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什么是公共利益? 类别:问题讨论 | 浏览(85) | 评论(0) 2010-08-30 22:14
标签:101
记者问:什么样算公共利益?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陈建刚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可能都在探讨。 但我认为土地法第五十四条好像就能回答这个问题: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常熟市琴湖片区34万平方米范围内的土地收归国有,这完全是一种商业开发作为,这不过是由政府出面收回土地,再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转让给开发商。这难道具有公益性?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综合利用开发应该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开发应该是开发商必须做到的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