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纽约公约]为视角论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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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 为视角论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寇 占敏
摘 要 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 ,纽约公约》 《 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 但规定了执
行地 国法 院拒 绝 承认 与执 行外 国仲 裁裁 决的理 由 。包括我 国在 内的 14 国 家都是 约公 约 4个 纽 的 成 员圆 , 因此有 必要 结 合公 约 的规 定对 我 国的仲 裁制度 加 以改进 和 完善 。
关键 词 ( 约公 约》 仲 裁协议 ( 纽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有 效性
用 法律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6 .1 10 .522 1)1 8O 2
仲裁 协议 被视 为仲裁 制度 的基石 , 效力 不仅关 系到仲裁庭 裁 决, 院仍可 裁定 该仲裁 协议 无效 , 其 法 撤销 该仲 裁裁 决。 能否 取得 对案件 的管 辖权 , 且还 直接关 系到仲 裁裁 决能否得 到 而 执行 地 国法 院 的承认 与执 行 。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不 断深 入 , 国际
商 事仲 裁 的数量 不 断增 加 ,但各 国对 仲裁 协议 有效 性 的规定不
一
三 、 国 的立法现 状及 问题 我
( )仲裁 法》 司法解 释 的规定 一 及
《 仲裁 法》 仲裁 协议 的效力 做 了比较严 格 的规 定。 l 对 第 6条
规定 。 高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仲裁 法) 若干 问
,
使得仲 裁 协议 的效 力认 定 问题 始终 是 国际商事仲裁 领域 中的 至第 2 条对仲 裁协议 的构成 要件 、 O 无效情 形、 认定 主体做 了集 中 《 约公 约》 纽 的介 绍
热 点 问题 。
一
、
15 9 8年 6月 l O目在纽 约 召开 的联合 国 国际商 业仲 裁会议 上签 署 了 《 承认 及执 行 外国仲裁 裁 决公 约》T eN w Y r o- (h e o C n k
v n in o h c g i o n n o c me to o eg bta e t n te Re o nt n a d E f r e n fF r in Ar i l o i r
题 的解释》 l 条规定 法院对 涉外仲 裁协 议效力 的审 查时 , 不 第 6 依 同情 形可适 用 当事人 约定 的法律 、 仲裁 地法 或法 院地 法 。
( ) 国际接轨 的过程 中存 在 的问题 二 与
1 对 仲裁 协议效 力认 定 的规定过 于严 格 。国 际商事 仲裁 实 .
在协 议中 明确 地表达 了通过 仲裁解 决争议 的意 思, 就尽 量满足 其 方法 加 以弥补 。我 国仲 裁法 对仲裁 协议
效 力认 定 的规定 过于 严 格 。 当事人 必须 明确 仲裁事 项和仲 裁机构 , 则仲裁协 议无 效 。 如 否 这在 一定 程度 上对仲 裁 制度 的完 善和 与 国际仲裁 的接轨 造成 了
障碍 。
A ad)即 《 w rs, 纽约 公约》 截 止至 2 o 年 l 月 , 。 O9 1 缔约 国的数量 已 践 中逐渐 形成 了“ 尽量使 仲裁 协议有 效” 的原 则。 即当事 人只 要
经达 到 了 14 。 4 个 该公 约于 18 97年 4月 2 2日对 我 国正式 生效 。 绝 承认 与执 行外 国仲 裁裁 决 的理 由” 的规 定 中。
二 、 裁 协议 效 力的认 定 仲
公 约涉及 至仲 裁协议 效力 的 内容主要集 中在 第 5 执 行地 国拒 意愿 : q 条“ 至于仲 裁协 议存在 的缺 陷 , 以通过 适 用相关 国 家法律 的 可
关 于仲 裁协 议效 力 的认定 , 要包括 以下 两个 问题 : 主 ( ) 用什 么样 的法律 认 定 一 适 首 先 ,纽 约公 约》 5条第 l 第 1 规 定“ 《 第 款 项 仲裁 协议 的有
2 仲裁庭无权决定管辖权。仲裁庭 自裁管辖权原则已成为 . 效性 首 先应 当适用 当事人 选择 适用 的法律 , 如无 此项选 择 , 适用 现在 国 际商事仲 裁 的重 要理 论 ,并为众 多 国家 的立 法实 践所 采
