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办法
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利率管理,增强利率定价能力,顺应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获准经营本外币业务的各境内分支机构及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等(以下简称为各分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我行各境外分支机构(含总行离岸业务部)可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授权下,结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本机构的利率管理办法,并报备总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本币是指人民币,外币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所称本外币业务,包括本外币自营存款、自营贷款、同业存款及同业融资等业务。
第五条 我行利率管理实行“科学定价、分类指导、灵活调整、分级授权”的原则。
“科学定价”是指全行本外币各项业务的利率定价均以目标回报为定价方法,客户关系定价为指导思想,综合考虑各项成本收益等因素,并由总行统一在“***行产品定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价系统)中落实;
“分类指导”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差异和我行管理需要,对全行本外币各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指导;
“灵活调整”是指总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全行业务发展的状况对各项
业务的目标回报要求、指导利率等及时进行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依据总行现行管理体制,按照总行、业务条线、分行等层级分别设定利率管理权限,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可在自身的权限内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
第六条 我行利率定价审批按照“考核到位、层级简化、权责明晰”的原则管理。
“考核到位”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利率定价考核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客户经理等全部经营单位和人员,覆盖本外币贷款等主要业务,考核结果须与考核对象的绩效直接挂钩;
“层级简化”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在考核到位的前提下,利率定价审批的流程要尽量简化,机构层级和人员环节应尽量精简,打破机构藩篱,打破职级观念,以岗位替代职务,贴近市场,权限下沉,审批前移;
“权责明晰”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要有明确的利率定价权责划分,原则上谁审批谁负责。
第七条 全行各级本外币一般性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审批均须通过定价系统进行测算。其余须上报审批但暂没有纳入定价系统管理的业务,原则上采用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上报的材料须包括但不限于《**8行业务利率申请审批表》(见附1)、业务背景资料等。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本外币业务既可以执行固定利率也可以执行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合同规定资金有偿占用的起止日期内,利率数值固定不变,不受法定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利率确定方式。
浮动利率是指在合同规定资金有偿占用的起止日期内,利率数值按
一定周期根据约定的计算规则(如以某一参照利率为基准上浮或下浮一定幅度)进行调整的利率确定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等,以上基准利率我行已经全部导入核心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基准利率是指国内外金融市场同业拆借利率(LIBOR、HIBOR、SIBOR、SHIBOR等)、掉期利率、最优惠贷款利率、美国国债利率等。
第十一条 主要市场利率的具体起息规则为:
(一)LIBOR、SIBOR:隔夜使用公布日T+1,其余使用公布日T+2;
(二)HIBOR:使用公布日T+1;
(三)SHIBOR:使用公布日T+1;
(四)掉期利率(SWAP):使用公布日T+2,并采用中间价;
(五)最优惠贷款利率(PR):使用公布日T+0;
(六)美国国债利率:使用公布日T+2;
(七)美联邦基准利率、欧洲央行隔夜存款利率、欧洲银行同业隔夜拆借利率:使用公布日T+2。
上述所提及的“T”除SWAP和美国国债利率指自然日之外,其余均为各市场利率发布地或该币种所在国的工作日。同时,上述市场利率总行已经按照假日规则导入我行核心系统。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利率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ALCO)是全行利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利率管理政策、利率定价目标、利率定价策略和利率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政策规定授权利率管理部门行使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利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全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制定全行各项业务的利率管理办法、利率定价目标、利率定价策略和挂牌利率,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确定新产品利率定价,设定并授予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相关利率管理权限,接受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关于业务产品利率的询价,受理和审批超过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权限的利率申请;统一制定和发布各项业务的指导利率以及FTP定价曲线,更新定价系统中的相关参数;制定全行各业务系统中有关利率信息的设计标准,审定各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系统有关计结息功能的开发需求申请,审核全行各业务系统利率管理的有关设臵和维护核心业务系统的基准利率;审定全行各项业务格式合同文本的相关利率条款;指导、监督、检查全行利率定价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包括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现金管理部等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我行的利率政策,组织实施本条线利率定价战略规划,负责落实及完成本条线利率定价年度目标;在利率管理部门的授权下,确定和执行各自业务条线产品的利率定价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管理条线产品的利率定价;开发各业务系统,实现业务的自动计结息及计提,对利率管理部门提出的客户情况的征询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其辖内利率管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负责审定分行利率管理政策和利率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分行计划财务部是分行辖内利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制定的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辖内各项业务的利率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设定并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条线)相关业务的利率管理权限,接受辖内分支机构关于各项业务利率的询价,在权限内审批辖内分支机构的超权限利率申请,对于超过本分行权限的负责向总行办理报批;审核和检查监督辖内业务系统中录入的利率信息;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各项业务的利率执行情况;完成监管机关和总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利率系统和定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制定的利率信息设计标准,统筹规划全行业务系统利率相关功能的实现方式,根据总行各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求书和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审定意见,开发和维护相关业务系统;根据全行利率定价的要求,开发、运行和维护定价系统。
