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
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
现今,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两个形影不离的短语,往往同时出现在公众的面前,然而,这两个短语的分量却可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盛发达、和谐安定。不仅仅是因为和谐社会同时是法治社会,法律和谐既是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在和谐理念的总体指引下,法治提升自身的质量和水平,这一点对于处于法治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促进,相互提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近十年来最好的时期,但构建和谐社会仍面临着新的严重挑战,一些问题还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制建设中得不到反映,具体的法律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的规范,就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于是对于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关系的探讨与研究有着深刻的意义。
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具有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当前我国的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的。
(二)“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规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理论基础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推行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推行法治社会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彭真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来的,其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推行法治社会,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提倡法治社会,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就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十年动乱就是有法不依,以人代法,以人治代替法制的必然结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正是总结了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才提出了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二)推行法治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是法律权威的基础。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就是维护了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权威。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势必造成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造成社会动荡。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构建法治社会
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物权法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其本身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作用要远远大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否定、背叛与破坏作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必将导致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导致法律秩序遭到破坏,社会必然出现动荡。
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
(一)保障人权(权利)。人权,即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根本的法律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
确认与保障。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主要形式。法治社会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它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良善,裁判的正义。法治运用利益平衡、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通过保证立法和司法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
(三)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应当是:人们在对各种行为博弈形成的自生自发的正式化内在规则自觉遵守认可的基础上,形成了的一定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并由其支配而实现有序和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且在自觉反思理性指导下对正式化内在规则和生活方式进行与环境相一致的适应性调适。” 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来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法治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预防纠纷的发生;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建设诚信社会。诚信友爱是社会中基本的道德准则,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必须通过法治这个强有力的手段,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风气。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友爱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法治通过树立政府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政府机关诚信文化等方式建设诚信社会。
(五)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法治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障。法律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手段和必要方法。因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一系列问题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主要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制裁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不法行为,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生活富裕,保持生态良好
统筹全文,探索构建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进行深人理论创新才能做好的重大课题。“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从多方面作长期不懈的努力,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逐步完成从“人治”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执政方式的转变,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将执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领导方式及其与政府、立法、司法、社会民间及公民人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化、制度化。严格界定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界限,使其服从法律的规范,防止其超越法律。注重提高我国的政权建设水平,在依法规范政
府职能的基础上,注意在各级、各类权力机关之间设置有效的制约与平衡机制。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注意把依法治国和以德育人相结合,司法工作者要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诚实有爱的表率。实现这些目标,不可能一毗而就,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法制建设需要在和谐中巩固、在和谐中发展。只要依法治国方略驾驭得好,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有机的结合,国家就一定能够长久地和谐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