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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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说明
(2010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
2009年8月,卫生部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补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可分别从《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中选用。
一、目录的构成
《增补药物目录》共216种基本药物,包括两部分: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其中农村基层部分210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2种,中成药68种),社区部分206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3种,中成药63种)。
二、目录的编排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含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
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药物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㈠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㈡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药物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㈢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药物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㈣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药物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㈤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增补药物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增补药物目
录》的药品。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㈠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国药典》(2005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增补药物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㈡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㈢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含义。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六、“备注”栏标有“★”的药品的说明
㈠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
1.农村基层部分第23号和社区部分第24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2.农村基层部分第61号和社区部分第62号“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体剂,只包含“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3.农村基层部分第74号和社区部分第74号“双歧三联活菌”指的是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肠球菌三联活菌制剂。
4.农村基层部分第102号和社区部分第101号“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㈡中成药
1.农村基层部分第33号和社区部分第31号“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2.农村基层部分第34号“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七、其他
㈠本目录所列的重组人胰岛素,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㈡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