第十八条 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内部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体系,为利率定价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和总行相关通知更新营业厅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公告牌。
第三章 利率定价管理
第一节 利率定价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我行的利率定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利率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实际利率水平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利率区间内。
(二)风险与收益匹配。利率定价须坚持价值导向,遵循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坚持RAROC目标回报要求,全面的测算各项成本和收益,科学准确的运用价格杠杆,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进行定价。
(三)以客户为中心。利率定价须坚持客户关系定价战略,统筹考虑基于客户关系的整体风险收益。
(四)差别化定价。利率定价应做到市场定位明确,细分客户层次,实行差别定价。根据本行的目标客户群、竞争战略、在市场中的定位以及周边竞争环境细分客户市场,按照金融产品的需求弹性,实施差别化定价。
(五)贴近市场。利率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和市场竞争能力,并结合自身的业务战略确定定价政策。
(六)适时调整。利率定价应根据金融环境或金融成本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如当国家调整产业政策,某些行业成为受限行业,其预期和非预期的风险显著增加时,应对其贷款进行重新定价,以覆盖承担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具体业务的利率定价须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收益)、运营成本、信用风险成本、资本占用成本、税赋成本、目标利润率以及交叉营销收益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一)资金成本(收益):指叙做业务的FTP价格。
(二)运营成本:包括叙做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水平和分摊在单位业务上的间接费用率,一般使用百元成本费用率指标。
(三)风险成本:指叙做业务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成本,在利率定价工作中使用较多的是信用风险。一般用预期损失率来计量信用风险成本。
(四)资本成本:指叙做业务占用的资本的价格,是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资本转换系数、资本成本率的乘积。
(五)税赋成本:指叙做业务所须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六)目标利润率:指叙做业务预期达到的既定回报率,一般来说,贷款采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isk Adjust Return On Capital,简称RAROC)来作为盈利目标,存款则一般采用单位存款利差或收益率作为盈利目标。
(七)交叉营销收益率:即除该业务本身以外,同一客户在其他业务方面给我行创造的综合收益率。
第二十二条 具体业务的成本收益测算和客户关系定价方案应通过定价系统进行,测算结果形成《***行利率定价审批单》,作为利率定价审批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中,审批单上记载的情景派生业务,为该笔业务派生的新增业务量,业务发生后定价系统将对派生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追踪并通报,同时,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行部和业务人员,总行将调整或取消其利率定价审批权限。
第二节 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差异我行各项业务可以分为监管利率和市场调节利率,监管利率是指利率定价受政府监管机关管制的业务利率,市场调节利率是指完全由我行自主制定的业务利率。我行根据利率定价的管理需要,按照受管制程度的不同,将监管利率细分为为国家法定利率、挂牌利率、浮动管理利率,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利率,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不予浮动的业务利率。目前具体为: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证券公司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项优惠贷款利率、信用卡透支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率、非试点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活期存款优惠利率等。对于国家法定利率,全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
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
第二十五条 挂牌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由总行统一制定并对外挂牌公告的业务利率。目前具体为: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人民币1年期(含)以内的对公存款利率、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挂牌利率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定,总行计划财务部具体实施,全行统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浮动管理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我行可针对不同客户灵活自主确定的业务利率。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对公协议存款之外的人民币自营存贷款业务(含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其利率为浮动管理利率。对于浮动管理利率,由总行在可浮动的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浮动依据和浮动管理权限,分行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节利率,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行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风险状况和成本收益情况完全自主确定的业务利率。现阶段主要包括:对公人民币协议存款、外币自营贷款利率、大额外币自营存款(含非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本外币同业业务利率等为市场调节利率。对于市场调节利率,由总行统一制定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并建立和适时调整分级授权定价体系。
第三节 分级授权
