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2003年6月第16卷 第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Jun.,2003 Vol.16 No.2
【法学论坛】
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李 伟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罪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罪犯作为一国公民,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切实保障
罪犯权利的实现,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罪犯权利;权利保护;矫正罪犯;回归社会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3)02-0012-03
众所周知,罪犯是触犯刑律并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人①,罪犯既然是人,就应享有人权,罪犯又是特殊的人,因此,罪犯就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即
权利的特定性与义务的强制性。长期以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罪犯义务是不容置疑的,而罪犯权利则难以真正深入人心,社会的普遍心理是排斥犯罪与罪犯的,即使是刑事司法或刑事执法人员,在对罪犯权利保护上,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实践中罪犯权利被忽视、削弱甚至被剥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权保障将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结合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着眼社会的稳定发展,罪犯的权利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罪犯权利的涵义及来源
所谓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部门根据矫正罪犯需要而授予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罪犯权利从无到有,其内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权力,有了奴隶主的统治,有了刑罚。
收稿日期:20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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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罪犯地位不及奴隶。在中国虽然西周时已有“幽闭思愆,改恶为善”的治狱思想,但监狱的管理仍以粗暴野蛮为基本特征,有的罪犯甚至成为祭祀的
人牲[2]。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讲到“监狱只应用作拘禁,不能用作刑罚”,从中似乎也看到一些罪犯权利的影子,但尚无佐证。人们了解较多的是古罗马早期的马默廷监狱,那是一座建造于水道下面的巨大的水库[3]。可见在奴隶社会,罪犯难说有什么权利。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皇权至上的思想贯穿始终,期间也有过“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政治思想,含有一定的人道主义因素,但很快就被黑暗的治狱现实所吞没,任意虐待狱囚,非法用刑,成为那个时代的明显特征。在欧洲的中世纪,刑罚的报应刑论十分盛行,狱政官员为所欲为,对犯人敲诈勒索,侮辱虐待,滥施私行,同时欧洲的中世纪教会势力十分强大,它不仅有宗教裁判所,还有自己的监狱,对异教徒实施着非人的待遇。
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发,一批启蒙主义思想家应运而生,孟德斯鸠、洛克、卢梭
作者简介:李伟(1963-),男,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山西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① 罪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罪犯包括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各种附加刑的罪犯。本文所讲罪犯是
狭义上的罪犯,即在监狱内执行自由刑的罪犯,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等罪犯。
等人提出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观点,之后人权思想和理念蓬勃发展。到了十八世纪末,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霍华德等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西方监狱的黑暗进行了批判。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刑罚原则,揭开了囚犯权利保护的序幕。1777年,霍华德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揭露了监狱的惨况,批判监狱弊端。177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霍华德提议的《监狱法》,提出了监狱改革的原则。在霍华德等人推动的监狱改革运动中有人提出“犯人入狱不是为了惩罚,刑罚不是为了复仇,而是为了减少犯罪和改善犯罪人”,“监禁只意味着剥夺自由,而不是进行肉体折磨,不包括任何苦役的成份”,由此确定了矫正罪犯的新观念。到了十九世纪末期,西方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阶级矛盾日益激化,贫困、失业日益严重,犯罪率增加,监狱人满为患,刑罚的教育刑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基于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完全的自由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善;条件改变了,亦可以为恶。由于教育刑论的确立,形成了一系列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监狱制度。
中国进入近代社会,西风东进,政府开始改良监狱制度,清末沈家本提出:“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
[5]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1907年清政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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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遗憾的是在蒋介石统治的后期,针对中国共产党及革命力量,监狱走向了法西斯化,在反省院、集中营里对革命者实施残酷的精神折
磨和肉体摧残①。
综上所述,罪犯权利源于西方,在近代开始流入我国,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很难说,中国的罪犯权利已经深入人心。历史告诉我们,在一个没有人权思想和法制生活的社会里,任何单方面的善良和愿望都是无济于事的,罪犯权利也不例外。
