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论文
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项事业的发展步入到法制化轨道。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在新的起点上,笔者认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艰难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人民掌握了政权,废除旧法统、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成为一件必然而迫切的事情。
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解放人民、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选举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纷纷出台,到“文革”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500多件。1954年宪法的出台,更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后来一段时期法制建设经受挫折。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这几年时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了批准一些决议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立法活动。虽然这段时间没有明确宣布废弃宪法,但一系列运动和做法,已经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宪法的实施和权威遇到了极大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
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对法制建设的伟大觉醒。
这个时期颁布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基本法律„„,让人民看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希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管理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
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54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使根本大法重新回归到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随后,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密集出台;劳动法、审计法、预算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应运而生。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
上升到新的高度。
2003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一大批如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重点由经济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了不起的伟大成就。到目前,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如选举法、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法律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
姻、家庭、继承、合同、买卖、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 第三个法律部门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如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个法律部门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个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即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还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
第六个是我们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像一部法典,是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个是保证前面这些实体法实施的,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
这七个部门合起来就构成了现在的法律体系,内容是极其庞大的,它表现为一项一项的具体法律制度。现在的宪法相关法一共有38件,民商法一共有33件,行政法有78件,经济法有60件,社会
法有18件,刑法有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有10件,如果再加上宪法正好是239部,这239部构成了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特征
国体是“政体”的对称。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1条公开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所谓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特征,又体现了中国特征,即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也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科学民主、汇聚民智、集思广益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2010年
10月,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根据公众的立法意见,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大修”,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了调整。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肩负着反映民意的重任。只有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有执行力。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方式有序参与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 2005年,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首次与国家最高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他给大家汇报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这次“见面”实现了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将个税起征点从已经实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
见7.1万多条„„这些都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珍视、对民主的尊重。
改革开放在促进了社会生产资料重新配置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一部分人凭借国家政策和个人努力,迅速富裕了起来,但还有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贫富两极分化的情况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连续两年提交《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最终给予回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也折射出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30多年前,在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的立法者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整部法律只有15条,但它宣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随着三资企业法相继制定以及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出台„„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改革开放到2010年9月,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0600亿美元。 如今,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制保障: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修宪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
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护,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要守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的关键所在。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改变了几千年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历史传统。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显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64万多件。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政正日益深入人心。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奠定了依法行政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石,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等10余部法律,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立法的任务不会因为这个体系的形成而有任何的减轻,可能会更复杂更困难,因为实践无止境,改革会更深入。”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对于强制拆迁问题,一直以来是导致群体事件频发重要导火索。制定行政强制法,可以有效治理行政权力的“乱、滥、软”。有意见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也削弱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执行力。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新拆迁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限制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有力例证。
但是,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一些地方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失之于“软”,对有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目前的法律现状是行政强制法没有出台。
精神卫生法可以为社会和谐“护航”。但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饱
受疾病痛苦,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目前精神卫生法的法律现状是: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已就精神卫生立法。与现实相对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事实上,早在1985年我国就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法律迟迟未出台。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解决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医疗)问题。另外,还有对精神疾病患者如何诊断、治疗?如何平衡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还要避免“被精神病”?这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立法更重要的是,要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为促进人们“心理和谐”提供保障,同时也为社会和谐“护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那么,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4月连续两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以及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检查两次批示看,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问题终于到了可怕的不可收拾的地步了。
上级部门并没有无动于衷,就在广州再度出现瘦肉精中毒事件后的第五天,农业部又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可以说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对维护百姓的食品安全真的是做到了三令五申、不厌其烦。到了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但各种问题仍然频发,“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等事件还没有让人们忘记,近来再出“瘦肉精”猪、“瘦肉精”羊,又有染色馒头,简直是防不胜防。人们不禁要问,那些卫生、药品、畜牧、质监、工商、屠宰、食品监督、动物防疫等机构里的多如牛毛的公务员都干什么去了,难道仅仅用一句疏于管理就能搪塞得了吗?
我们不缺法律法规和一次次的紧急通知,我们真正缺少的是执行,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有法律而不能被执行,我们所出台的每一部部法律就是一张张白纸!没有法律不可怕,我们可以去制定、去完善,但是有法不执行、不实施更可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终结。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目标,今后的工作会更艰巨,难度会更大。对立法机关来说,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表明立法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更加深入,工作要求会越来越高。国家权力机
关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陈小川(1962-),女,安徽含山人,副教授,安徽省直党校综合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