裁 决地 国 的法律 ” 。在认 定仲 裁协 议的效 力 时, 适用 当事人选 择 纳 。 在我 国 , 仲裁委 员会 和法 院有权 对 仲裁 协议 的效 力做 出认 仅 适用 的法 律是 合理 的: 但是考 虑到 实践 中当事人 很少就 适用法律 定 , 仲裁庭 无权 。 仲裁 委 员会在 仲裁庭 组 成之 前按照 本会 的仲 裁
做 出专 门 的选择 , 时应适 用 仲裁 地 国法 。 此
规 则对仲 裁协议 进行 审 查, 决定 是否 受理 。 裁机 构行 使 的是管 仲
其次, 国际商事 仲裁 从做 出到执行 , 会涉及 仲裁地 和执行地 , 理职能, 其对仲裁协议的审查不应混同与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是否
并 且往往 分属 不 同国家 , 这时就产 生仲 裁协议 效力 的认定标 准的 真 正存在 、 否有效 等争 议做 出的认 定 。 是 冲 突 。《 约公 约》 纽 在第 5 第 2 规 定执行 地 国法 院依执行 地 条 款
国的法律 或公 共政 策可 以做 出拒 绝承 认与执 行仲裁 裁决 的裁 定 。 四、 结论
仲裁 本质 上 是当事 人解 决争 议 的契 约制度 。虽然 国 内立法
通 过 以上 的分析 , 以得 出如下 的结论 : 可 认定 仲裁 协议 的有 上 出现 了尽 量使之 有效 的趋 势 ,在尊 重 当事人 意 思 自治 的基 础
效 性首 先应 当适 用 当事 人选择 适用 的法 律 , 未做 出选择 , 如 则
适 上 , 宽对 仲裁 协议有 效性 的 限制 , 允许适 用 当事人 选择 的法 放 并
用 仲裁 地 国法律 。 裁 裁决 如需 要到仲 裁地 国 以外执行 , 地 律 认定仲裁 协议 的效力 , 要真 正实现 国际商 事仲裁 立法 的统一 仲 执行 但
国的法 律可 用 于决 定该裁 决的有效 性 。
( ) 二 由谁认 定
还 有很长 的道 路要 走 。《 纽约 公约》 其 实施 的 5 年 间 , 统一 在 O 在
国际立法 方面 做 出了 巨大的 贡献 。
决定 仲裁 协议 效 力理 论依 据主 要是仲 裁 庭 自 管辖 权说 和 裁
法 院 决定 论 。 首先,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和仲 裁案件 的管 辖权 是密切 联系 的 , 各 国法 律 一般 允许 仲裁 庭 对仲 裁协 议 的效 力及仲 裁庭 的管 辖权 做 出 决定 , 而不 需要 事先 经法 院决 定 。其次 , 司法主权 是 国家主 权 的一 项重要 内容 , 国法院对 本 国领土 范围 内的属 于其管 辖的 一 事 项行 使 当然 管辖 权 。 即使 仲裁 庭认 定该仲 裁协 议有 效 , 并做 出
作 者简 介: 占敏 , 寇 上海 对外 贸易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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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积累了十五年的仲裁实践经验 ,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仲 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已确立, 但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正在修订 的新 《 裁法》 妨借 鉴 国际先进 立 法 , 仲 不 立足 本 国国情 ,
为 仲 裁庭对 争议 案件 的享有 管辖权 的前 提是存 在有 效的仲裁 协议 。 结合 既有 经 验, 我 国仲 裁事 业 的国 际化做 好立 法上 的保 障 。
参考 文献 : 【】h p/r t s i o /a e/iw ti sx 1 t : e i l r P g s e De lap ? t / a et g t l V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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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秀文 . 2 】 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杜. 0 2 2 0 年版 . f】 3赵秀文 .纽约公约》 《 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河北法学. 0 9 7 2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