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查简介
第六章 宪法审查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查
事后审查: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行为产生实际作用之后, 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附带审查:审查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抽样审查:法律机关就法律文件是否违宪所进行的一般性审查,不需要以具体 的争讼案件为前提
违宪审查及其特征:
1.概念:由有权机关通关特定程序与方式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特定性 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和制度
2.特征:·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宪法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和其他特定性为
·宪法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案件的审查。既有事后审查,又有事先 审查
现今世界有哪些违宪审查方式:
1.议会型审查模式:社会主义型国家为主,如:中、越、古巴
2.普通法院型模式 优点:能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从 而实现宪法保护人身权益的权力
3.专门机关型模式:
1)宪法法院型 优点:兼用抽象审查、附带审查
2)宪法委员会型:审查宪法、履行宪法审查权的
4.复合型宪法审查模式: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拥有宪法审查权
我国宪法监督现状:
宪法62条第2款、67条第1款,立法法78条、88条第1、2款, 2000年10月制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5年《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4年5月法规个案审查室
1.监督内容: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
2)提出要求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建议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
3)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策
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作出的行政法规等,及省自治区只显示人 大制定的违宪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