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解读 1测试题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解读
讲解内容:
1、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发布背景
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说明
3、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概念基础
4、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解读
5、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术语解读
6、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文解读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发布背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使得标准文件的使用为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注意:适用范围、应当、文件范围
标准文件的组成
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
4、《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
示范版本参考背景
•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 英国联合合同委员会-JCT
•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
• 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CA
• 美国建筑师协会-AIA
• 美国总承包协会-AGC
• 美国工程总承包学会-DBIA
• 美国工程师联合合同委员会-EJCDC
• 日本工程促进协会-ENAA
行业版背景
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版:
1、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2、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及《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10】742号);
3、铁道部制定了
《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铁建设[2008]254号) ;
4、工信部制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工信部通〔2009〕194号);
5、水利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 2009〕629号);
6、民航总局制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民航发〔 2010〕73号);
7、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国能新能〔2010〕214号)等。
发改法规[2011]3018号通知
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通知》发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以下简称“简明版”)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两个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
1、简明版本适用的工程项目具有工期短、技术相对简单、非设计与施工承包的特点。
2、简明版本的招标文件内容进一步的简化,如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内容、方式等。
3、简明版本的合同要素进一步简化,由原24个合同要素简化为17个合同要素。
4、简明版本中合同管理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如中期付款、索赔时限等。
简明版使用说明
一、《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施工招标。
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简明版与2007版的部分对比
简明版投标人须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增加)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增加)
简明版:
10.3 工程进度付款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14天内应完成的工作包括:核查、发包人签认以及出具文书三项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付款期限为监理人收到申请后的28天。
简明版: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特别提示:索赔时限为14天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简明版: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天答复、14天赔付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2天答复、28天赔付,共70天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概念基础
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概念基础
关于工程总承包
关于EPC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交钥匙工程)
关于DB总承包(设计-建造工程)
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
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一、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建设部发布建市〔2003〕30号文中: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方式有: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EPC与DB适用范围的区别
D-B合同: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或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电气、机械等任何组合的项目。一般具有比较清晰的业主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EPC合同: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等全部职责的,包括提供设备材料、加工、厂房和(或)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工程和(或)其它类型的工程以及投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EPC合同不宜适用的情形
1、如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足够的信息来研究业主要求,或进行设计、风险评估、研究和估算;
2、如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承包商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3、如雇主要求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
4、如每次期中付款的数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管理与争议解决
D-B合同:由业主指派的工程师进行管理,一般为独立的公平执行职务的咨询工程师,如发生争议,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处理,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以工程师对争议的决定来代替DAB的决定。
EPC合同:如果业主具备管理项目的能力,一般由业主管理或指派一个业主代表,即使业主雇佣项目管理公司,该公司也被视为业主代表,代表业主的利益来管理工程,不设立工程师,业主代表被授予的权利权力较小,主要处理工程进度与质量方面的问题,有时也被授权决定工期和费用的权力,但往往需要取得业主的最终审查和批准。业主应努力与承包商就每项索赔达成协议,如发生争议,交由DAB决定
工作内容
D-B合同: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建议书和业主要求,提供所有生产设备、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业主通常保留对部分重要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权)和实施其他工程。 EPC合同: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业主要求,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和实施其他工程,达到准备好运行投产。在此模式下,业主只需负责整体的、原则的、战略性的管理和控制。
风险分配原则
D-B合同:在考虑保险可能性、项目管理的合理原则和各方对每种风险的有关情况的预见能力和减轻影响的能力等事项后,各方间平衡地分配风险。
EPC合同:把较多的风险不平衡地分配给承包商,投标人将需要更多的对工程具体类型有关的现场水文、地下及其他条件的数据,以及更多的时间审查这些数据和评价此类风险。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的项目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模式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的两种情形
1、由承包商按照工作内容与风险分配原则,承担设计和(或)提供设备材料、加工、工程,但是发包人也同时提供部分设备、材料或工程的项目模式。在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用A条款模式标注。
2
、基本全部由承包商承担设计和(或)提供设备材料、加工、工程,除非个别情形由
发包人提供个别设备、材料或工程的项目模式。在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用B条款模式标注。
文件适用注意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模式适用注意:
1、承包范围的设定:首要条件。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管理特点,合理分配总承包工作内容;
2、发包人要求:实施前提条件。编制详细明确的发包人要求
3、监理人的设置: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人管理需求,设定监理人,并合理安排授权权限;
4、风险的分担:划分风险分担范围;
5、权利义务的平衡:确定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件条文编制,实现具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分配。
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资质
没有专门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适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九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007年)
如设计企业:
规定中“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2007]72号)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
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