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案例分析
特别纳税调整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案例分析 (2009-04-09 09:34:02)转载▼标签: 杂谈 肖太福 肖太寿(编者按:作者肖太福,法学博士,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执业十四年,是具有较高利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擅长于企业并购和税务法律服务。肖太寿,税收学博士,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具有丰富的税收筹划经验。如果读者所得税汇算缴或节税避税有疑问,可以通过www.114law.net或www.114tax.net或[1**********]/[1**********] 与肖太 寿博士联系)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出口数量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案例]: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分析]: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转让定价方法之成本加成法 2009-5-22 9:24:00 文章来源:网络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转让定价方法之成本加成法 一、 定义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二、 计算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三、 适用范围 如果要运用成本加计法,则对比产品必须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相同的,亦即在产品类型、市场要素、有关企业对生产产品提供的功能、销售数量以及对无形资产(如商标等)的依赖等,都应考虑。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无研发,也无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比较合适。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定清晰。 可比性分析重点关注因素:主要是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因素,当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可以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四、 案例分析 北京某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南京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作价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北京某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销售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北京某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如上所述,税务机关决定运用成本加成法对北京某公司的成交价进行调整, 公平成交价=(10+2)*(1+10%)=13.2万元 北京某集团公司应调增3.2万元(13.2-10)的收入 转让定价方法之再销售价格法 2009-5-22 9:21:00 文章来源:网络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 定义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二、 计算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三、适用范围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尚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是适用再销售价格法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主要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选择其他合理方法再进行调整。 四、案例分析 广州佳立公司2008年7月从上海某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10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包装之后以3000元价格销售给深圳元康公司,该批卖给深圳元康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09年10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广州佳立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08年7月购进原材料的交易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于是对上海某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某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 该批货物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3000×(1-20%)=2400元 上海公司收入调增额=(公平成交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佳立公司受控销售数量 =(2400-2000)×100=40000元。 上海某公司2008年应补交40000×25%=10000元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