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杜绝和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保护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凡在本省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燃放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特殊情况,需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除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五)、元宵节、元旦、国庆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的时间内;
(2)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3)无厂家、无商标、无说明或质量低劣的烟花爆竹;
(4)不懂燃放方法或利用烟花爆竹嬉耍、寻衅滋事、伤害他人的;
(5)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
(6)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底下。
第五条在下列场所或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二百米范围内;
(3)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换气站、乙炔气站和严禁烟火的工厂、矿山,以及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4)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5)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及其周围一百米范围内;
(6)阳台和房屋内;
(7)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六条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小鞭、双响及普通烟花。
第七条
严禁燃放土火箭、土手榴弹、民用信号弹、拉炮、掼炮、地老鼠、穿天猴等无定向烟花和闪光雷等危险品种。
第八条
举办烟火会、烟花爆竹评比会、定货会或大型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或大型烟花时,承办单位应事先将燃放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品种等)交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第九条各城镇可根据情况划定禁放区,也可划定安全燃放场所,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查场地,消除遗留火种。
第十一条
节日期间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值班巡逻,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火警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严格按《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核准的品种和禁止燃放的品种,一律不准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爆炸、伤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当事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