第二十八条 我行对执行浮动管理利率的业务和市场调节利率的业务,依据现行管理体制,按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业务条线、分行四个层级分别设定利率管理权限,具体利率权限以总行下发的《***行利率定价管理分级授权表》(以下简称利率授权表)为准,总行各业务条线内部和各分行可在自身的权限内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各项业务的具体利率管理规定见本章第四~九
节。)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利率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尽量简化审批层级,原则上对于含有二级分行、异地支行、一级支行的一级分行,其利率定价审批总人次不应超过6人;对于不含以上机构的一级分行,其利率定价审批总人次不应超过4人(利率定价审批流程图模板见附2)。
第三十条 总行将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形势、流动性状况等,对本办法授予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的利率管理权限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执行浮动管理利率的业务和市场调节利率的业务,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确定业务的最低回报要求,利率定价标准、指导利率、利率上/下限及利率浮动点等。
第三十二条 我行一般性贷款由总行统一核定各分行各类业务的利率定价目标和RAROC最低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客户我行按照客群(行标客户规模)以经济增加值(以下简称EVA)为标准划分为核心客户、战略客户和非目标客户,客户分类信息由定价系统根据我行管理会计数据按月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采取差别化的定价策略,原则上核心客户应执行最为优惠的定价策略,战略客户次之,非目标客户则应少优惠或不优惠。具体的策略由总行统一确定,并在定价系统中予以落实。
第四节 人民币自营存贷款利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执行浮动管理利率的人民币自营存、贷款业务,其利率上下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执行市场调节利率的人民币自营协议存款,原则
上由总行司库统一叙做,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市场状况和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1年期及以上人民币对公固定利率贷款时,原则上应以“**行人民币对公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客户综合收益、风险回报等情况进行适当浮动。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自营贷款原则上不得含有利率期权条款,对于确需含有利率期权条款的人民币自营贷款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常见的利率期权主要有利率上限期权、利率下限期权、利率双限期权)。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个人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其定价标准和适用贷款品种范围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人民币固定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标准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确定,根据总行的定价策略,贷款可在固定期内执行同一贷款利率,也可在固定期内分段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固定期限的档次,以及最长固定期限由总行确定。总行可根据利率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固定利率定价标准、定价策略、固定期限的档次和最长固定期限。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调整本行固定利率的具体定价,但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定价标准。在固定利率期间内,如遇人民银行对个人贷款利率政策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币票据业务的各项指导利率和国内信用证议付指导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每日公布,各分行在总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自的执行利率,如遇特殊情况需低于指导利率的,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节 外币自营存贷款利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执行市场调节利率的大额自营外币存款(含非中
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和自营外币贷款,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并发布指导利率,指导利率由市场利率加一定浮动点组成。
第四十三条 大额外币活期存款是指每季度日均余额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为等值300万美元)的外币活期存款。
第四十四条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目前为等值300万美元),期限由各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在采用浮动利率时,选择与浮动周期相同期限的市场利率确定指导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时,选择与客户存款相同期限的市场利率确定指导利率,若市场利率没有和存款期限相同的档次,则以相邻档次利率水平较低者为基准。
第四十六条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指导利率的具体确定方法为:指导利率由市场利率加一定浮动点(以下简称存款利率浮动点,为正表示向上浮动,为负表示向下浮动)组成。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指导利率=业务发生日起息的市场利率+存款利率浮动点
第四十七条 大额外币活期存款的指导利率比照各档期大额定期存款指导利率中的最低水平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确定的大额外币存款的指导利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辖内大额外币自营存款利率,但原则上不应高于总行指导利率。
第四十九条 外币自营贷款指导利率的确定方法为:指导利率由市场利率加一定浮动点(以下简称贷款利率浮动点,为正表示向上浮动,为负表示向下浮动)组成。
指导利率=业务发生日起息的市场利率+贷款指导利率浮动点
第五十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确定的外币自营贷款指导利率基础上,
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水平,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总行指导利率。低于总行指导利率的,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一条 外币自营贷款在采用浮动利率时,原则上应选择与浮动周期相同期限(不得小于3个月)的市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时,原则上选择与客户贷款相同期限的市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若市场利率没有和贷款期限相同的档次,则以相邻档次利率水平较高者为基准。
第五十二条 外币自营贷款原则上不得含有利率期权条款,对于确需含有利率期权条款的外币自营贷款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常见的利率期权主要有利率上限期权、利率下限期权、利率双限期权)。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出口买方信贷、境外银团贷款等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节 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利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人民币固定利率同业融资业务实行上/下限管理。
