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
07-18
武坚镇建环中心“星级规范执法基层单位”创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镇建设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村镇建设部行政处罚案件会审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报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卷,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前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审查内容包括:
(1)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正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得当;
(7)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 对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