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试用协议及说明
一、《劳动合同》补充部分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存在不适宜本合同约定工作岗位的既往病史,且隐瞒不报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甲方二次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连续矿工达7日,每月累计矿工达15日的。
2、乙方工作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甲方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外派培训、学习,培训、学习完成后为甲方服务未满2年的。
2、担任某项重要项目的技术骨干或核心人员而项目尚未结束的。
(四)乙方于甲方工作中违反本合同及各附件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试用期相关约定见附件。
(六)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称“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乙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本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任务或甲方制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同工种、同岗位工作要求,或达不到绩效考核要求。
二、《试用协议》修改
为配合《劳动合同》,作为其附件,《试用协议》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删除“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将“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改为“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根据乙方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报酬”。
2、删除第十二条,且该规定中“延长试用期” 不符合法律规定。
3、增加一条:本协议作为编号“”《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劳动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说明
1、《劳动合同》及《试用协议》手写、粘贴、修改部分均应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二份协议装订一起,加盖骑缝章,劳动者于骑缝上摁手印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