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体系
新建铁路京沈客专京冀段铁路工程
安全保证体系
编制人:尉峻诚
审核人:
批准人:
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与林同棪国际集团联合体
京沈客专京冀段监理6标监理项目部
二O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安全保证体系.................................................... 1
(一)安全目标...................................................... 1
(二)组织机构...................................................... 1
(三)安全管理职责.................................................. 2
1、领导小组组长..................................................... 2
2、领导小组副组长................................................... 2
3、小组组员......................................................... 3
4、安全工程师职责................................................... 5
5、兼职安全员(现场监理均兼职安全员)............................... 6
(四)安全工作管理程序.............................................. 6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2、安全检查制度..................................................... 9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
4、安全例会制度.................................................... 11
5、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 11
6、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12
7、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3
8、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3
9、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4
(六)安全监理重点................................................. 15
1、安全资质管理.................................................... 15
2、人员管理........................................................ 15
3、机具设备监理.................................................... 16
4、材料监理........................................................ 16
5、施工工艺控制.................................................... 16
6、安全控制资料管理................................................ 17
(七)安全教育..................................................... 17
(八)安全检查..................................................... 18
(九)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及配合处理................................... 19
1、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19
2、事故报告........................................................ 19
3、事故调查........................................................ 22
4、事故处理........................................................ 24
5、法律责任........................................................ 24
6、配合处理制度.................................................... 24
安全保证体系
一、安全保证体系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及相关临近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并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京沈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体系。
(一)安全目标
1、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总体目标: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完成项目建设。
3、具体控制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杜绝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控制一般D类责任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监理项目部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围绕安全目标开展工作,制定措施;对工程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控。
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总 监: 任洪明
副组长:副总监: 杨震旭、Hong Meng Tiong
组 员:副总监 杨震旭、监理组长 张卫民、试验室主任 毕富国、测量监理工程师 丘春汉
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日常工作由安质部牵头,所有相关部门参
与,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京沈铁路JSJJJL-6标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图见附1)。
(三)安全管理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
(1)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规定,结合监理项目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建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到实处。
(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监控摆在日常工作的首位。经常巡视检查现场安全情况,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情况及时制止,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章施工、野蛮施工、下达停工令,责令整改: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管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各监理组、现场监理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改进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2、领导小组副组长
(1)在组长的领导下,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调查各安全管理计划、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3)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帮助制定措施,并监督执行。
(4)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会和事故分析处理会。
与,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京沈铁路JSJJJL-6标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图见附1)。
(三)安全管理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
(1)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规定,结合监理项目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建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到实处。
(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监控摆在日常工作的首位。经常巡视检查现场安全情况,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情况及时制止,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章施工、野蛮施工、下达停工令,责令整改: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管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各监理组、现场监理人员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改进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2、领导小组副组长
(1)在组长的领导下,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调查各安全管理计划、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3)负责组织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帮助制定措施,并监督执行。
(4)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会和事故分析处理会。
3、小组组员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5)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6)负责监理组安全管理资料、安全检查记录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4、安质部长安全职责
(1)在总监的领导下专项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对发生的监理责任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2)熟悉国家及政府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工程的要求和特点负责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组织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上报总监审批。
(3)负责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开展;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定期进行安全监理情况的分析并建立台帐。
(4)指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5)定期、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保证措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总监汇报。
(6)协助项目总监对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分析取证、证据保全。
(7)对新员工组织岗前安全培训。
(8)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核查安全设施、起重机械验收手续。
5、监理组长职责
1、监理组长是本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组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并对所管地段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组织本组人员学习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措施,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制定本组的安全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4、认真组织本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臵本组安全工作。
5、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6、负责进行新进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7、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安全管理与经济挂钩的安全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6、试验室主任安全职责
1、对试验室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相关的安全常识、与工作有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掌握安全知识。
2、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实行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风和治安防护工作,各分室要有专人负责,对重点部位要有防范措施。
4、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5、监督工程施工严格遵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野蛮操作现象发生。
6、监督本部门人员安全用电管理。
