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word版本)
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条 非分布式光伏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公司常规电源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并网服务流程
第四条 10(20)千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 10(20)千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制定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查验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 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制定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查验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第七条 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并网点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方式执行。
第八条 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人身份证、光伏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资料、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三方能源供应商为项目业主,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再提供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意见、项目业主与提供光伏建设用地单位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屋顶租赁等)等。
第十条 各级营业窗口在受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地市供电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营业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见附件7)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认后,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出具《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附件8),并在在2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交由营业窗口与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一条 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制定380伏及以下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和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后,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在2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交由营业窗口与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各级营业窗口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竣工查验及并网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附件9),并审核相关材料,基础验收资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查验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等。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查验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并网启动方案、项目运行人员名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