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试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从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说开去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民商法 翟辉 如果你掌握我所掌握的全部信息,你会完全同意我的观点。 ——基辛格
5月28日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餐厅里,6名全能神邪教成员殴打致死一名被他们认为是恶魔的女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刑极其严重,5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张某某的儿子只有12岁另行处理。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这位诉讼法博士昨天说了一句话足让法学界哗然,他评论这起恶性事件,说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话乍一听很对啊,确实手段残忍,就应该杀无赦啊,很多网友都在说,就应该全部死刑。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论证。
(一) 杀还是不杀
我们看到这起案件手段确实非常残忍,被害人活活被打死,即便警察来了,犯罪人也没有住手的意思,目的就是打死被害人。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该案中,那位持械打人的光头我认为确实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有一人另案处理的依据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
的父母严加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就本案看,后者可能性更大。有人会说,这个人已经超出了一般同龄人的认知,理应予以处罚。但这还不是我最想反驳的,大家都可以明白为什么。但是其余四人就不好说了,两个长辈,两个晚辈,首先不清楚那两个晚辈是否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我想你有基本的认知。好吧,就算五个人全部成年,恐怕该案反映的情况也不至于判另外四人死刑。我们知道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显然,关头男子是主犯,主要的实行犯,其他四人是帮助犯,辅助犯罪。我国刑法对从犯也有法定情节,即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披露的情况来看其余四人应该不会判死刑,有其他主犯情节另当别论。
(二)为何不能平民愤
民愤是人治的代名词,法院也不会完全让人民群众满意。当年全国人民想杀刘少奇,而刘少奇却不知该用什么保护自己。法律不是保护多数人的产物,而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什么犯罪人还要有辩护人还要保障他的人权,就是因为他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必须要保护他该有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不会因他犯罪而剥夺。为何不能考虑民愤,因为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何不能考虑民愤,因为民愤总是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这难言公正。就像有人会说,你家人死了你肯定不会这么说,废话,我家人死了我当然希望判犯罪人死刑,但如果那样我还能当这个案子的法官吗? 交通肇事超速撞死人,被害人的家属当然希望肇事人判死刑,但能行吗,不逃逸最多就判3年。
结束语:
一个社会的文明不是靠杀戮而形成的,而是靠全体人的宽容与尊重。从古至今,中华文明的刑罚都是逐步减轻的。从先秦时代到秦朝,各种死刑,肉刑令今人唏嘘,而在当时却被认为是正常的。文景之治时废除了大量肉刑,诸如墨刑,挖膑骨,砍脚趾等刑罚,取而以劳役刑代之。三国时又废除了宫刑。新中国成立后,犯人全部采用枪决方式。进入21世纪后,枪决也逐渐减少,取而以注射死刑代之,而这几乎不会给犯人什么痛苦。这似乎满足不了某些人的复仇心理,却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你即便把他们都判了死刑,能起到什么作用?一个已经把死刑置身度外的人还会怕这些吗?
当今世界140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称90%的死刑犯都是在中国执行的。在中国现在废除死刑显然不现实,因为人们对生命权的认知不够,杀人偿命依然是固有观念。而在外国,死者的家属完全可以原谅加害人,因为他不想再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是“少杀慎杀”确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建立了死刑复核庭,一个一个案子去仔细查,能不杀就不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也作出了修改,加重了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惩罚力度,就是为了减少与死刑的落差,减少死刑的适用。
死刑无法解决一切问题,一个社会靠严厉的刑罚制度才能约束人,说明这个社会是有问题的。80年代的严打就很说明问题。偷一元钱就判死刑换来的不是社会的安宁,而是严打后犯罪率的节节攀升。
这起案件是树立法治信心的又一机会,对光头男子该判死刑,就判死刑,对其他人决不能因所谓的民愤而加重刑罚,而法院和媒体一定要做好释疑工作,这是以前所欠缺的。
总有一天人们会憎恨今天的自己,是那么的残忍,就像今天憎恨曾经的五马分尸或寸磔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