二、罪犯权利的法理学意义(一)罪犯作为人应享有基本的人权
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而享有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否认人权无疑要回到人类社会的野蛮时代,罪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享有人权当是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所讲,一个共同体是由其成员组成的,而作为一个成员的特别之处是享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共同体[6]。诚然,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但不能否认人权也有着共性的一面,并且这种共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区别只在于不同的实现程度。
从人权的角度认识罪犯权利,其理论意义在于树立尊重人、了解人、尊重罪犯、了解罪犯的自觉意识,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排斥罪犯权利就是排斥人类自身的权利,损害罪犯权利,最终将损害全社会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它维系着人的尊严和价值。
(二)罪犯作为公民享有的公民权
罪犯公民权是罪犯隶属于某一国家而享有的该国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对于判决自由刑的罪犯而言,“除羁押期间对其权利和自由有必要加以限制外,享有全部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国家的刑罚权只改变了作为公民的罪犯的权利状态,但并没有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罪犯之于国家不是单纯的从属于刑罚权的义务,而是一种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识罪犯的公民权,其意义在于形成罪犯权利的合法性意识和完整的权利概念。忽视或侵犯罪犯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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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1908年起
草《大清监狱律草案》,提出不许伤害在监人的身体,对刑事被告人一律采取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在监人受狱中苦痛可以诉于监督官署等基本原则。从此,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罪犯权利开始在中国萌发。1912年始,在原清末模范监狱的基础上,模仿近代西方监狱模式各地兴办新式监狱。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监狱规则》,大量吸收了当时资本主义监狱法的具体内容,在罪犯权利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1927年至1949年蒋介石南京政府期间,国民政府的司法部于1928年颁布了《监狱规则》共109条,其内容与体系与北洋政府的《监狱规则》基本相同。三四十年代颁布了大量的监狱法规,从而使中国近现代监狱法
①
诸如重庆的“中美合作所”、江西的“上饶集中营”、贵州的“息烽集中营”、陕西的“西北青年劳动营”等,许多共产党员和仁
民权,就是对法定权利的蔑视,也就是对法制的蔑视。
(三)罪犯作为犯罪人的特定身份权
权利的本质,就是主体价值的最大化,权利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因子,当权利的某一部分被限制时,就应有一种新的权利来弥补。罪犯的特定身份权就是这种由于失却某种权利而产生的力图恢复这种权利的新的权利。自由刑的罪犯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于是产生了请求减刑、假释的权利,接受心理咨询和矫正的权利,申诉、控告的权利等,这些都属于罪犯的特定身份权。
从罪犯的特定身份去认识罪犯权利,其意义在于对罪犯回归社会的需求和愿望的认同。因为这些权利是基于对罪犯的矫正需要而产生的。承认罪犯的特定身份权,就意味着将罪犯看成人类或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否认这种特定身份权则意味着对罪犯回归社会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则是与刑罚的教育刑论相悖的。这种特定身份权不应被看成是监狱当局的恩赐,也不应以罪犯改造表现与态度为条件,只要具备罪犯身份,就应当享有上述权利。
如何理解罪犯人权、罪犯公民权与罪犯特定身
份权的关系,这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辩证关系。人权是来源,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权是法律化的具体化的人权①;而特定身份权是公民权的特殊形态。一项具体的罪犯权利总是可以分解出它的不同层次及其意义,同时又能从总体上把握罪犯权利的内涵。对罪犯权利的上述分析,将为监狱工作者提供认识论上的指导,即从人到罪犯,再由罪犯到人的思维方式,将罪犯权利看成是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监狱的一切工作,就是围绕罪犯权利的复归而展开的,这与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最终使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是一致的。明确罪犯权利的意义之后,就必然得出监狱以罪犯为中心、为罪犯服务的结论。
参考文献:
[1]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01(4)74[2][3][4]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1.180,198,202,62[5]寄移文存大:新译书观大全序
[6][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5.154
[7]1990年联合国大会第45/111号决议
OntheOriginandJurisprudenceMeaningonCriminal'sRights
LIWei
Abstract:Criminal'srightistheimportantcontentofcriminallegalstatus,asaperson,thecriminalwhoiscon-victofdeprivingfreedom,heshouldenjoyfundamentalhumanright;asacitizen,thecriminalshouldenjoyadutyofcitizenshipwhichheisn'tconvicted;asato-be-correctedobject,thecriminalshouldenjoyspecialrightthat
otherpeopledon'tpossess.Criminal'srightisapartofhumanright,andrespectingcriminal'srightjustrespectofhumanright.ProtectingcriminalrightistheneedofChinademocracylegalconstruction,internationalhumanrightandstablesocialdevelopment.
Keywords:criminal'sright;right-protection;to-be-correctedcriminal,returnsociety.
(责任编辑:雷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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