7、加强仪器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工作,保证安全装臵完备、灵敏、可靠,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7、安全工程师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主持监理项目部日常安全监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 作好安全管理的源头控制工作,对重大风险源进行评估和预控;编制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确认。
(3)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制度和安全体系;审查项目经理、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实施。
(4)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好现场锅炉、空压机、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管理工作。
(5)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按《爆破安全规程》作好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等的管理工作。
(6)参加和协调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进行巡视,并作好记录。
(7)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安全、防火防盗、隧道开挖方法、隧道安全步距、隧道初支、既有线施工等,督促完成发现问题的整改。
(8)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和签署安全评价。
(9)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处理,督促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实施和验收。
(10)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对较大安全隐患,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1)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服装用品、设施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监督和确
认安全措施费的使用。
(12)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8、兼职安全员(现场监理均兼职安全员)
(1)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
(2)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报告。
(3)负责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
(4)负责监理项目的危险源确认,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方案与控制措施。
(四)安全工作管理程序
1、监理项目部按照安保体系控制程序进行项目安全管理控制工作。
2、各监理组应严格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应自上而下,层层落实。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为切实做好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京沈铁路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理公司的有关要求,监理项目部着重
建立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监理项目部各部门及各监理组均应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监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监理部总监具体明确安全监理责任,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部应经常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纪律,以提高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水平。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作业班组的安全教育。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做到人证合一。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应制度化。
3)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施工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交底记录要存档备查。
4)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每月、施工队每旬、检查文明安全施工至少一次,监理工程师参加。班组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安全检查情况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5)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监理应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法规建立自身的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检查出来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对被查出有问题的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实
施奖惩,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施工单位的生产调度会、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工地例会或监理例会均要将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列入会议议事日程,会议纪要应有施工安全问题的内容。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监理部安质部(含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在建施工项目进行不定期的巡检,监理组监理工程师每日应对在建施工项目进行检查。
(5)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应督促事故单位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延误,不得隐瞒不报,安全事故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的四不放过原则,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迁就姑息。
2、安全检查制度
(1)监理人员应严格遵照监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检查、巡视及旁站见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在日常监理工作中按照相应安全监控职责的划分履行好各自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控制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状态稳定。
(2)各工点监理人员依照《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环保)检查记录》(见附表)中相关内容对分管范围内安全施工情况全面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在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审核时,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文件同时进行审核,当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文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做到不同意上报开工报告。
(3)监理组长和监理工程师参与分管范围内施工单位周安全例检(参照《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环保)检查记录》检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每周检查记
录情况必须整理后报总监办;对指出的安全问题必须由施工单位整改回复,形成闭合。如出现整改不力情况,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对有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回复。
(4)监理组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施工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立即向现场施工负责人指出整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对较重要安全问题应下达书面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回复;负责分管范围内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监督落实各工点周例会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周例检记录及整改情况,每周及时报总监办;监督落实安全监理周报,要求内容全面、详细,于周四12时前上报总监办。
(5)监理部安质部组织现场监理人员每月与管段内施工单位安质部相关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检查、重点部位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回复,必要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下发暂停施工指令,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顿;对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措施或不进行整改时,向总监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6)监理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文件的传达,收集整理日常安全监理资料;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总监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如长大隧道及桥梁等)、安全问题突出施工现场联合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对工点内业资料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现场监理人员落实监督检查。
(7)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主管本管段内安全监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文件具体传达,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对本标段内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现场安全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不落实安全措施或不进行整改时,向总监报告并提出建议。
(8)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较严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口头指令
施工方暂停该部位施工,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总监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图片),根据实际情况报甲方同意后,由总监签发停工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顿。
(9)监理日志应详细记录当天安全检查情况,如指出了哪些安全问题、告知施工单位哪些人员、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情况等内容。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监理部安质部每月收集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资料,下发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问题警示学习教育,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3)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人员,参加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
4、安全例会制度
(1)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臵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2)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臵安全工作。
(3)监理部安质部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5、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
(1)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2)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必须具有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性。
(4)经过审批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
(5)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的工程项目,不得同意其施工作业。
(6)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6、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
