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追偿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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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经 纬
浅谈行政追偿 的条件 、 范围和程序
韩 国莉
摘 要 国家时行 政机 关 工作人 员享 有追偿 权作 为一 项制度 , 这 也是世 界各 国立 法的 通例 。我 国《 国家赔偿 法 》 第l 6 条 对 行政 追偿 制度 作 了明确规 定 。行 政追偿 制度 建立 的功 能在 于监督 行政机 关工作人 员的工作 , 提 高行 政机 关 工作人 员的责
任心和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行政追偿权的条件、 行政追偿范围的限定、 行政追偿应 当遵循的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浅析, 其
目的 是对 有故 意或 重 大过 失的行 政机 关工作 人 员起 到 惩戒 的作 用。行 政追偿 制度 对 于公 务 人 员依 法行 政 、加强行 政 主体
内部监督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关键 词 行政 追偿权 的条件 行政 赔偿 的 范 围 ’ 行 政 追偿 的程序
作者 简介 : 韩 国莉 , 甘 肃广播 电视 大 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行政 追偿权 的概 念及 其行 使条 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0 l 4 ) O 3 1 0 8 7 . o 2 权 的存在 , 行使 职权 本身 就存在 着可 能造 成损 害 的危 险性 。 因此
一
、
都能作 出 关于 行政 追偿 的概 念 , 我们 可 以这样 定义 : 行政追 偿是 指 国 我们 不能苛 责行政机 关工作 人员凡 事都 能高度 的注意 ,
家在 向行政 赔偿 人支付 赔偿 费用后 , 依法 责令有 故意或 重大过 失 正确 、 恰 当的判 断 , 应 当允许 行政机 关工 作人 员在 一定 范围和 限
的 工作人 员 或者 受委 托 的组织 或者 个人 承担 部分 或者 全部 赔偿 度 内出现 差错 而不 负任何 责任 。只 有这样 , 才 能起到 保护 、 惩 罚 费用 的法 律制 度 。 和监 督行 政机 关工 作人 员 的作用 。如 果不 论行 政机 关工 作人 员
根据 我 国 《 国家赔 偿法 》 第 l 6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我们不 难看 过 失的大小 , 一律追 偿 , 则会 影 响他 们 的工作积 极性 , 使其 因顾 忌
出追 偿权 的行 使应 具备 如下 条件 :
赔偿 责任 而不 敢越雷 池一 步 , 最 终影 响公 务 的完成 。 但如 果不 对
则无法 督 ( 一) 行政 赔偿 义务 机 关对行 政赔 偿请 求人 的赔偿 义务 得 以 未尽适 当注 意义务 的有重 大过 失的责任 人员进 行追偿 ,
履行
促行 政机 关工 作人 员恪 尽职 守。 《 国家赔偿 法》 第l 6 条第 l 款规 定的 “ 受 委托 的组织 或者 个
没 有行政 赔偿 , 就 没有行 政追 偿 , 这 是行政 赔偿
义务机 关行
使 追偿 权 的前提 条件 。 因为只 有在 行政 赔偿 义 务机关 履行 了赔 人” , 是指行政 机关将 职权委 托给 组织 的, 该受委 托组织 即为被 追 行政机 关将 职权 委托 给个 人 的, 则 该个 人即 为被追 偿 偿 义务后 才产 生追偿 权 , 如果 行政 赔偿义 务机关对 赔偿请 求人 没 偿 的对象 ; 有 履行 赔偿义 务 , 或 仅仅 履行 了部 分赔 偿义 务 , 它 的追偿权 尚未 产生, 就 不可 能对 它 的工作 人员进 行追 偿 。
的对 象 , 而 不是指 在委 托 的情 况 下 , 作 为委托 人 的行政机 关既 可 以向受委托 的组织 追偿 , 又 可 以向该组 织中具 体实施致 害行为 的
( 二) 行 政机 关 工作 人 员或 者受委 托 的组织 或者 个人在 行使 人追 偿 。对 于受委 托 的组织 在受 到行 政 追偿 并承 担部 分或全 部 行 政职 权 时主 观上 须存 在 故意或 者 重大过 失 赔偿 费用 以后, 是 否可 以向该组织 中具 体实施 致害行 为的人进 行
则取 决于该 组织 与所属 员 工的 具体 的人事 关 系、 劳动关 系 行 政赔 偿义 务机 关行 使行 政追 偿权 必须 以其 工作 人员 行使 追偿 , 职 权时 的主 观故意 或者 重 大过 失为条 件 。 这里 所说 的故意 , 是指 或该 组织 的 内部规章 制度 。 明知所 实施的行 为将 会发生 侵权而 故意 为之 , 或者 放任 侵权责任 在行政 管理 实践 中, 如果行政 机关 工作人 员和 受委托 的组 织
