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答辩状
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公司 负责人: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二、赔偿费用
1、医疗费:诉请1866.8元,请法院考虑事故关联性,根据有效票据并按医疗保险标准核算,扣除医保外用药及非事故用药等无关费用;
2、住院伙食费:诉请1050元,请法院根据实际住院天数,酌情认定;
3、护理费:诉请9225.72元,首先答辩人认为护理期限偏长,请法庭根据被答辩人的伤情,酌情认定需护理天数,其次我们认为其用于计算的护理费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浙江护理行业标准计算;
4、误工费:诉请20318.55元,首先,被答辩人认为其诉请的误工期限过长,与被答辩人实际伤情不符,请法庭酌定其误工期限(答辩人已申请重新鉴定);其次,其用于计算的误工费标准过高,且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工作证明、完税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因此答辩人对此项费用不予认可;
5、交通费:诉请315元,请法院按照就医实际予以认定;
6、鉴定费:诉请1800元,答辩人认为此项诉请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7、伤残赔偿金:诉请138200元,请法庭根据被答辩人实际伤情酌情认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不甚合理,与实际伤情不符,已申请重新鉴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10000元,答辩人认为此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9、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请64635元,被答辩人未提供家庭成员登记表等必要证据,答辩人无法确认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且答辩人已对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因此对于此项诉请不予认可;
10、营养费:诉请2100元,请法院酌情认定;
1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不应予以判赔,另外对于商业险部分请法院根据答辩人与被告一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内容予以计算判赔。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年 月 日
质证意见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
2、 驾驶证、行驶证:无异议。
3、 门诊病历:无异议。
4、 医疗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应当扣
除医保外费用后进行计算。
5、 诊断证明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实质内容有异议,其
出具的误工时间过长,与实际伤情不符,(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已申请鉴定,)其次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明仅能证明误工期限,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实际误工费用。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对鉴定书无异议。对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该项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
6、 户籍信息:无异议。
7、 户口簿: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无公安机关
出具的家庭情况成员登记表加以佐证,无法核实被抚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亦不能证明其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
8、 车票: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该费用是用于本次
事故的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