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关键词】 采矿企业 办理 矿山用地
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