这 时也 导致 了 的发生 。 这 里所 说的 重大过 失 , 从本质 上 说是指 致害 行为具 有较 或者 个人在 执行上 级的 决定和命令 时造 成 了损 害 , 严 重 的可 非难性 或可 指责性 。 通 常表 现 为: 一般 人都 能预 见到损 国家 赔偿责任 的发 生 , 那么 这时 的赔偿 义务机 关能否 对执行上 级
我认 为不 能 。 因 为公务 人员有 要 害 的发 生 , 而 负有 专 门职责 的行为 人竟 没有 预见 到 , 一般人 都应 决定 和命 令 的人行使 追偿 权 呢? 而因此 所产 生的后果则 应 当遵守 的规范 , 而负有特 别义 务的行 为人 竟没有遵 守 : 法律 、 法规 求服 从和执 行上级 决定和 命令 的义 务 , 以及规章 等规 范性文件 已明文禁止 此类行 为的发 生 , 而 工作 人 员 执 意为 之等 等 。 二、 行政 追偿 范 围的限 定 由其 上级 机关来 承担 。 三、 行政追 偿程 序
( 一) 行 政 追偿应 当遵循 的程 序
我国《 国家 赔偿法 》 以“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 失” 作 为追偿 的必
行政追偿程序作为追偿主体在追偿活动中所遵循的步骤、 方
其 具体 内
容主 要包 括 : 内部处 理程序 、 外部 诉讼程 序、 要 条件 , 这就 意味 着在 赔偿义 务机 关赔 偿损 失 以后 , 对 因为行政 式 的总称 , 机 关工 作 人员 或者 受委托 的组 织或 者 个人 一般 的过 失 以及 正 当 救济 程序 等 。行政 追偿 程序 在行 政追 偿 制度 中具 有非 常重要 作 防卫、 意外事 件等 原 因造成 损害 的不进 行追 偿 。 将追偿 权 限定在 用 。但是 我们 也看 到 了迄今 为止 我 国国 家追偿 制度 的有 关立 法 “ 有故 意或 者重 大过 失” 的范 围 内有 其合 理性 。因为 有 自由裁量 中, 尚未对 国家追 偿 的程序 问题 作 出相应 的规 定 。因此 , 我们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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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经纬
探讨 我 国的行政 追偿 程 序之前 , 有 必要对 以下 问题进 行 探讨 :
第一 , 被 追偿 人不服 赔偿义 务机关 的处理 决定 时可否提 起诉 2 . 夕 部诉 讼程 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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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行 政追偿 活动 皆可 以通 过行政 内部程序 来解 决, 作为
讼? 该 问题说 到底 即 行政权 与 司法权 的关 系 问题 。我 国 《 行 政诉 追偿 的特 别程序 , 行政追 偿 的外部诉 讼程序 一般在特 殊情 况下才 讼法》 认为被 追偿 人不 能通过诉 讼 , 只 能 申请 上级机 关救济 , 显然 启用 。 主要 适用 以下情 形 : 一是 行政 机关 工作人 员违 法行使 职权 将 内部行 为排 除在 受案 范 围之外 。 我认 为 , 在我 国 民主 和法 制化 触犯 了刑法 时 的追偿 。 在 此情 形下 , 行政 机关 工作人 员不 但违 反 的今 天 , 为了更 好地 维护 行政机 关 工作人 员公 民身 份 , 保 障行政
了行政 法 , 而且 还触犯 了刑 法 ; 简 言之 , 行 政工作 人员不 仅要 承担
机关 工作 人员依 法行政 , 将行政 机关 内部行 为合理 地纳入 到行政 行政 责任 , 还要 负刑事 责任 。 在刑事 诉讼 中通 过看被 告人 主观 上
诉 讼 的受案 范围 是十 分可行 和必 要 的。 由此可 见, 如 若被 追偿 人 是 故意还是 过失来认 定其 犯罪行 为 的性 质 , 而 这恰恰 是行政 追偿 对 赔偿 义务 机关 的处 理决 定不服 时 , 就 可 以依法 提起 行政 诉讼 。 活 动的难 点所 在 。 这 样看 来 , 如果采 用刑 事 附带行 政追偿 诉 讼的
不 仅可 以提 高行政 效率 还对追 偿的 公正性在 一定 第二, 作者 认 为 , 没有 必要 通过行 政赔 偿诉 讼 附带方 式来进 方 式进 行追 偿 , 行 追偿 。理 由是 : 一 方面 , 这 不利 于对受 害人 的保护 。 另 一方面 , 程 度起 到保证 : 三是 减 少
了法 院 的诉累 。 第二 , 关 于调 离 、 离 退休
行政 工作 人员 如果 调离或 离退 休 , 则不属 于行 政赔 也不利 于提 高行 政诉 讼效 率 。 所 以, 行政机 关 工作人 员 的违法 行 人 员的追 偿 。
