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危险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施工队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项目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对项目部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员工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项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和施工场地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
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报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项目部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及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项目部相关人员任何人不得相互推诿,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确保员工生产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指挥部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指挥部举报项目部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及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或开除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