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待遇与怀孕三期相关的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待遇 与怀孕三期相关的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生育津贴、假期有哪些?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哪些?女职工生育待遇由谁来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都有什么规定?
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现状是两种制度并存:
1、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A、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B、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C、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由生育社会保险负担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3、其他女职工三期待遇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津贴同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除了国家政策外,女职工还要关注当地劳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