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解协议
协 议
甲方:
乙方: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利铭,该公司土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洪兴,该公司国茂减速机厂车间1标段工地负责人。
甲方系乙方雇佣的员工。2013年9月24日,甲方在下班的路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后被送到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治疗,于10月17日出院,出院后建休半年。
本起事故后经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9日出具武人社工认字【2013】34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局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后申请人之伤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会于2014年3月22日作出常劳鉴(初)通【2014】30418号《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伤残程度八级。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受伤善后事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拾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其中已付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甲方在收到赔偿款后,须签写现金收条。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乙方付清上述赔款后,甲方自愿放弃一切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对前述约定,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胁迫、利诱等情况。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余一份可报相关单位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