对于同业拆出、回购型同业资产受让、外资银行同业借款、存放同业及同业代付等融出业务,由总行统一制定利率下限,低于利率下限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同业拆入、回购型同业资产转让等融入业务,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利率上限,高于利率上限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期限超过1年或者采用浮动利率定价的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五条 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的利率上/下限由市场利率加浮
动点组成。市场利率为业务发生前一日相同期限档次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若Shibor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期限档次,则利率上限采用相邻档次利率水平较低者,利率下限采用较高者。浮动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根据我行资金状况、市场收益情况、市场走势等作不定期调整。
第七节 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执行市场调节利率的人民币同业存款,按照存款性质、客户差异,以及存款额度和期限进行分类,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各类存款(含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凡高于利率上限的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全行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管理适用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国外同业及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放我行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 我行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
1.按存款量、业务合作开展情况、业务发展前景等,我行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客户分为四类目标客户群:为抢占市场重点营销的客户,具有派生效益及发展潜力的客户,合作领域广阔、适合进行组合营销的客户,以及资金效益驱动型客户等。我行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
2.对同一客户群,按照计息期间内存款日均余额的多少、资金来源、合作情况、账户性质等,分档确定利率的执行上限。
3.总行计划财务部每年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情况,商总行同业银行部,对客户群的划分和分档利率上限进行不定期调整。在上限以内,分行按照“注重效益、兼顾市场”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
1.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人民币固定利率同业定期存款业务的利率上限由市场利率加浮动点(为正表示向上浮动,为负表示向下浮动)组成。
市场利率为业务发生前一日相同期限档次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以下简称Shibor),若Shibor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期限档次,则利率上限采用相邻档次利率水平较低者。浮动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根据我行资金状况、市场收益情况、市场走势等作不定期调整。
2.对于期限超过1年或者采用浮动利率定价的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3.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不得部分提前支取,需全额提前支取时,应按照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或不高于其活期账户执行的利率计息。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到期不办理自动转存,到期不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或不高于其活期账户执行的利率计息。
第八节 外币同业业务利率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执行市场调节利率的外币同业存款(不含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存款)实行上限管理。利率上限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凡高于利率上限的存款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十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币固定利率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利率上限由市场利率加一定浮动点(为正表示向上浮动,为负表示向下浮动)组成。
若市场利率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期限档次,则利率上限采用相邻档次
利率水平较低者。浮动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根据我行资金状况、市场收益情况、市场走势等作不定期调整。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期限超过1年或者采用浮动利率定价的外币同业定期存款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十二条 外币同业活期存款的利率上限比照各档期大额定期存款利率上限中的最低水平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币固定利率同业融资业务实行上/下限管理。
对于同业拆出、回购型同业资产受让、外资银行同业借款、存放同业及同业代付等融出业务,由总行统一制定利率下限,低于利率下限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同业拆入、回购型同业资产转让等融入业务,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利率上限,高于利率上限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期限超过1年或者采用浮动利率定价的外币同业融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十四条 外币同业融资业务的利率上/下限由市场利率加浮动点组成。市场利率使用规则见第十一条,若市场利率没有与业务相对应的期限档次,则利率上限采用相邻档次利率水平较低者,利率下限采用较高者。浮动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根据我行资金状况、市场收益情况、市场走势等作不定期调整。
第九节 其他业务利率管理
第六十五条 跨境人民币存款业务(即境外分行、离岸业务部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利率上限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制定,高于利率上限的业务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境外分行在境内代理清算分行开立的跨境人民币清算账
户,存款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参照境内人民币同业存款的相关定价政策,并按照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第六十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外币理财资金专项上存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市场状况和我行外币流动性状况统一制定。