(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包括外聘劳务人员也要纳入其班组管理。
(3)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
(5)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书,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
(6)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4)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是否完好齐全,存储是否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
(5)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推进的实际状况,适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方案和措施进行修改和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8、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待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
防漏电和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工程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4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安质部门和监理部分别存档备查。
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6)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的现象。
9、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换工序的。
(3)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站提出的问题及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种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安全监理重点
1、安全资质管理
各监理组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及有关施工人员的安全证件,特别是参加起重、高空、电焊类特殊工程的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保证参建人员及外包劳务单位的安全资质满足施工需要并将资质情况核查后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人员管理
(1)各监理组必须机构健全,职能责任明确。
(2)各监理组实施明确的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制度落实、人员到位。
(3)各监理组均应以人员素质对合同的履约能力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监理部安质部将不定期地核查各监理组人员动态、人员素质情况,作为考评各监理组的重要条件。
3、机具设备监理
(1)各监理组应检查施工单位配臵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制定详细的设备和机具使用及保养维修办法,杜绝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伤人事故。对于首次用于工程新研发的机械设备(如提、运、架梁设备等)更须经过详细和严格的安全技术论证。
(2)各监理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国家规定的设备鉴定工作,特别是对于特种设备如大型吊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上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3)机械设备进场后,督促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安质部共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表。
(4)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各监理组要分别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并定期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动态台帐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4、材料监理
(1)用于施工生产的周转材料(支架、扣件、大块钢模等),督促施工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算和安全检查,确保其强度、刚度、安全性能满足施工生产的安全需要。
(2)对于首次采用的新型材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论证方可用于本工程。
5、施工工艺控制
(1)各监理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分项施工组织方案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编
制专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2)对于重点工程、难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重大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3)监督施工技术人员应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中对批准的安全技术方案予以详尽说明,并在实施过程中随工监督。
(4)接受建设、监督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及监督单位口头和书面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
6、安全控制资料管理
(1)安全控制资料是工程施工阶段的重要资料,也是体现监理项目部部及各监理组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2)工程安全资料要求清晰、准确、完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实施记录
2)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3)安全交底记录
4)安全问题的监督站、建设单位单位通知单及处理记录
5)安全问题的监理指令
6)单位工程监理安全小结
7)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等
8)其它有关工程安全的资料
(七)安全教育
1、安质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和铁路工程安全管理经验,在本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2、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全员岗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新职工和转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起重司机、爆破工等)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对长时间未从事本岗位工作,及按照有关规定上岗证失效的,必须进行再培训重
新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入场后,各监理组要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防触电、防火、防洪水、突发情况自救等安全常识,在施工现场张贴防触电、自救知识的宣传画。
4、开工前,监理项目部部安质部要监督施工单位根据作业人员的作业工程或岗位情况,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同时,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确保教育质量。
5、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板报、宣传画、专题会议、安全例会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监理组定期安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每月一次,对施工中存在不安全行为隐患,监理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监理项目安质部对监理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直至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2、监理项目部及监理组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节日安全生产检查和相互检查,充分发挥安质部、监理组安全管理人员为骨干的安全保证体系的作用,对每个工程、每个工序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控,各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每日巡检制度,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于难于治理的应及时上报,并有完整的安全检查记录。
3、各监理组应结合本管区段落特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监理措施、检查计划和考核细则,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基层。
4、监理项目部对各监理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检查和评比,使每一项安全保证措施得到落实。
5、监理项目部将根据施工过程特点和安全目标要求,确定安全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控制程序、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措施是否建立健全。
(2)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到人。
(3)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当,安全资源配备是否齐全和合理,安全措施费用是否落到实处。
(4)开工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工作。
(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各种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安全资料是否齐全,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6)现场文明施工、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臵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7)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已批复的方案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施工,过程控制是否达标、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8)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通报,建立登记、整改、复检、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员、定措施、定经费、定日期,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
(9)对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闭合情况。
(九)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及配合处理
为加强京沈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京沈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及配合处理按照下列执行。
1、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
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配合处理制度
(1)发生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现场。同时向监理及业主单位口头汇报。之后,迅速上报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报告书》,不同事故的报告时间要求如下:
1)重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相关部门。
2)重伤事故:24小时内;上报相关部门。
3)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危及交通、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重大隐患,随时上报。
(2)监理组织各方听取承包商汇报,判断问题性质。
(3)如为一般安全问题,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案,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报业主认可),承包商处理,现场监理验收。
(4)如判定为安全事故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根据事故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业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各方进行事故调查研究,并形成事故处理意见。
(6)业主依据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督查。施工单位处理完毕,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请设计参加)等共同检查认可,并签认《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事故)处理书》。之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组织有关资料归档。
附1:
安全保证体系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