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总结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 纳税义务人(具有法人资格的)
1、分公司不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
(一) 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
1、 注册地在境内;2、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二)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境内或境外但与境内有联
系的所得)
注册地在外国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二、 税率
(一)、基本税率为25%。1、居民企业;2、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且所得与机构有关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为20%。1、未设机构;2、虽设机构但所得与机构无关联。
第三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直接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公式:应税所得=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
一、收入总额
(一)、特殊收入的确认(收付实现制):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视同销售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从性质上不纳税)
1、财政拨款
(二)、免税收入(本应纳税而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2、权益性收益(投资),不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取得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2、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扣。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及附加(2.5超出的准予在以后的税率年度结转) 可扣:“五险一金“+补充保险
3、社会保险 不可扣:商业保险
4、利息费用: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可据实扣除;资本化的不可扣除。
5、借款费用:不需要发生资本化的准予扣除,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
有关资产的成本。
6、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销售额的千分之5的不准扣。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过的准予结转)
8、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所有权不转移):分配在每个时
期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分
期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损失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都可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相当于收入,征税之后才分配)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行政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损失。
4、超过标准的支出
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6、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节
(一)除(无形资产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无所有权的固定资产;3、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5、单独故交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和减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征三免):第1到3年免征,第4到6年减半征收
(三)、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的减半征收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按20%
四、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在股权持有的第二年抵扣投资额的70%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税率低的要补
一、 境外高的不退
前高后低,后五年可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