第四章 计结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对于执行国家法定利率、挂牌利率的各项业务,以及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人民币中长期对公存款(不含协议存款)的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者我行相关公告执行。(目前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见附3。)
第六十八条 人民币各类协议存款的计结息方式参照人民币普通对公定期存款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个性化的计结息方式,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十九条 人民币同业活期存款实行分段计息,可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
第七十条 人民币同业定期存款除可参照人民币普通对公定期存款执行之外,也可以采用按照实际天数方式计息,除此之外需采用其他个性化的计结息方式,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十一条 本外币自营贷款(不含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质押贷款、按揭类贷款以及贴现类贷款)以及同业融出业务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以每月20日或每季度末月的20日作为结息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客户申请,也可适当延长结息周期,但利率应相应上浮。贷款结息周期超过1年的,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十二条 本外币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质押贷款和个人赎楼贷款可选择按月、按季和到期结息。
第七十三条 本外币按揭贷款业务采取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扣款日,扣款日可以选择对应日扣款或非对应日扣款。
第七十四条 本外币贴现类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等)原则上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七十五条 外币自营存、贷款的利息以原币计算。除港币、英镑、澳元、新加坡元的计息基础为A/365外,其余币种均为A/360。
第七十六条 大额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同业活期存款(不含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个性化的计结息方式,须按照总行利率授权表的规定进行审批。计息期间可以分段计息,也可以按照与客户约定好的确定利率计息。
第七十七条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同业定期存款期限内按存单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到期未取的,逾期期间利率应按照事先与客户协商的利率执行,但原则上不高于大额活期存款指导利率。大额外币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可按起存日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中实际存期已达到的档期利率计息,或按支取日小额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不得高于原存款利率;剩余部分如达到大额存款的起存金额要求,继续按原期限、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要求的则按原定期限、原存入日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十八条 我行各项业务原则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按日计提利息收支。
第五章 罚息利率管理
第七十九条 我行各项业务合同(含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中必须载有明确的罚息条款。
第八十条 对于执行国家法定利率的各项业务的罚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人民币自营贷款逾期,应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的加收幅度或罚息水平由各分行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人民币自营贷款的,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第八十三条 人民币保函、信用证等或有业务(不含承兑业务)发生垫款,垫款利率应不低于垫款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与实际垫款期限相同档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第八十四条 外币自营贷款的罚息利率应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含)以上。保函、信用证等或有业务发生的外币垫款,按总行有关规定视为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应在贷款指导利率基础上加收20%(含)以上。
第八十五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八十六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复息;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第六章 系统支持
第八十七条 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各业务系统的开发需求。
第八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审定全行各业务系统利率相关功能的开发需求,包括利率信息的录入标准、利率信息的要素项目、基
础利率表等。
第八十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在核心系统中建立完整的基准利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市场主要的基准利率等。各业务系统如需取用这类数据必须从该利率体系中获取,如有特殊需求,须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商信息技术部在该利率体系中统一开发。
第九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一套通用的协议利率业务公共支持模块,原则上协议利率产品的录入界面和计结息功能都应该通过调用该模块实现。如有特殊需求,须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商信息技术部确定实现方式。
第九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牵头提出、更新定价系统的业务需求书,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需求书进行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
第七章 罚 则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相关业务利率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业务利率的;
(三)违反计结息规则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及人员,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全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各项业务的上、下限利率,指导利率以及利率浮动点,总行计划财务部将通过“一事通”信息总汇向全行发布。
第九十五条 各业务条线及各分行应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的相关办法,做好利率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利率审批档案保留时间不短于该笔业务到期后两年。
第九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及各分行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业务条线或本行实际,制定辖内利率管理细则及利率授权管理规定,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