闸断电的方式,使得南通三建109#、110#栋断电停工达2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南通三建的正常施工。长沙县公安局暮云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调查后,找到何某某等人要求其恢复工地供电,并告知何某某等现场人员,政府已多次与施工方协商,已责成施工方将民工撤模的费用进行解决,民工的工资能够得到保障,但何某某提出的30余万元的费用,已超过民工工资范畴,如果民工对劳务费用有争议,可以依法提出自己诉求;但何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执意不达到其目的不恢复供电,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秩序。由于何某某等人扰乱单位秩序人数
众多,故我局增派警力与暮云派出所民警一道将何某某等人15人依法传唤至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审查。
鉴于何某某等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为首者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陆某某等五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刘某某等九人处以警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