为在诉讼 前就 已确认 的情形 下 , 再通 过赔 偿诉讼 附带方 式进行 追 偿 义务机 关 的人 员的范 畴 , 这时, 行政 赔偿 义务 机关单 靠普 通程 偿 这样 既违 背 附带诉 讼 的要求 , 也有 损于 诉讼 效率 的提高 。 第三, 作 者认 为 , 行政 赔偿 义 务机关 在行 使追偿 权 时没有 必
序 是难 以达 到行政 追偿 之 目的 , 但 这 时是可 以采 用诉讼 方式 的 。 四、 探讨 本论题 的 法律 意义
要采取 协商 方式 进行 。 理 由是 : 一方 面 , 追 偿权 不属 于 民事权 利 , 非私法 范畴 , 赔 偿义 务机关 与其 工作人 员之 间的地位也 不具有 平 等性 , 因此双 方平 等协 商 的基 础 不存 在 。另一方 面 , 追偿 本来 就
是行政赔 偿 义务机 关的职 责 , 由其实施 对存在 故意或重 大过 失 的 工作 人员进 行追 偿 , 这 不 仅是一 种权 力的 体现 , 更 是一种 义 务 的
履行 。
( 一) 明确 行政 追偿 的条件 , 有 助 于理解行 政 追偿 的性质
行 政追 偿 的主要 目的是对 因 为存在 有 故意 或重 大过 失造成
行政赔偿 的行政 机关 、 其他行 政组织 或者 它们所属 的行政 人员通 过责令其 承担 部分或全 部赔偿 费用 的方式 予 以惩戒 , 而不是通 过 行政追 偿来 弥补 国家行 政赔 偿 费用 的损 失。 从 这个 意义上 看 , 行
政追偿 对 国家 的经济意 义 并不 重要 , 而其 惩戒性 却 比较 明 最。
( 二) 明确行政 追偿 的 范 围, 有 利 于保证 追偿 的公 正性
( 二) 追偿 的 内部 处理 程序 和外部 程序
1 . 内部处理 程序
我们知 道 , 行政 主体 在 行使 行政权 力 的时侯 , 多数情 况下 都
追 偿 权主 要通 过行 政追 偿 的 内部处理 程 序来 实现 。作 为追 是派 出 自己 的一 个 或多个 公 务人 员行 使行 政行 为 。这些 公务 人 偿的 普通程 序 , 它 也主要 包含 了立 案 、 调查、 告知 、 听证、 决定 、 送 员在行 使权 力时 , 有 时会 出现 滥用 行政权 力 的情 况 , 因此, 通过 行 达、 执 行等 内容 。 立 案通 常发 生在 行政 赔偿义 务机 关对 赔偿 受害 人赔偿 了损 失之后 , 依据 相关材 料 , 针对 工作人 员是 否存在 违法 ,
而进 行 的审 查和追 偿 的活 动 。赔偿义 务机 关 的对材 料 的核 实主 要通 过走 访 、 听取 意见等 方式 进行 。 其 目的 是为 了明
确 行政 工作 人 员在违 法行 政 中存在 的过错 和过 错 的程度 、 起 因等 因素 。 通常
使行政 追偿 来追 究 因为存 在 有故 意或 者有 重大 过 失公 务人员 的
违法责 任 , 可 以促使这 些公 务人 员依法行 政 , 不滥 用权 力、 增 强其 责任心 , 从 而保 证公 务人 员在行 使职 权 时做到 公正 、 合法 。
( 三) 明确行 政追偿 的程 序 , 能有 效监督 公 务人 员依 法行政 明确行 政追 偿 的范 围, 能够 降低程 序运 行 中的不 利 因素 , 并
行政 工作 人 员的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 失是 由行政 赔偿 义务机 关 单方 保障行 政追 偿制度在 实践 中被更好 的执 行 , 同时也有 利于行政 主 面调 查认定 并作 出行政 追偿 决定的 , 而 行政赔偿 义 务机关对 行政 体 的内部监 督 , 也是依法 行 政 的需要 。在 依法行 政 、 建设社会 主 工作 人员 的 告知 则通 过通 知书 的形 式来 实现 。为 了给 被追 偿人 义法 治 国家 的今 天 , 对 行政 追偿 的执 行提 出了新 的要求 。 国家赔 以充 分的 申辩和质 证机 会 , 有效 缓和行 政赔偿 义务机 关之 间的矛 偿 的法治要 求是 要对 公权进 行 制约 , 从而 能达 到 以法 限权 、 以权 盾, 保 障 国家追偿权 的实 现 , 切 实提 高行政效 率 , 将 听证程序 设定 制权 和 以民督权 , 杜绝程 序 的随 意性 和人 为性 , 所 以探 讨行政 追
在 内部行 政追 偿 中是 非常 必要 和可行 的。这 样我们 可 以看 到行 偿程 序是 依法行 政 的要求 , 具有 法律 意 义 。 政赔 偿义 务机 关经 过这 一 系列调 查、 听证等 程序 后 , 如 果仍 确认
参考 文献:
被追偿 人违 法具 体行政行 为 中存 在主观 上的 故意或 重大过 失的 ,
就可 以作 出追 偿 的决 定 。此时 就需要 制 作追偿 决 定书 并送 达给 被追 偿人 。 如 果被 追偿 人在法 律规 定 的时 间内不执 行追 偿 决定 , 也不 提起 复议 、 申诉或 行政 诉讼 的 , 行政 赔偿 义务 机关 就有权 采 取强 制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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